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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教育,究竟能不能惩戒?

2018-03-13 民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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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理念,近些年来,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 

我们的教育,究竟能不能惩戒?


针对这个问题,在今年的两会上,民进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教育惩戒制度的提案》,明确提出:合理惩戒是必要的教育手段。必要、合理、适当的教育惩戒对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学生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维护教师尊严都有积极意义。 

其实,古今中外教育惩戒都是一种有效的教育方式,但目前我国教育惩戒在制度上存在一些缺失:

——《教育法》中规定的处分权不适用于学生教育管理。比如中小学生课堂上不守纪律,讲话、做小动作,作业未完成或不符合要求、迟到、未做值日、与同学吵架或打闹等违纪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和大量的,其中绝大部分又属显著轻微,并不适宜用处分来进行惩戒。

——合理惩戒与体罚之间没有合理界定。没有明确的授权和清晰的界定以及制度规范,学校、教师就不能依法依规实施对学生的管理和惩戒行为。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在国家文件中首次正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

但是民进中央认为,不仅仅是针对该意见中提出的“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应实施惩戒,更应顺势在法律层面明确教育惩戒权利,作出具有可操作性制度设计,发挥教育惩戒的矫治和威慑作用。


为此民进中央建议:

一是对“处分”进行立法解释,系统建立教育惩戒制度。

建议依照《教育法》对学校管理以及处分的授权,制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在其中对教育惩戒进行系统设计。亦可依照《教育法》对学校处分权的规定,制定专门的“中小学校教育惩戒规定”。 

二是对教育惩戒与体罚作出明确区分。

合理的教育惩戒并不等同于体罚,与《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的禁止体罚并不冲突和矛盾。建议在立法上将惩戒与体罚作出明确区分,即:系统建立教育惩戒制度,继续禁止体罚。 

三是对教育惩戒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系统的规定。

对教育惩戒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系统的规定,以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原则、范围、形式、程序、监督机制。例如:

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形式,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禁止规定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惩戒;

实施惩戒必须遵循目的上的正当性,手段与方法上的适宜性和轻微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逾越合理和必要的范围;

建立惩戒的监督机制,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与监督、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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