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是一颗民企定心丸
评论君说
以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一些民营企业的确因为政策环境变化、草创发展等原因,业务就走在了灰色地带。
张军检察长的一段视频,在法律圈里刷了屏。
10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北京大学作法治专题讲座时,回答了有关为民营企业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提问:“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因为民营企业把他捕了,把他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这段发言言简意赅,态度鲜明,也点到了问题本质。其实,据报道,张军检察长在多个场合均发表过类似讲话,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之下,这一谦抑的刑事政策对民营企业家充满了善意,有利于其依法经营,放手发展,不必担心因对法律把握不准而导致轻微的犯罪,让企业遭到灭顶之灾。
很多民营企业在创业初期和壮大阶段,会面临着政策法律的“不确定因素”。比如,不乏有民营企业采取民间借贷、吸收民间资金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但根据现有法律政策,只有金融机构可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民营企业向不特定社会对象筹措资金,实际上走向了“灰色地带”,平时不出事,皆大欢喜,有个风吹草动,并且资金达到一定数量,就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构成“集资诈骗罪”。
再比如,还有些民营企业家因为合同民事违约,就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有些进入了新蓝海领域,就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
具体个案要做具体分析,不能把所有这些操作视为“无罪”,但是以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说,一些民营企业的确因为政策环境变化、草创发展等原因,业务就走在了灰色地带。
而之前的刑事政策实际上有着重刑主义倾向,为安抚被害人情绪,一般不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以逮捕替代取保候审,让这些民营企业家未经审判时人身自由即受到限制,一般不轻易判处非监禁刑,让这些民营企业家身陷囹圄。甚至有的出现以刑事手段插手民营企业间的经济纠纷,让一些民营企业无所适从,步履维艰。
作为对人身自由限制最严厉、对个人评价最负面的法律手段,刑事手段的谦抑体现出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没必要非得动辄限制涉嫌轻微经济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以苛刻的司法手段营造紧张的创业氛围。
值得注意的是,对轻微涉经济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轻缓处理,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作为主要的刑事政策,经常被运用于办案实务中,同时,对非暴力犯罪的轻型化也是世界潮流和文明趋势。加之,张军检察长所称的轻缓处理也仅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极少数经济类犯罪,不会扩大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中。
具体而言,多数民营企业家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发展壮大企业,并非肆意挥霍、据为己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而且,当其因此构成犯罪但较为轻微时,如果“放其一马”,少适用监禁措施。可以让其及时想办法筹措资金偿还债权人,实现双赢。反而,限制其人身自由后,企业可能立马垮台,几十上百人失业,债权人损失无法挽回,刑法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未能实现。
可以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最高负责人的此番讲话,可以理解为在司法领域对民营企业家释放的善意,是对之前一些刑事政策的纠偏。
※ 编辑|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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