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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民事纠纷法律问题梳理

李海龙、成轶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2022-03-20

抗击疫情

民事纠纷法律问题梳理

新春佳节,全国多地区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武汉告急。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华炬律师在行动,现将疫情期间可能涉及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问题梳理如下:

一、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如何处理,例如订餐、旅行合同等


处理方式:

1、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即当事人可以通知餐饮、旅行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费用。新型冠状病毒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且迅速传播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属于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解除合同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当事人需要对未及时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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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染给他人,或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新冠肺炎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因此,新冠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必须依法接受上述疾病预防及控制措施,如其故意不接受预防及控制措施导致传染给他人的,或者发生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及生活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民事法律责任:

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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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在就诊过程中,若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治患者,导致患者造成损害或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就该患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因过错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

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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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生产或销售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乙醇消毒液、84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患者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赔偿项目有:

1、赔偿购买商品价款;

2、额外增加三倍赔偿商品价款,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3、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4、第3项赔偿数额的2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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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李海龙、成轶律师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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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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