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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以裁定书补正判决裁判内容,原告4万元的诉请瞬间先赢后输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一份补正裁定书引发网友关注:“王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图说:黄岛区人民法院发布的补正裁定书 来源:@谈典看法)


这份裁定书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变更了实体判决,该案中的原告陈丽由胜诉转为了败诉。

法律从业者、知名法律博主郭小明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这份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笔误”的说明是,“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郭小明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裁定针对的是程序性事项,但这份裁定所补正的显然不是程序内容,而是对判决实体内容的变更,这种裁定是不合法的。(以上转自东方网·纵相新闻)


网友评议:

@赵钰涛律师:一个2020最可笑最荒唐的法律文书。
@王鹏律师:补正裁定改变一审判决内容,如此玩法罕见!
@假装爱读书的小律师:这不是补正吧,这是改了判决。[允悲][允悲][允悲][允悲][允悲]
@婉婉的小猫情节:这差距也太大了!
@叶裴律师:可以裁定变鹿为马?
@律樊:裁定事项违反民诉法规定,这已经相当于一案两判了!
@大江评说:这叫内容有误勘正还是叫推翻原判的新判决?
@执着的润禾回来了:完全推翻原来的判决结合,是法院纠错?还是法官突然良心发现?
@爱新觉罗冷面:[允悲]我还以为恶搞了!专门查了庭审视频,还真是陈丽诉王洁合同纠纷[挖鼻][挖鼻]这裁定车祸现场!!
有不少人认为,这种随意更改判决结果的行为太过儿戏,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江苏大学姜海峰: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补正的只能是笔误,而非此处法院认为可能发生的裁判本身的错误。裁判虽然对当事人未生效,但是已经送达本身就使得法院本身受自己的裁判的拘束,即使法院自认为错了,也不能改,这是裁判的严肃性所需要的。

@小眼昏花:这个是表述错误,还是改判?如果只是文字表述错误,应用裁定补正,如果是纠正错误判决,应用审判监督程序。不过,如果是字面表述错误,这个错误可够大的!

@控制情绪多喝水少开车多跑步:我猜裁定书可能作了两份,助理给发错了。(转自金口娱言)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规定,对裁判文书中出现的笔误,法院应当通过补正裁定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综合以上规定,补正裁定仅可用于法官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笔误,不得对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裁判进行补正。若对此事实、法律、裁判部分存在疑问或认为其存在错误,应当通过上诉、申诉或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不得适用补正裁定。

从上文中的法院裁定书看,仅是补正更改了判决书的判决内容,而没有涉及更改法院“本院认为”的文字内容。可以推论,应该是“本院认为”部分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判决内容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造成了本院认为与判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故裁定更正了其中的之一。

不算什么意外情况,法院法官正式判决印发之前会有几版的内容不一致的判决书草稿内容,有时本是草拟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意见,经过研究讨论后,变成了不支持的判决意见,需要在最后印发时进行修改。如果疏忽大意的话,可能会发生内容修改不到位,或印发的版本不符的情况。

如果“本院认为”及“审理查明”部分讲的都是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却在判决内容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笔误,因一个笔误去让当事人上诉,太有点费时费力了。尽管可能不太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更正裁定书关于“笔误”的理解,但不应该过于较真,毕竟,上诉一次,对当事人而言,也不是轻松的事,还是应该允许法院以裁定书更正比较省事省力。

不过,法院的判决书,还是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尽量不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毕竟,盖有法院印象的法律文书,代表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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