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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出台一个重要《意见》:国家保障人民告政府的权利!

2017-09-14 张玮 长安剑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意见》从强化诉权意识,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和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两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立案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提出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防止不当干预等具体要求,还特别提出要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和诉讼实施能力较差的当事人的诉权。


相信看到“行政诉权”四个字,一脸茫然的小伙伴肯定不在少数,今天长安君就给大家扒一扒保障行政诉权那些事——

不让矛盾在司法程序外发酵


诉权,简单的说,就是去打官司的权利。有了诉权,老百姓就享有了请求国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不难看出,诉权是一项基础性的权利。反过来说,如果诉权得不到保障,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的权利都受到种种因素的限制,诉讼的大门被人为关闭,那公平正义就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此,保护诉权,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那行政诉权又是什么呢?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顾名思义,保障行政诉权就是要保障老百姓到法院告“官们”的权利。国家保障人民告政府的权利,听起来有点怪怪的,但明确地强调这一点,意味着法治发展到了一个新高度。


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性是行政诉讼的鲜明特点。“民告官”的权利由法律赋予,它是将现实生活中地位有着天渊之别的普通公民(或组织)和行政机关作为平等主体而裁决弱势一方相关诉求的诉讼。行政诉讼只能由相对弱势的公民(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因此“救济性”是其鲜明特点。


但是以救济弱者为目标的行政诉讼,在现实中也更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限制,给老百姓提高诉讼门槛的事却时有发生。原本是为了维护百姓权益的好制度被林林总总的“土政策”架空了起来,实质上还是受到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官本位”掣肘。本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因为没有了有效的解决渠道而逐渐发酵,进而变成难以解决的突出矛盾。


这既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更蕴含着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解决矛盾纠纷的法院反而激化矛盾,这于情、于理、于法均是法治社会难以承受之痛。


因此强调保障行政诉权的《意见》来得及时。

驱赶权力走进制度的笼子


行政诉讼的意义远不止救济那么简单。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的鲜明特点,这就意味着行政诉讼只能由普通公民(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这一单向性的特点就意味着行政诉讼既是保护私权利的法治途径,更是监督公权力的必要举措。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被行政机关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让审判机关对公权力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当具体的行政行为经受法治检视并可能承担败诉后果时,依法行政的倒逼机制也就建立起来。因为法治社会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判决违法,那它所遭受的制度后果和形象压力是不言而喻的。


行政诉讼的制度价值既在于其对私权利的全方位保障,更在于其对公权力的诉讼约束。我们常说,要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但权力往往是任性的,不会主动往笼子里钻。《意见》就是把权力往笼子里驱赶的那根鞭子。



将官与民的矛盾纳入法治框架解决,让法律成为一切的尺度,这是对人民的承诺,更时刻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职,真正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意见》是一份司法文件,除了维护公平正义以外,推进的还有法治政府的建设。督促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让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这也凸显出法治中国的建设不是哪一家的“专项工作”,而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是相互联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做得好相互促进,做不好相互制约。

既要保护行政诉权也要避免滥用


事实上,中央早就有针对性的进行了一系列旨在维护公民诉讼权利的改革。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新法将行政诉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把诉讼时效延长六个月。专门针对立案难问题明确了立案登记制度,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成为常态。



今天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又将保护行政诉讼诉权提到了新的高度,提出了众多具体措施,可以期待。公民行政诉讼权利的种种制约因素将不断被清除,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公权力将成为常态,在法治轨道内解决官民纠纷将不断被社会所接纳,一个权威公正的行政诉讼体系必将为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当然,凡属权利必有边界,任何人也不能从不当行为中获利。在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代,我们既面临着行政诉讼权利被限制的挑战,也存在着权利被滥用的危险。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也是最高法《意见》的重点。维护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防止权利被滥用,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真正用到需要的地方,这既是对守法者的公平,更是法治的内涵。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治时代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诉讼权利是依法维权的前提也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愿被权利武装的个体能够得到更周全的保护,愿法治能够超越力量对比和身份偏见成为每一个主体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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