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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对比: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
1. 将引言修改为:
2. 将第二条修改为: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
(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3.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4.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清除污染以及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5.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6.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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