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牢“脚底下的安全”|澎湃社论
评论君说
只要法网健全有力,不论是“头顶上的安全”还是“脚底下的安全”,都是有保障的。
小小窨井盖,却被称作“马路杀手”,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老大难”。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因为窨井盖缺失、被盗等,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见诸媒体报道的就有70余件。
窨井盖成为威胁安全的“老大难”,一个原因是,以前的处罚偏软,违法成本低。例如,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少,常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处置,这实际上忽视了窨井盖缺失、被盗潜在的巨大危害,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也很难震慑到不法者。
盗窃人员密集往来地区的窨井盖,侵犯的不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还危害着不特定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对此类行为,《意见》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这是一个要害。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司法层面将窨井盖治理,纳入了公共安全管理范畴。
这也反映出,盗窃窨井盖问题已沉积多年,背后有着要求严厉追责的民意基础。此次司法《意见》回应了这一民意。
小小窨井盖成为公共难题,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管理职责不清,职能部门怠于履职。
媒体曾报道,在某地,一个小小的窨井盖,涉及市政、供电、煤气、自来水、热力、广电、联建、网通、移动、电信、交警、公交、园林等15家责任产权单位,加上相关职能部门,管家之多令人咂舌。
尽管“多龙治水”,井盖被盗、缺失以及由此引发的事故仍时有发生。窨井盖出了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脱、扯皮,导致隐患得不到及时解决,直到酿成悲剧。
窨井盖问题中的失职渎职,未被追究,这是此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的深层次原因。
此次,《意见》大篇幅规定了相关监管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而且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锚定了这些管理者可能会触犯的刑责。这为“关键人物”敲响了警钟。
当前,鉴于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问题,各地有必要对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一步明确,避免权责不清找不到产权单位等现象。这样做,才能未雨绸缪,而不是仅等到事后追惩。
监管职责和刑责的明确,有利于“锁定”责任人,倒逼各方履职管好窨井这一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接下来,在窨井盖问题的治理实践中,司法机关要把《意见》落实到位。真正以严密的法网,廓清各方义务和责任,形成法律震慑力,托牢民众“脚底下的安全”。
近年来,社会治安、公共交通等领域一些恶性案件,刷新着人们对公共安全的认知,法律层面也在持续推进。例如,最高法2019年11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此次,窨井盖进入公共安全管理范畴,同样反映了司法机关积极介入社会治理难点的决心。
只要法网健全有力,不论是“头顶上的安全”还是“脚底下的安全”,都是有保障的。
※ 编辑|程仕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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