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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问题与解答

文件来源: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问题与解答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问题一:合同中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同时约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一裁终局”原则,应当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二:申请人以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立案审查?
答:申请人以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属于广义的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审查。
问题三: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决定”系指仲裁裁决还是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性决定?
答:该条中所规定的“决定”是仲裁机构在作出仲裁裁决前或裁决时,仅对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所作的程序性决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对此类程序性决定的司法审查权,故在仲裁机构作出效力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当地仲裁委员会”时,应如何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当地仲裁委员会”时,如果仲裁协议没有对“当地仲裁委员会”作出特别限定,则仅在“当地仲裁委员会”具有明确唯一性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密切联系点均在唯一的同一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时,该仲裁协议有效。
问题五:当仲裁协议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时,是否受该仲裁协议约束?
答:当仲裁协议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的或者与该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时,因该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应当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
问题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订立有仲裁条款,但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对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订立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对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没有当然的约束力,但担保人同意的除外。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认定
问题七:如何认定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答:认定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认定,即:(一)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二)该证据仅为该当事人掌握;(三)对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要求该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过程中隐瞒己方掌握的证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己方所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八:当事人仅以仲裁庭采用的送达方式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送达规则的规定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仲裁庭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仅以仲裁庭采用的送达方式不符合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送达规则的规定为由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九:在涉外、涉自贸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当事人以仲裁员由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员担任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当事人推荐或者共同推荐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员担任仲裁员的,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强制性规定,选定的仲裁员符合我国《仲裁法》第十三条关于仲裁员的聘任条件,且选定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同意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十: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答: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问题十一:案外人请求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答:案外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认为该仲裁调解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三、相关程序问题
问题十二:仲裁司法审查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问题十三: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后,人民法院应以何种方式结案?
答: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并启动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问题十四: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案号如何确定?
答: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信息填录标准的通知》,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案号应统一编为“民特”字。对不服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的案号应编为“民终”字。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报核的案件的案号应编为“民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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