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制定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陕西省实行合伙联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政策保障,推动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陕西省实行合伙联营实施办法》。
《联营实施办法》共7章83条,对联营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设立程序、变更和终止、执业和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联营实施办法》规定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内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接受陕西省司法厅、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和省市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联营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申请联营各方应当订立合伙联营协议和联营律师事务所章程。
《联营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设立联营律师事务所,由拟联营各方共同向设区的市级司法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司法局提出审核意见,上报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司法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联营或者不准予联营的决定,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经设区的市级司法局报请陕西省司法厅备案。
《联营实施办法》规定
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对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派驻的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派驻的律师办理;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者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
《联营实施办法》规定
陕西省司法厅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情况监督和管理,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对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管。陕西省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行业管理。设区的市级司法局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联营律师事务所提供内地政策、法律咨询和联营所需要的各方面服务,协调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参与联营的各方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在工作、通关、办公场所、居住、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优惠和便利。
《联营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将进一步提升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打造我省涉外法律服务新高地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供 稿 / 厅律师工作处
文 章 / 毕 瑞
校 审 / 郑 洋
责 编 / 宗银川
编 辑 / 兜 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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