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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黑案逐年增长!两高两部发文应对
4月23日,最高检举行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两高两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通报了《意见》制定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发布了3件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4月23日,最高检举行以“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万春
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数量逐年增长
全国检察机关两年来共起诉黑恶势力犯罪17.3万余人,其中涉未成年人7277人
公安机关共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9814个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 童碧山
最 新 动 态
5种行为可视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
②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等9种情形应重罚
②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
③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
④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
⑤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
⑥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
⑧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照料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
⑨其他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黑恶势力侵蚀未成年人群体?
李勇: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李勇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李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仅在判处主刑时从严惩处,而且依法运用财产刑、资格刑加大打击力度,并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与此同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未成年人,符合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罚。
高景峰:重在切断“毒源”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高景峰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检察机关办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看,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犯罪大多数被成年犯罪人利用,应当重在切断“毒源”,加大对黑恶势力成年犯罪人的打击力度。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二是落实从严要求,依法批捕、依法起诉。三是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王学泽: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 王学泽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一级巡视员王学泽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部署要求,积极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职尽责,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作出积极贡献。一是依法参与案件辩护代理。二是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
典 型 案 例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表示,此次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突出了黑恶势力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树立了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保护的办案理念。对于办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具有积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谢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案例一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被利用的18名未成年人中有16名未满十六周岁,大部分还是在校学生。
拉拢、招募、吸收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是《意见》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行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是《意见》明确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意见》要求,应当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谢某某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从重处罚。
黎某甲寻衅滋事、妨害作证、故意伤害、非法采矿案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为逃避法律追究,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社会阅历浅、法治意识淡薄的特点,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不仅妨害正常司法活动,而且极大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黑恶势力的发展对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应当按照《意见》要求,从重处罚。
靳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雇佣未成年人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意见》规定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之一。检察机关坚决遏制黑恶势力侵蚀未成年人,对利用多人或者多次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依法坚决起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对被利用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级保护处遇。对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亲情会见,教育、感化,引导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对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充分发挥不捕、不诉、刑事和解等制度机制作用,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与公安机关沟通,由其训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联合相关帮教主体,开展重点观护和帮教,预防再犯。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检察日报正义网』,来源:正义网、高检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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