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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未检一体化”,你听说过么?

2017-06-05 张志杰等 人民检察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中规定,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名检察官或者同一个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为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的内涵,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本刊组织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未检一体化”进行专门研讨。


张志杰(最高检未检办主任)

确保未检一体化模式有效发挥作用的

个具体措施

1

努力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独立机构建设

督促尚未成立独立机构的少数省级检察院尽快成立独立机构。抓住机构改革有利契机,在推动市级检察院成立独立机构的同时,研究提出基层检察院设置独立机构的具体意见。对未成年人检察集中管辖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总结。

2

明确职责界限和履职方式

进一步明确未检部门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职责界限和履职方式。我们已经就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提出了意见,下一步将积极与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报请最高检党组研究决定。

3

进一步健全涉案未成年人帮教考察机制

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异地协助机制,破解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等保护难题。探索建立亲职教育机制,提高涉案家庭监护帮教能力。对因罪行显著轻微或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逮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临界帮教预防工作。

4

进一步健全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机制

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推行一站式询问、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联合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题调研,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促进工作规范发展。

5

加快软件研发进度

加快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未成年人检察子系统软件研发进度。目前,有关研发部门正在按照我们提出的需求方案设计软件,我们也将选取部分地方检察院进行修改调试、运行测试,检验流程规划设计和文书配置,争取尽快上线。

6

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检察专用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对现有未成年人检察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加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规律,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检察规范化程度。

7

下发未成年人检察评价指导意见

进一步统一思想,扭转“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刑事检察工作一部分”的片面认识,彻底解决单纯以案件数量评价工作质与量的做法。

8

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区建设

这项工作已经列入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和最高检《“十三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规划纲要》。近期,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将联合计划财务部门进行调研,研究制定相关建设和配置标准,推动这项工作,为办理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开展帮教、关爱和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保障。

9

进一步健全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研究制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多发案件证据审查指引,建立重大疑难和热点案件请示汇报、备案审查制度,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评查,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库。

10

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沟通配合,积极推动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张鸿巍(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权配置

思考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正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这其中不可避免涉及对检察权配置和运行的再审视与再梳理。通常意义上说,检察权权属关系系指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与角色以及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检察权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一脉相承,关乎检察职能、管辖范围及运作等具体特征。伴随着各异的历史发展阶段与国情,国内外对检察权的认识大体上包括“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司法行政双重属性说”与“法律监督权说”等不同主张。

与大多数法域司法制度迥然不同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并非行政机关,而与法院同属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继而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被视为法律监督权。长期以来,学界围绕“法律监督”内核及外延一直有不同理解和主张。从法律监督的内在需要出发,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具有调查权、追诉权、建议权以及法律话语权四个方面的具体权能,这四个方面的具体权能构成检察权的基本要素。

考察域外未成人刑事检察的定位与开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在职权、范围等方面应该是较为宽泛的,这既对科学、规范和专业地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开展亦为检察权合理定位与配置提供了一些鲜活的实证样本。总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三十余年来的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第七条于“工作模式”中明确,“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犯罪预防等工作。”未成年人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反映出:既通过每位未检检察官全方位的职责介入,凸显出其所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与程序,亦在很大程度上敦请每位未检检察官身体力行,延伸着检察权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的理念与价值。

各法域检察机关之内设机构与相应职权配置并非一成不变。除了传统公诉职能,尚有不同检察职权(如审查逮捕、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检察及刑罚执行监督等等)。鉴于审查逮捕是我国刑事检察较为独特的制度,《指引》第五章以三节共二十三个条文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的相关内容。例如,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不在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批准逮捕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再行提请批准逮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诉讼监督职能。

如何形成一个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以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阻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并督促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已逐渐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经过三十余年建设,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指引》的适时出台,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提供了详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由此而来的检察实务将会提供一些坚实的实践样本,继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张士彬(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检察官)

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长宁方案

运作模式

2011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继续保持全国未检制度发源地的先发优势,不断对标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规律的大势,坚持自我加压,高起点高标准定位,积极、审慎、理性地寻找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对接点、发力点和创新点,以点带面逐步探索和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以理念对标、内部挖潜为引领

助推一体化未检职能规范有序拓展

1.积极拓展未检职能范围,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个案试点召开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听证会,针对性完善少捕慎诉工作机制,将非羁押风险评估制度由提请批捕阶段拓展至捕后侦查、捕后移送审查起诉或取保直诉等阶段,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台《关于长宁检察院未检一体化建设推动方案》,将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为“刑民行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纳入未检部门的职能范围,通过诉讼监督、息诉、观护和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等职能的履行,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

2.充分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成果,促进未检工作制度创新发展。对不捕不诉及相对不捕不诉的涉案未成年人,积极探索实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等非刑罚处置措施,并从场所布置、出席人员、文书制作和训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通过个案跟踪、问卷调查、召开研讨会等方法加强起诉必要性审查,探索实施对话沟通机制,教育引导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书面忏悔材料以及当面致歉等方式向被害人表达认罪悔罪诚意。聚焦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疏导和矫正等心理干预工作,出台实施《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工作机制》,进一步减少和防范未成年人在案件诉讼中的心理创伤。认真总结“MMPI”“16PF”等心理测试量表的运用情况,联手国家重点院校合作开发“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评估与风险控制系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特殊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护体系。

3.设置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不断提升未检工作的司法属性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专业化、规范化、实效化。该院在2009年即设立了专门的“新起点”爱心谈话室,用于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随着未检职能一体化的深入推进,2011年以“功能完备、布局合理、实用规范”为原则,建成了集爱心谈话、心理测试、心理矫正、被害人心理救助、不捕不诉训诫教育和对其他青少年进行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未检工作室。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后,进一步完善了不公开听证和宣告时针对性进行训诫教育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对未检工作室的功能进行了优化和完善,在原有讯问(询问)室、听证宣告室、心理咨询室的基础上,新增了民行监督室暨家庭教育室。

以实践推动、制度保障为路径

确保项目化方式实现司法一体运作

1.狠抓工作无缝对接,促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化力量不断加强。牵头区公安分局会签《关于共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办理制度、快速简约办案机制、法律援助制度、社会调查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等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对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加强与区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的配合,精心组建合适成年人志愿者、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各派出所未成年人专办民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员等4支队伍,并适时开展专题研讨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履职所需专业素能。

2.坚持监督和协作并重,将特殊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于办案始终。联合区法院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试点工作,借助区司法局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力量,审慎扩大刑事和解范围、丰富和解方式。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建议区法院适用禁止令2件3人,均被采纳。定期与区法院少年综合庭召开联席会议,坚持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事前协调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以应对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开展司法人文关怀为契机,通过心理疏导、日记批阅、传统文化学习讲评等方式,积极探索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维权和帮教工作。

3.善于聚焦工作短板,打造立体式全方位的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体系。与区救助站、福利院共同会签《“三无”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刑释护送机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的协议》,为在沪无监护人、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三无”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解除了制度和硬件上的障碍,体现了一视同仁和平等保护的理念。在区政法委的支持下,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华阳街道等单位,建立了“三无”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阳光观护基地,实行由政府出资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帮教、观护对象参与公益劳动、基地提供食宿及生活帮助的规范化运作模式,做到了将“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以资源整合、内外联动为抓手

实现社会支持体系精准化融合发展

1.打造“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探索来沪未成年人家庭犯罪预防新阵地。针对该区80%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来沪未成年人的实际,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镇的支持下,依托来沪务工家庭相对聚集区域建立“蒲公英阳光教育基地”,组建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未检科科长、街镇党工委副书记、司法所所长和心理咨询师组成的授课团队,利用夜晚或未成年人家长相对空余时间开展家庭教育,就改善来沪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减少因家庭监护缺失等问题引发的犯罪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2.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科学化的法治教育模式。联合区教育局、现代职校建立现代职校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选派现代职校副校长、法治辅导员,邀请区“迷途少年心理护航队”为职校老师举行“法治教育中引入心理干预、心理矫治等心理学辅助方法”的专题讲座。聚焦性侵、校园欺凌案件多发、家庭环境影响和个人法治意识培养等内容,该院主动加强与区关工委、区教育局、依法治区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利用寒暑假或重要时间、事件节点,深入辖区中小学校或社区,开设检察官论坛、法治讲座,组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趣味游戏或竞赛、学法社团或小小法学家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3.搭建“检校研合作平台”,夯实未检一体化工作机制创新发展的理论支撑。依托上海高校资源优势和未检制度发源地的效应,建立了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适时联合相关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共同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推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近年来,先后完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市妇儿委等部门招标的10余项未检方面的重点调研课题,一些优秀成果在刑事诉讼法或修改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均有所体现。


原文载于2017年《人民检察》第8期,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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