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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丨案外人对抵押权人执行抵押物有异议被驳回后如何救济



今天跟朋友讨论一个执行异议方面的问题,即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在生效判决确认其优先权后,就其优先权客体依据生效裁判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其救济途径是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再审。
后来我们发现,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写在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即:
如系针对裁判本身提出异议,应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比如认为抵押权不成立、无效或者抵押权设立是虚假的’此时’案外人挑战的是判决本身,应当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反之,案外人如果不挑战判决本身,认可抵押权的存在,仅仅认为从顺位上其应当排在抵押权前面,系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第620页。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案外人享有的顺位在先的权利,不需要排除执行,而仅仅只是对变价款优先受偿的顺位更优先,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参见【读判例】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应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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