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或按手印,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借贷合同,至少包括借贷合同的双方、借贷的数额,有的借条还包括还款日期、借贷利率、保证方式等等。但是,由于借条比较随意,又没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因此,有许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特别是有些债务人,以借条上没有手印为由拒绝认账,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不对簿公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借贷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债务人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之际,按手印并不是必须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许多人会强调按手印的重要性呢?这无外乎两个原因:1、字迹可以模仿,手印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当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时,如果债务人对自己的签字予以否认,但对于手印却是无法否认的。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选择。2、签字并按手印更符合传统做法。古时候,人们用按手印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合约的认可,而如今各类法律文件都要求本人签字来确定效力。正是受这种传统确认势力的影响,按手印的方法流传至今。综上所述,借条是否有效的关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是否签字确认,或者说是债务人是否签字确认。因为指印是唯一的,在签字上加按手印增加了借条的证明效力,更加印证了借条的真实性,但是按手印并不是借条必要的,即便没有按手印也不影响借条的成立和效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侯广君等上诉付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7390号]中认为:“杜秀云作为连带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按手印的行为足以表明杜秀云确认了其作为连带借款人的身份,且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均予以确认,侯广君、杜秀云均未对此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信。”一般来说,借条上有签名、手印以示借款人身份的证明,但是,由于借款人(或者书写人)所立借据不规范,借条中因签名或手印发生的纠纷便层出不穷。有几种情形需要注意:(一)如果当事人在借条上未签字,仅按手印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见,借条上没有签字而按了手印的,同样能够证明借条的法律效力。虽然写借条并不一定要按上双方的手印,但是有些情况下是完全需要手印才能证明,例如在借款关系中的一方不会或者不能书写自己的名字时,可以将按手印代替签字,二者存在同等的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秋玲与莫月红、陈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河市民三终字第33号]中认为:“《借条》借款人处有陈惠妮签名及莫月红盖手印,莫月红自认是陈惠妮书写《借条》并给自己盖手印,无证据证实在此过程中受黄秋玲欺诈、强迫。莫月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在《借条》盖手印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因此应视为莫月红对原已发生5万元借款的追认,莫月红是当然的共同债务人。”(二)签字是假的但手印是真的,遇到此类情况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如果书写借条的人是被逼的,遭到了对方的欺诈、胁迫,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愿意,借条肯定是无效的。当然,债务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书写借条的人是为了逃避债务有意为之,借条就应当是有效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张琳与徐惠、徐林等物权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800号]中认为:“本案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法判断《协议书》上落款签名字迹‘张琳’是否为张琳所写,但认定《协议书》中签名字迹‘张琳’处红色指印系张琳右手食指所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摁指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故对《协议书》的真实性应予以认定。张琳主张指印是在其熟睡后没有意识的情形下被人抓着手按上去的,该主张不符合常理,亦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借条就是一个简单的借款合同,如果借条上注明“签字并按手印”的,而借款人仅有签字没按手印,那么借条未必证明真实的债务存在,因为签字和按手印是并列关系,只有二者条件同时满足时,借条才发生法律效力。指纹是指人的手指末端正面皮肤上凸凹不平产生的纹线,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使用指纹的国家,我国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可追溯到二千多年前。在现实生活中,按手印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但具体怎么样才算规范,到目前为止诉讼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通常来讲,手印应清晰,易于辩认。第一,应使用专用的印泥或印油。印油的颜色不管红色、蓝色还是黑色,以印油能附着在手指上为准。但印油不能太干或太浓,如果太干,指纹就会不清晰,尤其是按到纸上就会不完整;如果印油太浓,就会显得湿乎乎地一片,看不清纹理。印泥是形成手印的重要载体,但印泥又非专业人士经常具备的物品,因此,在没有印泥的情况下,也有人会使用红色的纸张浸湿后抵作印泥,或用其它物品抵作印泥的情况,但应当强调的是,这些抵用的物品一是不易于保存,二是可能造成手印的不清晰、不规范。当然,有时因为印泥的事情也可能会起到证据的作用,例如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在原告王粲诉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8)川1781民初1102号]中认为:“被告在庭审答辩中即在原告出示2017年12月12日欠条原件之前,准确地指出了该欠条上其按手印所使用的是原告的口红,而非普通的印泥这一隐蔽性很强的细节。后经庭审调查,该欠条原件上所使用的印泥确非普通印泥,这足以证明被告答辩意见的真实性。”第二,捺印指纹是有顺序的,以右手的食指、拇指、中指为依次顺序,如果因右手手指特殊情况,指纹捺印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用左手的食指、拇指和中指依次代替。但是,当出现这些特殊情况时,应当在指印旁注明是哪根手指的指印,防止出现纠纷时分清是哪根手指的。第三,捺印的姿势要正确。当捺印时,将手指平放在要捺印的有关材料或文件上,从左至右用手指滚动捺印,捺印用力要均匀平衡,这样指纹的纹路才会清晰地留在材料或文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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