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破解“同命不同价”这个难题了
评论君说
有助于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公平正义。
据报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此外,安徽、江苏、贵州等省份也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舆论认为,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存在已久。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此现象长期被公众诟病。人们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有悖生命平等价值,带来权利的不平等。按照城乡户口不同的“身份”制定法律政策违背了自然平等。
法律规定曾经支持这一差异。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同命不同价”的现象,由此获得合法性。
当然,“同命不同价”的法律制定,背后有更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那就是,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带来的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巨大差异。以户口为界限的划分方式,造成居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等多个领域受到区别对待。
2004年施行的“解释”,固然体现了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国情,在彼时的社会环境下,或也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在城乡户籍结构稳定、居民流动不畅的时候,如果一味强调“同命同价”,有可能因忽视了城乡生活成本差异,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彼时差异式的赔偿标准,可能起到一定的纠正平衡作用。
但是,现在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如今,城乡人口流动成为常态,城乡二元结构社会的鸿沟事实上已经松懈。此时,再由城乡户籍判定收入,从而计算赔偿数额,显然已失去了合理性。比如,大量“农民工”等农村居民虽然仍然持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其生活成本越来越接近城市居民,此时再实行“同命不同价”,会对这些农村户籍的居民带来不平等,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也是,“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近些年来越来越遭到诟病的重要原因。
所以说,近来陕西、湖南等省份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赔偿标准,也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变化的呼应和跟进。这将有助于改变以前对不同户籍的居民判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的情况,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公平正义。希望更多的地方借鉴这一做法,推行试点工作。
最终达成城乡居民法律地位的平等,难以一蹴而就。法律是重要的一环,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还需要通过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才可能让全体城乡居民真正获得平等的保护。
※ 编辑|程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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