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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习惯性无视“隐形加班”|澎湃社论

社论· 澎湃新闻评论
2024-10-03
   

       隐形不等于无形,员工利用网络远程处理工作事项就是加班的新形式。




随着远程办公的盛行,很多职场人士被裹挟进“隐形加班”的漩涡。这不仅打破了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的界限,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劳动纠纷。近期,多地法院受理关于“隐形加班”的劳动争议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远程处理工作事务,应当认定为加班。与此同时,一些受困于“隐形加班”的劳动者,他们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


“隐形加班”并不轻松。有些用人单位宣称“按时下班”,却给员工布置正常上班时间难以完成的工作任务,让员工不得不带到家里完成。从工作强度看,在家里加班与在办公室加班毫无区别。一些用人单位却以员工没有在单位加班为由,企图推卸责任,拒绝提供应有的加班费和绩效。


“隐形加班”不仅挤占着劳动者的休息权,还给个人造成沉重的情绪负担。远程办公营造的“24小时待命”氛围,迫使劳动者不得不时时刻刻盯着手机。有的“隐形加班”内容看似是琐事、小事,但此类碎片式加班极大地消耗着劳动者的精力,成日背负着“按时回复”的心理压力,生活质量难以保证。


随着远程办公的普及,“隐形加班”问题必须得到重视。用人单位安排任何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工作任务,都要与员工开展平等协商,不随意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监管部门也应提高执法效能,与时俱进地创新监管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劳动权益保障。


首先,隐形不等于无形,员工利用网络远程处理工作事项就是加班的新形式,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远程加班提供合理报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有着明确限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在开展考核时,用人单位也应考虑员工远程工作的实际情况,公平对待每一个人。


其次,远程办公虽然灵活了企业生产,但“隐形加班”应有节制。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下班以后时刻关注工作群,把员工的个人社交账号当成布置工作任务的快速通道,让员工不堪重负。对于时常“隐形加班”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合理安排调休,确保员工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


对于“隐形加班”等新型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制度之网要织得更密。比如,如果员工在远程办公时遭遇意外或健康损害,要有更顺畅的权利救济。已有法院判决认为,职工在线上处理工作事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这些积极信号,应当为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提供支撑。


随着年轻一代职场权利意识的增强,用人单位也要摒弃陈旧的管理思维,别再习惯性无视“隐形加班”。归根结底,一家不善待员工、不公平对待员工劳动付出的单位,也难以在行业和市场上长远立足。 




编辑|沈彬

排版|甘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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