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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商引资引发的纠纷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微法官 民法典之家 2022-03-23

裁判规则

1.因政府未按照招商引资承诺支付招商引资奖励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崔某某诉徐州市丰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案本案要旨:政府作出招商引资奖励承诺,以及当事人因此开展的介绍行为,符合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特征,具备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的特点。当事人多次主张政府应当按照招商引资承诺的规定向其支付招商引资奖励未果,由此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合同争议,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行政机关违反招商引资承诺义务,滥用行政优益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协议案件典型案例 2019-12-122.招商引资人员要求政府按允诺履行兑现招商引资奖的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陈增月与某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纠纷上诉案本案要旨: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招商引资人员招商引资承诺给予奖励的行为是行政允诺。招商引资人员按照文件的要求,自愿为政府招商引资成功,政府不适当履行兑现招商引资奖的职责,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招商引资人员要求政府履行按允诺兑现招商引资奖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案号:(2007)盐行终字第0008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8期3.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应当作为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海丰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本案要旨: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订立的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应当作为行政协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履行涉及行政机关较大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审理招商引资协议可以调解,从而促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行政协议纠纷实质性解决。案号:(2015)四中行初字第597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9辑(总第103辑)4.行政机关未按照其发布的招商引资规范性文件所承诺的奖励金额向招商引资人支付奖金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张某、裘某诉绍兴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案本案要旨:政府在明确发布了关于招商引资的奖励通知后,未按照其所承诺的奖励金额向招商引资人员支付奖金,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教程》,马怀德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5.招商引资协议符合行政协议要素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州市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协议案
本案要旨:涉案招商引资协议一方为行政主体,协议目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体行使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协议内容除包括相关民事权利义务约定外,还包括大量难以与协议相分离的行政权利义务约定,属于行政协议范畴。在民事权利义务和行政权利义务交织的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中,当事人享有诉讼类型的选择权。案号:(2017)最高法行再9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2-26

司法观点

1.招商引资协议的性质认定
对于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予以区别对待:
(1)内容上体现民事权利义务的,如招商协议的履行、解除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2)内容上体现政府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协议主要涉及相关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等内容,如政府行使回购权、给予税收优惠、给予行政奖励等,则属于行政争议。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2辑(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189页)
2.招商引资合同、招商允诺行为可诉性的基础
(1)依据上面的论述,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可能有属于民事合同,亦可能属于行政合同。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其可诉性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如果属于行政合同,是否具有可诉性呢?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明确将行政合同列举为可诉的行政行为。不但如此,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允诺也可以作为被起诉的行为。
(2)对于招商引资合同、招商允诺行为可诉性,其实还有丰富的理论依据。
a.信赖保护原则
在招商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是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该信守信用,不能够随意的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该原则要求行为一旦做出,非由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销、改变或废止。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与招商允诺行为一旦做出,即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非因法定事由被撤销,政府应担责任。
b.救济的实践意义
不管是招商引资合同还是招商允诺,如果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姑且不说能不能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这一意义,但是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是有利的。政府公信力是广大的群众对政府履行职责进行的一种评价。在招商引资合同与招商允诺中,如果政府不能兑现其承诺,可能看似只是一个个简单的个例,损害的也可能只有某个或某一些相对人的利益,但是这些个例集合起来,可能会导致政府失信于民。这种失信会对政府其他工作的开展造成严重阻碍,进而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摘自罗鹏:《招商引资之法律思考》,广西法院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01.01施行)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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