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社会学研究 | 黄盈盈、潘绥铭《中国“性”研究》2008年第1辑
编者按
性社会学,只不过是社会学的一个弱小分支。在西方,它发展不过百年,学者不过百人;在中国则更是历史短而人数少。但是,它研究的却是人类生活中发生最频繁、体验最深刻、意义也最广泛的重大活动之一。人类智慧数千年来对于自身的几乎一切认识和争论,都可以在“性”(sexuality)这里得到集中的体现:精神与肉体、个人与社会、美与丑、生命与死亡等等,不一而足。不妨说,“性”是研究人类的最佳切入点之一。
2019年,性研究ing推出了“性社会学研究文献回顾”栏目,介绍了近年来发表在中英文期刊上的部分性研究文献以及中国大陆的部分性研究硕博学位论文,共计推出了4期Culture, Health and Sexuality 英文文献编译、4期中国大陆期刊文献选编和7期中国大陆硕博学位论文选编(详见公众号首页-正在连载-性社会学文献汇编-期刊论文)。
2020年,我们将在介绍会议论文及其他重要原创性研究成果之余,继续着手资料库建设工作,希望能为学术研究提供更多的检索便利,也方便感兴趣的读者进一步了解中文的研究语境。本年度,我们将着重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人员迄今为止出版(或未正式出版)的所有书籍(包括教材、文集、专著和译著等)。之前已介绍过的文集详见文末往期回顾,教材部分详见公众号首页-正在连载-性社会学文献汇编-教材。若无特殊情况,我们将以每周两次的频率更新上述书籍的基本信息、目录和精选内容。敬请期待。
本期介绍的是由黄盈盈和潘绥铭主编的《中国“性”研究》2008年第1辑(总第28辑)。本文集是中国sexuality研究系列之一,于2008年1月出版。
(封面图暂缺)
《中国“性”研究》
2008年第1辑(总第28辑)
主编:黄盈盈、潘绥铭
时间:2008年1月
出版社:高雄万有出版社
目录
作为“他者”的性存在——云南地区少数民族女性商业性服务者 / 潘琳
海南省黎族男女性相关观念研究 / 王瑜
北京“酷儿”个案研究 / 杨洁
激情与反思——异地恋大学生的性爱调查报告 / 张朝雄
床上“平等”的背后——高收入男子性生活表述中的男性气概分析 / 方刚
高校BBS互联网中的同性恋群体状况及分析 / 陈亚亚
真实的“虚拟性”和虚拟的真实“性”——中国大学生的互联网涉性活动与现实性行为之分析 / 张娜
边缘群体权利状况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被害问题为中心 / 赵军
精选内容
边缘群体权利状况经验研究——以X、Y两市“小姐”被害[1]问题为中心
赵军[2]
摘要:同样的法律对不同权利主体之相同权利的意义是不同的,边缘群体权利的边缘化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其在现实中的实际表现相关。“小姐”被害问题日益成为治安上的盲点与侦查上的难点,而这一状况的形成又与警方扫黄存在某种若隐若现的相关性。
关键词:性工作 卖淫 边缘群体 小姐被害 扫黄
引言
法律作为一种普适性的社会规范对相同权利所给予的保护应当是同等的,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同样性质的权利,当它们分属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主体时,同样的法律在它们面前所实际呈现的面目是不同的。为什么从事性工作的“小姐”相对于其他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更易于遭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为什么小姐被杀害的案件相对于其他凶杀案更难于侦破?为什么小姐在其权利遭受侵害时更难以得到实际的救济?小姐这一边缘群体的权利在现实中是如何被边缘化的?小姐群体的分层对其权利状况有何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对小姐权利状况的改善,而且对其他边缘群体的权利救济,甚而对于整个法律制度之和谐构建,均具重要意义。
一.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以往有关小姐问题的经验研究,通常都是以小姐为中心展开的。诚然,就了解某一群体的权利状况或生存状态而言,直接以当事者本人的视角审视,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是,警察视角对于小姐问题的研究也相当重要。在我国,警察既负责各类小姐被害刑事案件的侦查,又负责查处小姐所从事的性工作。忽视了警察视角,对小姐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小姐权利状况或被害问题的研究,就很难说是全面而完整的。基于此,本研究将考察的重点定位于警察,希望借助警察视角揭示出小姐被害问题中易于为人所忽视的另一面。
在公安机关正式的统计报表中,还没有专门针对小姐被害案件的统计资料,不太方便以现存统计资料分析的方式展开研究。至于公安机关的相关内部资料,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小姐被害问题的某些方面,但受撰写目的等因素的制约,也不大适合用作本研究的主要素材。就本研究而言,以查办过卖淫类行政案件的治安警察以及侦破过小姐被害案件的刑事警察为对象的实地研究是较为合适的。不过,与潘绥铭教授在其一系列的小姐调查中所运用的“入住式社区考察”略有不同,本研究延续了笔者在《惩罚的边界》中所使用的“入圈式考察”,亦即利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网络来接近访谈和观察的目标人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考察对象是特定的警察,他们并不如某一红灯区的小姐那样聚集于特定的“社区”, 无法以“入住”的方式接近他们,以朋友交往的方式,通过人际关系的网络来搜寻并接近对象才是可行的。沟通技术以“朋友聊天式的非正规访谈”为主,记录在访谈或参与观察结束后进行,尽可能使访谈或观察在某种“自然状态”下进行。测谎手段主要有:以不同方式对同一问题进行询问,以观察或查阅相关材料所获信息检验主诉的真实性,向其他事件知情人核实等等。
注释:
[1] 本文中的“小姐”,被界定为女性性工作者;本文中的“被害”不仅指被杀害,也包括其他意义上的被侵害。
[2] 赵军(1969-),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犯罪学、性社会学。
二.调查的内容及具体情况
从内容上说,调查主要从两大方面展开。一是有关警察查处卖淫类[3]案件的情况;二是小姐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前一方面的考察,能让我们大体了解到现行“卖淫法”的实际运作对小姐权利状况的影响;而后一方面的研究,则可使我们直接了解:小姐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现实中是如何被侵害的?她们为什么会遭受这样的侵害?她们在遭受侵害后又得到了怎样的救济?
笔者于2007年1月开始了在X市的实地考察。这是一个中等规模的地级市,位于我国中部,总人口约400万(其中农村人口270余万)。该市在地理位置,人口密度,民族构成,开放程度,经济状况,乃至性产业的发达程度和警方对性产业的打击力度等方面,在全国均处于“中等水平”或“一般状况”。选取X市为本次考察的主要调查地点,是较为合适的。至2007年6月,笔者以“入圈”方式,在X市先后访谈了70多名警察,20多名法官、检察官,收集了50多件以小姐为侵害对象的案例,并以参与观察的方式考察了警察查处卖淫嫖娼案件的实际过程。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典型调查”所获经验材料的局限性,笔者又于2007年7月前往Y市,以同样的方法展开考察。Y市位于沿海,是中国最具活力、经济实力最强、开放程度最高、城市化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大型城市之一。该市有1200万人口,其中流动人口比例极高。相对于X市所具有的异质性,Y市的参照价值较大。在Y市,笔者访谈了20多名警察,搜集了20多件小姐被侵害的案例,了解了Y市警方查办卖淫类案件的相关情况。
三.卖淫类案件的查处[4]
结合访谈对象的介绍和笔者参与观察的成果,X、Y两地警方查处卖淫类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从动力机制上看,X市警方查处卖淫类案件仍旧有部分“创收”方面的考虑,只不过由于针对办案民警个人的罚没款返还制度取消,警察查处卖淫类案件的积极性已大不如前;Y市财政收入非常充裕,警察办案完全没有“创收”方面的考虑,查处此类案件的动力来源于“提升城市品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应对媒体的炒作与“曝光”。
第二、从对待性产业的态度看,X市为发展以旅游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还不能将性产业扫得过于干净,该市警察若要进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及大型娱乐场所查处涉黄、涉赌案件,均需得到所在辖区公安分局领导的批准,且原则上是“不(举)报不查(处)”;Y市经济发达,扫黄与否对市面基本没有影响,政府高层一直要求警察尽量加大扫黄力度,以体现该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
第三、从处罚方式上看,X市警方无论对小姐、客人,还是老板,均以罚款为主,拘留为辅,极少施以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Y市警方为了彰显其坚决打击性产业的严厉态度,以“执法指引”的形式取消了警察和办案单位的行政裁量权,要求各分局在对卖淫嫖娼人员决定行政拘留10日的同时,必须决定收容教育6个月。
尽管有这些不同,X、Y两地警方查办卖淫类案件还是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
第一、查处的对象相似,均以中低档场所的小姐或站街女为主,越是高档场所的小姐越少查处。之所以如此,除了高档场所的经营者更有实力和资源与警察建立起某种联系而外,高档场所的各种硬软件设施也为警方查处卖淫类案件设置了种种障碍。
第二、查处的方法相似,“盯”准发廊、休闲屋后突击检查,跟踪小姐至宾馆或出租屋后“抓现行”,冒充客人摸清场所经营情况和包房位置后实施突袭,这些做法在两地均是常规方法。另外,为了应对媒体炒作、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案或上级机关的压力,警方偶尔会以统一行动的方式对低档发廊、休闲会所及站街女集中的地段予以运动式的“严打”。
第三、问讯取证的方式相似。由于性交易通常发生于私密性较强的情境,没有第三人,也没有被害人,证明交易存在最为直接的证据一般都是从交易当事人的口供中获得的。为此,警察在问讯中往往会向小姐、客人承诺:只要坦白,就可从轻处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尤其在Y市,办案人根本没有裁量权,一旦性交易的事实成立,就必须处以10日拘留和为期6个月的收容教育。另外,两地警方在问讯过程中,较少会对客人动粗,至多也只是语气、措辞严厉一些。但对于拒不承认的小姐,施以一定强度的体罚是很平常的,少数情况下还可能施以轻微的、威胁性暴力。
注释:
[3] 本文中的“卖淫类”案件,主要是指卖淫、嫖娼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政案件,也含相应的刑事案件。另外,卖淫、嫖娼属具有强烈道德评价意味的措辞,在“价值无涉”的经验研究中似不宜使用。但由于该用语毕竟是我国现行法上的术语,为行文方便,本文并未完全回避。
[4] 受篇幅限制,本部分的情况较为简略,笔者拟另行撰文详述。
四.小姐被抢劫、绑架的案件
小姐被抢劫、绑架的案件在X、Y两市均有发生。总的来看,两地类似案件的共性大于个性。
第一、从侵害对象的选取上看,两地案犯的搜寻目标相似。即,均以在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中从业的小姐为主要侵害对象,偶尔也会有卡拉OK小姐出台被抢、被绑的;那些“经营规范”、在场所内进行性交易的高档休闲会所、桑拿浴或星级酒店的小姐极少成为抢劫、绑架的侵害目标。已抓获的案犯对此作了这样一些解释:(1)小姐或小姐的老板多少具有一定财力,抢小姐或绑小姐往往不会“踏空”;(2)作为女性,小姐在身体上出于弱势,易于控制;(3)小姐以不特定人群为交易对象,好接触,尤其是在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中从业的小姐,能以出台为名很轻易地将她们带至隐秘地点,以便实施犯罪[5]。反观那些高档休闲会所、桑拿浴或星级酒店的小姐,她们性交易的全过程基本上都能安心在场所内完成,这其实是为她们提供了某种人身和财产上的保护,大大降低了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从作案方式上看,两地案犯的手法基本一致。最为普通的作案手法是到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挑看上去有钱一些的小姐,之后便以出台或包夜为名将小姐带出。以绑架为主的犯罪分子一般都要求小姐前往他们事先以虚假身份登记的招待所、宾馆、酒店,或者他们以虚假身份临时租赁的民宅。待以性交易的形式与小姐发生完性关系,绑架者就会“凶相毕露”,对小姐实施绑架。绑架者通常会逼迫小姐交出随身财物、说出银行卡密码,威逼小姐用小姐自己的手机与老板或家人取得联系以索要赎金。若小姐的银行卡上有大笔资金,他们就会用小姐提供的密码到ATM机上取现,而后逃走;若小姐的银行卡上没钱或钱不够多,他们就会等待小姐的老板或家人向他们指定的银行卡转账。当然,银行卡一般是以虚假身份申领的。在此过程中,绑架者为了使小姐屈服,会使用一些暴力手段,如殴打、强奸、性虐待等等。以抢劫为主的犯罪分子则不一定带小姐前往自己事前物色的地点,他们也可能前往小姐提供的出租屋,在那里对小姐实施抢劫。
第三、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小姐、老板对被害采隐忍沉默态度的现象在两地都很普遍。在X市的一宗绑架小姐系列案件中,犯罪分子落网后供认绑架作案23件,其中只有1件绑架案的被害小姐主动向警方报了案,2件绑架案的被害小姐在警方专案组对某发廊聚集区开展宣传工作后才向警方报案,另有5起案件的受害人无从查找,其余的15件绑架案的被害人都是在案犯落网交代后,警方通过案犯提供的线索找到的。非但如此,即使费尽周折找到了她们,要让这些小姐承认她们是在“从业”过程中被害的,有时还得做大量的思想工作。担心报案后遭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心态在老板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小姐卖淫只是违法,而容留、介绍小姐卖淫则可能构成犯罪,至于组织卖淫则更是与抢劫、绑架相当的重罪。所以,老板在小姐被侵害或自己被勒索后,多采取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正是这种不报案的隐忍,加剧了小姐群体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四、从警方侦查的角度看,两地案件的侦破难点相似。与小姐对待被害的态度相对应,警方在此类案件中所遇到的最大难点就在于报案率低,难以从被害人处获得有价值的线索或证据,无法迅速从连续发生的小姐被害案中找出案犯作案的规律、案犯的特征等线索,以便及时破获案件、制止犯罪。在某些案件中,被抢劫、绑架的小姐即使报案,也往往由于担心遭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而不敢承认自己是在从业过程中遭到侵害的。事实是出台时被抢,却说成是在路上行走时被抢;事实是被犯罪分子以性交易为名骗到宾馆后实施侵害,却说成是被偶然结识的“男朋友”欺骗了。这些虚假信息,不但无助于警方破案,反倒可能误导侦查方向,贻误侦查时机。在X市的一宗系列绑架、抢劫小姐案中,犯罪分子先后共计作案20余件,第3名被抢劫的被害小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却有意隐瞒了性交易的事实,谎称遭人飞车抢夺。以此为方向开展工作,警方显然无法及时破案。待到该团伙抢劫、绑架至第23名小姐、并向小姐的老板勒索巨款时,老板怕事情闹大,不得不向警方如实报案,这才导致该案的最终破获。然而,从第3名被害小姐虚假报案到第23名被害小姐的老板如实报案,这期间又有20名小姐遭到了侵害。
第五、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涉及小姐被强奸的案件时常难以定案。在小姐被抢、被绑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刚开始多以客人身份出现,在犯罪着手之前一般以性交易为名与小姐发生过性关系。犯罪着手之后,绑架者在威胁小姐或等待小姐家人、老板交付赎金的过程中,则可能再次与小姐发生性关系。从实质意义上看,在小姐人身自由被剥夺、反抗已被有效排除的情况下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应当定性为强奸或轮奸。但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此类事实的认定却相当困难。其一,被害小姐在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面对绑架者再次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大多不会作出反对的明确意思表示,要让法官推定被告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违背了以性工作为职业的被害人之意志,比较困难;其二,即使被害小姐在绑架者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时进行了反抗,而且绑架者为排除这一反抗也实施了一定的暴力,甚至因而在被害小姐身上留有伤痕,但由于绑架者此前已对被害小姐实施过暴力,故在绑架者否认强奸事实的情况下,仍无法据此认定绑架者在奸淫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其三,小姐被害后大多没有及时报案,待警察依据犯罪分子落网后的交代找到被害小姐时,已无法提取到有关强奸案的物证。况且,就算小姐及时报案,警方也提取到了有关强奸案的物证,由于绑架者在犯罪着手之前多以客人身份与小姐发生过性关系,相关物证是强奸抑或和奸形成的?仍旧是难以认定的问题。如此一来,犯罪分子在绑架、抢劫小姐过程中强奸小姐的情节要么无法认定,要么在认定后仅处以较轻刑罚。小姐被强奸后寻求法律救济,往往比较困难。
注释:
[5] 卡拉OK的小姐出台,一般先得在一起唱歌消费,感觉好才会跟客人走,比较麻烦,犯罪成本相对较高。
五.小姐被杀害的案件
结合两地调查所获,小姐被杀害的案件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被杀害小姐的身份特征与前述被抢劫、绑架的小姐相似,以在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中从业的小姐和站街女为主。本次调查未发现高档场所的小姐在工作地点被杀害的案例。从调查情况看,小姐被杀害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类场景中:(1)站街女与客人结识后,将客人带至自己租住的民房内进行性交易,之后被害;(2)客人在发廊、休闲屋与小姐谈好后,为躲避警察检查而前往老板为小姐接客而专门租用的民房[6]交易,而后在民房内被害;(3)站街女或发廊女跟随客人前往招待所、宾馆或出租屋交易后被害,这种情况下,凶手登记或承租房屋所使用的身份往往是假的;(4)在某些情况下,发廊或休闲屋内只有被害小姐一人从业,此时也可能在交易后被害。简而言之,脱离场所保护、单独出台交易的小姐,单独从业、与客人交易时附近没有第三人观护的小姐,比较容易被害。而易于进入这些危险场景中的小姐往往是站街女或中低档场所的从业者。相反,在高档次或“经营规范”的休闲会所、桑拿浴,性交易一般在场所内发生,场所的保安、妈咪和服务员扮演了观护人的角色,因而其中的小姐不大容易被害;而那些进入星级酒店客房服务的“叮咚小姐”[7],因客人入住酒店时登记的身份相对真实,加之有监控录像等保安设施,相对也要安全一些。
第二、小姐被害的起因多种多样,某些在通常情况下不足以引发凶手杀意的情形,也可能造成命案的发生。首先,在抢劫或绑架过程中因被害小姐的反抗而引发命案,是很好理解的;其次,客人与小姐在交易后因价格分歧或“服务质量”发生纠纷,也可能导致小姐被害。与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关系不同,在地下性交易中,如果小姐为维护己方利益而大声吵闹或反应激烈,客人就极有可能因害怕性交易事实暴露而动手阻止,慌乱之下堵嘴、卡脖子都可能导致小姐死亡;再次,因性交易感染性病的客人针对小姐群体实施报复,有施虐倾向的客人在遭到小姐拒绝或反抗时杀害小姐,均有发生。甚至对客人“冷眼相待”之类的小事也会为小姐招致杀身之祸。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衣着寒酸的客人于深夜前往某发廊聚集区找小姐,连进数家发廊,均被小姐以“价钱贵”、“没空”、“打烊”之类的理由拒之门外。来到被害小姐的发廊,恰逢只有被害小姐一人在发廊内守生意。再次遭拒后,这位客人终难咽下这口怨气,当即用随身携带的利器将这名不幸的小姐杀死。另外,小姐与熟客之间发生情感纠葛也可能引发血案,小姐在其“男朋友”的操纵下敲诈客人时被杀害的案件也有发生。总之,小姐被杀害并不主要是、甚至极少是“变态杀人狂”或“职业杀手”所为,小姐被变态者或杀手残杀的观念可能来源于小说、影视作品的渲染以及媒体对极端案例的过度报道,这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人们对小姐被害问题的认知。
第三、小姐被害案的性质往往难以根据案发现场的情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在普通凶杀案中,警方一般可根据现场勘察所获取的物证对案件性质作出大致判断,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但杀害小姐的案件,要做到这一点却十分困难。如被害人身中数十刀死亡的情形,普通凶杀案的侦查通常可作仇杀或情杀方面的考虑,但在小姐被害案中,此种伤情则可能是没有作案经验和思想准备的客人,因琐事与小姐发生争执后于慌乱中形成的;又如,在普通凶杀案中,若相关提取物表明被害人遇害前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一般就能据此大大缩小侦查范围。而在小姐被害案中,客人的不特定性使得类似物证对于警方发现嫌疑人并无太大的帮助。
第四、小姐被害案的侦查对象难以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中确定。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决意杀害被害人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前因后果,故在普通凶杀案的侦查中,可通过排查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来锁定侦查对象。小姐被害的情形就不同了。小姐以不特定的客人为服务对象,而客人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匿名性。一方面,强匿名性所增加的反社会行为,会导致某些客人因“小事”杀害小姐,而这些临时发生的“小事”很难为警方所知晓;另一方面,强流动性又使得警方无法在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查找嫌疑人,从而使破案变成真正意义上的“大海捞针”。在某些小姐被害案的现场,虽通过技术手段提取到了疑犯的DNA信息或指纹信息,但由于不能确定嫌疑对象,仍难以破获案件。究其原因大致有两点:其一,受制于行政法“职权法定”原则以及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警方无权采集所有合法居民的相关信息,而只能对有“劣迹”、“前科”或“案底”者进行采集;其二,杀害小姐的人不一定都有案底或前科,他们中的许多人只是在强流动性和强匿名性的特定条件下,针对小姐这一特定群体,在某一特定时点实施了犯罪,之后他们又回复为“守法公民”。即便使用DNA等高技术手段,也未必能找到他们。
第五、小姐被害案的串案、并案工作比较困难,侦查效率难以提高。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如果侵害对象相似、作案手法相似,往往可通过串案、并案扩大线索,提高侦破效率。这一点在抢劫、绑架小姐的案件中比较容易做到,也比较有效。但在杀害小姐的案件中,所谓的“连环杀妓案”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某一特定条件下临时引发出来的。以X市某区近期连续发生的三件小姐被害案为例,三起案件的被害小姐都是低档的、单独从业的站街女或“单家独户”经营的发廊女,被害前都发生过性关系,案发现场均无翻动等侵财迹象,作案人均就地取材,并都用枕头或被单等物品堵塞过被害人的口鼻部位。然而,这些相似点在此类案件中都不足以作为串案、并案的依据。因为在相似情境之下,并非“职业杀手”的凶犯极有可能在慌乱中选择相似的作案方式,以此为据串案、并案反倒可能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
注释:
[6] 行内称之为“炮房”。
[7] 许多星级酒店都设有“美容美发中心”或“休闲洗浴中心”。客人入住酒店后,“中心”的小姐就会打电话询问客人是否需要相关服务,若需要,小姐就到客人房间提供服务。这样的小姐就是“叮咚小姐”或“上房小姐”。
结语:分析与结论
由笔者在X、Y两市调查所获得的经验材料可见:
第一、警方处罚小姐的方式从罚款到收容教育,各地差异较大。在类似Y市这样的大城市、中心城市、经济发达城市,被抓获的小姐虽在整个性产业中所占比例未必很大,但一旦被抓获,处罚的力度却是异常严厉。易言之,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表现形式迥异。
第二、无论在X市这样的中等城市还是在Y市这样的大城市,警察扫黄的主要对象都是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站街女也可能成为打击对象,但高档场所、星级宾馆被扫的概率很小。
第三、警方在部分卖淫类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诱供现象,诱供可能针对小姐、也可能针对客人。警察在问讯过程中为使小姐或客人承认违法事实而作出的承诺,一般都难以兑现。严重的刑讯逼供在卖淫类案件的办理中已十分罕见,体罚以及轻微的、威胁性的暴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施加到小姐身上,客人一般不会领受这种待遇。
第四、抢劫、绑架小姐案件的主要侵害对象是中低档发廊、休闲屋(会所)中从业的小姐。有一定的财力、能以出台为名轻易将她们带至某一便于作案的地点、被侵害后因害怕性交易行为遭到处罚而不敢报案,这些都是她们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类型化被害人”的原因。
第五、被杀害的小姐多为站街女、中低档发廊和休闲屋(会所)中从业的小姐,单独从业、出台后脱离场所保护、以及客人的强匿名性等因素,增加了她们被害的危险性。
第六、小姐服务对象的强流动性、不特定性、匿名性,小姐被杀诱因的多样性、随意性和偶然性,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小姐被害案由此而成为侦破难度最大的案件类型之一。
综上所述,“卖淫法”在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的小姐群体,施行力度差异很大;不同小姐群体所面对的被害危险截然不同。相对于“高端小姐”,中低端小姐在应对警方更为严厉扫黄行动的同时,也面临着被抢、被绑、甚至被杀的更大危险。警察扫黄、小姐被害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若隐若现的相关性。公正的法律在现实中表现出相当程度的“阶级偏好”,部分边缘群体的权利被这种现实之法暴露在被侵害的危险之中。当然,这些初步结论是需要经过进一步的经验检验的。不过,缓和针对中低端小姐的打击力度,提高她们在遭受侵害后的报案率,尽量降低她们从业过程的隐秘性,提升场所对小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的能力,发挥老板、妈咪及同伴对小姐的观护作用,都是可以、且应当继续研究的议题。
参考文献:
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何春蕤:《性工作研究》,台湾:中央大学性/别研究室,2003。
潘绥铭:《小姐——劳动的权利》,香港:大道出版社,2005。
赵军:《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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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陈锐 祝璞璞
图文编辑:黄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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