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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 | 张文显:案例法学研究现代化的三个路径

案例法学研究现代化的三个路径

张文显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

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在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背景下,案例法学研究应当为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科学有效的学理支撑。为此,案例法学研究也要步入现代化路程。具体而言:第一,推进案例法学研究对象、研究主题多元化。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案例法学研究通常包括个案研究、类案研究以及个案、类案研究基础上的审判方式研究等。司法个案是案例法学研究的普遍对象,个案研究、特别是经典案例研究,往往能够发现或提炼出法律原则、司法原理等。司法类案研究是就某一法律领域类似案件或普遍案件的系统性研究,从中可以发现法律和政策、道德相结合而形成的法律价值体系,用以指导一类案件的审理。比如,公民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新业态的劳动权益保护、网络诈骗案件等。还有大量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中的类案。通过类案研究,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形成规律性认识。比如,我们对一个时期接连不断发生的错案冤案的类案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冤错案件之所以发生,基本上都是刑讯逼供惹的祸,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缺乏有效权力制约监督造成的。再如,对城乡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研究,可以得出黑恶势力猖獗几乎都有“保护伞”,扫黑除恶必须同反腐败同步推进。在个案和类案研究的基础上必然会形成关于审判方式的研究,审判方式也属于案例研究范畴。例如,对马锡五等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深入群众、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等大量案件的分析研究,总结出马锡五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研究,可以概括出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理念、审判经验、审判技术,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现代化。第二,解放思想、面向未来,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中国的案例研究,起步于一个个司法个案,其后提出指导性案例概念,推动建构指导性案例制度。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是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同案同判、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我们不应停留于此,而要从中国司法工作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的视野积极借鉴“判例”概念,推进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从案例、指导性案例到判例、判例的法律化制度化,这是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甚至可以说是法治文明的客观规律。从指导性案例到规范性判例,从指导性案例制度到规范性判例制度再到“判例法治”,不仅是案例法学研究的升华,更是法治的进步。我认为,判例、判例制度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正如法律成文化、立法法典化一样。按照有些法学家的说法,人类法治经历了从压制法治到自治型法治再到回应型法治的发展,这是社会现代化的法治使然,是法治现代化的普遍逻辑。回应型法治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而能动司法必然要求加强案例指导、案例制度建设,进一步必然要求案例判例化、判例制度化、判例制度现代化。案例法学研究要为建立中国特色判例制度提供精到、充分的学理支撑。第三,案例法学研究要推动中国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自主案例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整个法学界都在探索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案例法学研究在这方面也将大有作为。我建议,加强案例法学研究,开展案例解释学研究、案例社会学研究、案例制度学研究、案例法理学研究、案例法律史研究、案例比较法研究等,在此基础上,推进案例研究的学术化、学理化、体系化,为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作出案例法学研究会应有的时代性原创性理论和智识贡献。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总结案例法学研究的成就和经验,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案例法学知识体系,时不我待。(文章为作者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2-2023年学术年会上的发言节选)


来源|2023年5月10日《法治日报》

编辑|王斯禹

审核|陈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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