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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吕良彪:庭前交换证据,提高庭审效率

吕良彪 大成辩护人 2023-02-15

引     言   

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才有价值与意义。

如何有效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最直接的就是在庭前会议制度中增加一项类似控辩双方“证据交换”的程序,原则上庭审中证据当以已交换证据为限。至少,在相关诉讼规则中规定公诉人应当在庭前向法庭和辩护人提供拟出示证据的清单。

——吕良彪






这次庭审中,法庭原则上一组一组地举证,即使重要证据一证一质,也先由辩护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再由各被告人进行补充,必要时辩护律师再行补充。这样一来,举证、质证的环节相对便紧凑、集中、专业得多,庭审的质量与效率自然会显著提高。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黑案件。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共10名成员,120余本案卷,案情比较复杂。法庭用4天便顺利完成了庭审,控辩各方都表示满意,认为比较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法庭上,辩护人除了询问被告人、证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质证、辩护意见,还对公诉人和法官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提出了改进建议,对方也能够欣然接受,平和面对。

这次庭审,无论从效率还是从效果上看,都值得点赞!实现这一效果的重要一点在于,经过为期两天的庭前会议“交锋”,公诉人坦诚地将其拟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清单及具体内容发给了各位辩护人;相应地、对等地,各位辩护人也将自己的证据、基本辩护观点告知了公诉人,从而使正式的法庭审理更具针对性、集中性,进而有效提升了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因种种原因未将其从原始案卷中大量证据里摘取出来的“精华”部分在正式庭审之前告知辩护律师的现象并不鲜见,而有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即使并无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也锱铢必较。这样一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才接触到这些摘取出来的证据,需要一个与原卷核对核实的过程,而且这种情况下重要证据必须“一证一质”方才符合法律要求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于是,不仅庭审不流畅、质量受影响,而且无谓地延长庭审时间,审判效率大大降低,更严重的则是不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甚至引发不必要的控辩冲突、审辩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武进法院的这次实践,赢得了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支持。公诉机关坦诚地提前将“底牌”向辩护人和盘托出,法庭就可以要求辩护律师就这些内容在庭前集中地、针对性地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庭审中,法庭原则上一组一组地举证,即使重要证据一证一质,也先由辩护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再由各被告人进行补充,必要时辩护律师再行补充。这样一来,举证、质证的环节相对便紧凑、集中、专业得多,庭审的质量与效率自然会显著提高。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早在五年前,“两高三部”便制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但实践中不能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导致的控辩冲突、审辩冲突时有发生。扫黑除恶是一项严肃的专项斗争,而完成这一任务的正确路径,只能是严格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我们期待,有效提升庭审质量与效率的“武进模式”能够在各地得到推广;我们更期待,律师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合理的釆纳。毕竟,对所有的诉讼案件,在公正司法的前提下司法高效才有价值和意义。

后  记

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

这一个月以来,几乎都在全国各地法院上午、下午甚至晚上连轴转的开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经历一个集中审判的时期,这个过程中遭遇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有些律师在各地分别遭遇惨烈的控辩冲突与审辩冲突,甚至庭审程序也难以推进。原因何在?如何解决?

七月中旬在江苏常州经历的一起案件让我深有感慨: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之后将其拟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与辩护人进行了充分交换,法庭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很好地提升了庭审的效率与质量,《人民法院报》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我们也拟向最高检提出建议推广这种做法——这对控辩审各方以及被告人,都是一件有意义的好事(参见《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武进模式”》)——制度层面,最直接的就是在庭前会议制度中增加类似控辩双方“证据交换”的程序,原则上庭审中证据当以已交换证据为限。辩护律师庭前可以针对性地充分与被告人交流,质证意见亦可先由辩护律师理性表达再由被告人补充。至少,在相关诉讼规则中规定公诉人应当在庭前向法庭和辩护人提供拟出示证据的清单。

七月下旬在茂名参加一起涉黑案件的庭审,因为辩护人的坚持而且得到法庭的认可与支持,经当地律协与看守所沟通,当地所有被告人在视频开庭过程中不需要再身穿马甲出庭——毕竟,身着马甲是看守所的管理规则,但在开庭时则要遵守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而且,公诉人在庭前将拟上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清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也成为某种共识与实践——为此,笔者深感荣耀与感恩。

(图片来源于网络)

难能可贵的是:虽然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激烈交锋甚至可能让他们难堪,但法庭之外则彼此坦诚交流——毕竟,法庭上怼得再狠也只是工作;与合议庭的交锋与交流,则更是应该彼此理解与相互的配合与制约。尊重法庭是控辩双方的基本职业伦理;尊重法律则是控辩审各方乃至所有法律人的共识。

律师简介

吕良彪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仲裁委、武汉仲裁委、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多家五百强企业及上市公司董事、独董、顾问。


转自 人民法院报 | 春秋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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