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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番外篇: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如何维权?

魏律专栏 东窗律疏
2024-09-02



在上一期文章《竞业限制:保密人员跳槽免赔指南》中,我们探讨了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以何种方式离职,才能免于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问题。然而,劳动者做到了诚信守法,用人单位仍有可能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


有时候,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竞业限制期间受聘于其他单位的材料,否则拒不支付经济补偿。也有时候,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即离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法在先,因此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婉拒了诱人的offer,失业几个月,用人单位却不支付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的你,应该如何应对呢?


书面催告

01



是的,法律并未规定你有义务催告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催告也绝非多此一举。


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视为迟延履行。按照合同法理论,此时债权人应当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8条,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你就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司法解释虽然明确此处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但并未明确这三个月究竟从何时开始计算。如果没有书面催告,一旦涉诉,双方在仲裁庭上很可能对三个月的起算点产生争议。而你随后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可能就因为起算点认定的差异产生根本扭转。


一旦你的解除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而你又忙不迭地在解除之后加入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数十万元的违约金马上就会让你知道什么叫做泰山压顶。


通过书面催告,你可以重申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同时可以给用人单位设定明确的经济补偿履行期限,这个履行期限就为三个月时间起算点的认定奠定基础,也为将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埋下伏笔,从而把主动权牢牢攥在手里。


解除约定

02



书面催告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恭喜你以最低成本达到了目的。如果最后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依旧执迷不悟,你可以立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参见下文)


如果你已经有了心仪的用人单位,但苦于受到竞业限制,那就翻开日历,在三个月之后的那一天设置闹钟或日程提醒。三个月之后,我们将实施下一步行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法律并未要求你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甚至未要求采取书面方式,因此只要你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达到三个月,你就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这里的三个月,就从书面催告中的履行截止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出于谨慎考虑,在竞业限制约定解除的方式上,我们仍然建议你首先采用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解除通知。


如经济条件允许,以律师函形式催告履行经济补偿、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则更加稳妥。


需要注意,以邮寄书面解除通知的方式(包括律师函)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解除时间为书面通知到达用人单位之日,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之日[1]。这意味着,只要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你就可以入职原本受到限制的、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在没有明确以书面方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之前,尽管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的违约行为,你还是不能直接入职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直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的观点出现在2011年8月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在后续审议中已经被修改。即便从学理上讲,劳动者享有的解除权也必须在行使之后,才能产生免除、消灭自身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后果,此为形成权的法律特征。


申请仲裁

03



也许你按捺不住,老早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上个月的经济补偿。不过为了彻底、终局地解决问题,我们并不建议你每个月都申请一次劳动仲裁,除非你真的被冠状病毒憋疯了。


更好的选择是发出解除通知之后,再择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全部经济补偿。言外之意应该很清楚了:在离职第三个月申请劳动仲裁,就只能要求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在第四个月申请劳动仲裁,则可以要求支付四个月,以此类推。当然,你需要权衡,究竟是多几个月经济补偿重要,还是新工作重要。


在前期准备中,我们已经进行了完整的催告、解除流程,申请劳动仲裁时,我们仍然可以再次强调解除事宜,并在请求中明确:请求自××年××月××日起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这将是你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的第一项请求。


第二项请求,自然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7条,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只要你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当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也按约履行。


我们共同的疑问在于,劳动者在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经济补偿?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肯定的。其理由在于,劳动者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之前,已经部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收入减少,且一旦履行就无法恢复原状,故只能由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况且,基于《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即将拖欠的经济补偿支付给劳动者。[2]


经济补偿的请求也应当明确具体: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元。


步骤并不繁琐,请求也没那么复杂,通过上文的介绍,你应该心中有数了。不过,看似风平浪静的水面,也可能隐藏着可怕的杀机。诉讼就是这样,细节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所以你在自己操作之前,最好请专业人士诊脉。


无论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是什么,只要你做好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理据一定支持你,因为你就是令人尊重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7775号;

[2]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p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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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凡,笔名魏思年,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于劳动法,热衷于民商事诉讼实务研究。欢迎各界朋友咨询、交流、合作,微信:weifan2527,电话:1851620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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