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社会学研究 | 潘绥铭《生存与体验:对一个红灯区的追踪考察》
编者按
“许多问题由此而来。例如,如果男女同性恋问题被忽视,分层理论将会怎样?女同性恋者的社会流动模式是怎样的?这些模式是如何与种族、年龄、宗教及其他因素交叉在一起的?如果将同性恋因素考虑在内,对市场结构分析会产生哪些影响?对消费研究会产生什么影响?对教育会产生什么影响?对社会老年病学会产生什么影响?我们需要从性差异的角度重新考虑整个的研究领域。许多社会学研究视野的狭隘程度真是令人震惊!”(斯泰恩、普拉莫,2000:163)
2019年,性研究ing推出了“性社会学研究文献回顾”栏目,介绍了近年来发表在中英文期刊上的部分性研究文献以及中国大陆的部分性研究硕博学位论文,共计推出了4期Culture, Health and Sexuality 英文文献编译、4期中国大陆期刊文献选编和7期中国大陆硕博学位论文选编(详见公众号首页-正在连载-性社会学文献汇编)。
2020年,我们将在介绍会议论文及其他重要原创性研究成果之余,继续着手资料库建设工作,希望能为学术研究提供更多的检索便利,也方便感兴趣的读者进一步了解中文的研究语境。本年度,我们将着重介绍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人员迄今为止出版(或未正式出版)的所有书籍(包括教材、文集、专著和译著等)。之前已介绍教材和文集部分详见公众号首页-正在连载-性社会学文献汇编-教材/文集。若无特殊情况,我们将以每周两次的频率更新上述书籍的基本信息、目录和精选内容。敬请期待。
本期介绍的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00年9月出版的《生存与体验:对一个红灯区的追踪考察》,作者为潘绥铭。
《生存与体验:对一个红灯区的追踪考察》
作者:潘绥铭
出版时间:2000年9月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研究
第一章 地下“红灯区”
第一节 方法论
第二节 B镇
第三节 S区的“性产业”
第四节 带头羊
第五节 价格同盟
第六节 扫黄
第二章 地下“性产业”中的女性
第一节 概况
第二节 重大事件・体验・解释
第三节 从业理由・自我准备
第四节 支持系统
第五节 职业化
第六节 风险
第三章 利益相关者
第一节 老板
第二节 鸡头
第三节 嫖客
第四节 “红灯区”里的“旁人”
第五节 背后的人
第四章 总结
第五章 思辨
第二部分 个案
一、发廊妹
二、“三陪女”
三、其他类型的小姐
四、“二奶”
精选内容
第一部分 研究 第一章 红灯区
第一节 方法论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搬动地球。”
——题记
为什么要研究地下“性产业”,应该如何去研究,我已经在《存在与荒谬》一书中说过多少了,这里不再重复。
但是在1998年的调查中,我总是在想另外一些问题:
到底想研究什么
1.把什么作为我研究的基本单位?是活动本身,还是活动者?
这就是说:我研究的,究竟是性交易这种活动本身,还是那些投入性交易活动的个人?究竟是一次一次的性交易活动,以及当场的和当时的情况(这有着严密的时空限定);还是因为一个男人曾经嫖过娼,就把他标定为嫖客;因为一个女人卖过淫,就把她标定为性服务小姐;然后再把这两种人的一切行为、观念和社会背景,统统与性交易活动联系起来?
这两种研究的基本单位,无论确定哪一种,都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更加深层次的问题:
如果去研究第一种基本单位,也就是仅仅研究性交易活动本身,尤其是仅仅研究“床上事”,那么就应该是性学的课题,甚至仅仅是性行为学。可是,即使仅仅从性学或者性行为学的角度,研究者恐怕也不得不解决这样一个问题:人们在性交易中的性行为,真的与他们在夫妻日常性生活中的具体行为,有什么显著差异吗?
据笔者所能见到的资料,目前只有美国劳曼教授的成果可以作为研究的基础。在《性存在的社会组织》[1]一书中,劳曼证明了这样一个相关现象:从性行为的意义上来说,与不同的人做爱,人们往往使用不同的性行为方式,获得不同的感受。或者反过来说:人们倾向于根据自己的性行为偏爱,去寻找不同的做爱对象。通俗地讲就是:跟什么样的人做爱,就会使用什么样的方式。
注释:
[1] 该书没有中文译本,但是它的通俗读本已经由笔者和李放翻译为中文,即《美国人的性生活》,陕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11月。
但是,劳曼教授并没有研究妓女与嫖客。因此,这种相关现象,在性交易中是不是比在一般的性关系中更加明显、更加普遍,现在还无法证明。
据我所能够获得的有限的定性访谈资料,确实有一些男人,是因为自己的妻子不肯做某些性行为而去找性服务小姐的。如果他找到的第一个小姐也不肯提供他所需要的性服务,那么他或者就此罢休,或者再去找其他小姐,甚至不惜出更多的钱。有一些“老嫖头”就是这样形成的。
可是,话又说回来了,性服务小姐一般是不可能选择嫖客的,尤其是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偏爱去挑选嫖客。她们唯一的选择标准只能是嫖客的出价。因此,她们做出什么样的性行为,是根据价格,而不是根据对方是什么样的人。
尤其是,据我所知,凡是职业化程度较高的小姐,都能够把“做生意”与“做爱”区分得清清楚楚。她们在嫖客面前与在自己的男朋友面前,完全是判若两人。因此,至少对于性交易中的女方来说,如果仅仅研究她们在“做生意”中的表现和性行为方式,那么就连性行为学上的意义恐怕都没有多少。这就像女售货员,她是卖衣服还是卖家电,与她自己的家庭生活状况肯定毫无关系。
如果是研究第二种基本单位,也就是仅仅研究参与性交易的具体人,那么就很像社会学了。可是研究者也同样不得不证明:在不卖淫和不嫖娼的时候,那些性服务小姐与嫖客,与他们参与性交易的时候,难道就一点区别都没有吗?研究者到底是根据他们在性交易中的表现,还是根据他们的日常特征,来研究他们与性交易和“性产业”之间的关系呢?
在这方面,笔者同样只能引证劳曼教授的研究成果:从社会学的意义上来说,人们倾向于寻找那些与自己具有类似的社会特征的人去做爱。或者通俗地说:能够发展到做爱程度的两个人,往往彼此相似,所谓“物以类聚”是也。
不过,劳曼教授的研究成果,有一个根本的前提:只有在性关系和性行为都相对自由的环境中,这样的相关关系才会存在。可是,至少对于性服务小姐来说,商业化的性交易实际上是最不自由、最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所以,嫖客与性服务小姐之间,就更不可能出现劳曼教授所描绘的那种相关关系。
时下,研究性服务小姐的“成果”已经相当多了。可是我对其中的一些,实在是不以为然。例如,有的研究者千辛万苦地统计出,被抓获的性服务小姐是哪个省的人、多大年纪、文化程度和职业是什么,然后就开始无限发挥,去讨论性服务小姐的构成,甚至探讨她们之所以成为性服务小姐的原因。这真是误人子弟啊!这样的统计,充其量只能说明,“性产业”需要什么样的人;甚至只能反映出,什么样的小姐更容易被公安人员抓获。难道可以据此说,某些省的、年轻的、低文化的女性就更加容易成为性服务小姐吗?小心有人打您!
当然,批评别人容易,自己做起来也难。我现在还只能是提倡:应该尽可能地分清自然人、社会人和性交易参与者,努力寻找其间的界限与相互作用。至于我自己,初出茅庐耳。
2.研究性交易的哪种存在形式?是生活实体,还是官方设定?
所谓性交易说的是:当事双方之间,以提供性行为来交换利益的活动。
在当今中国,性交易实际上有两种存在形式。
第一种,是作为生活实体的而存在的性交易,也就是说,那些活生生地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各式各样的实际活动。在生活实体的意义上,所谓“嫖娼卖淫”,其实只是性交易中的一种形式,应该叫做“商业化的性交易”。除此之外,性交易也包括“包二奶”和“傍大款”,还包括任何形式的“以权谋性”和“以性谋利(益)”。
另一种存在形式则是“官方设定的性交易”,也就是基于嫖客与性服务小姐这两个概念的“嫖娼卖淫”活动[2]。在官方设定里,如果谁参与了这种活动,那么谁就一定是嫖客或者性服务小姐;或者反过来说,只有嫖客与性服务小姐之间,才会发生“嫖娼卖淫”。在这种官方设定里,“包二奶”和“傍大款”被视为“重婚”、“纳妾”或者“破坏(原有的)婚姻家庭”。尤其是,在这种官方设定里,不包括各种形式的“以权谋性”和“以性谋利(益)”。它们被混同于普通人之间的“男女关系”或者“作风问题”。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这两种存在形式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性交易的生活实体,也就不会有嫖娼卖淫的官方设定;如果官方不是这样设定,性交易这个概念也不会变成现在这样。这两种存在形式也总是在互相斗争的,此消彼长。我们现在所能够看到的社会现实,说白了,就是双方都不得不接受的“三八线”。
一般来说,研究作为官方设定而存在的“嫖娼卖淫”,应该是法学及其分支的任务。社会学所应该研究的,则是作为生活实体的性交易。因为,生活实体是第一位的、本原的。[3]
注释:
[2] 官方的说法是“卖淫嫖娼”。笔者认为:嫖娼是主,卖淫是次,所以一贯使用“嫖娼卖淫”一词。
[3] 顺便说说:我的书,当然欢迎批评,但是如果从官方设定的角度来批评我,那就是搞错靶子了。
我在本书中所研究的,是作为生活实体的性交易。我不愿意去研究官方设定,不仅仅是因为我不懂法学,还因为我认为:不论叫做嫖娼卖淫,还是卖淫嫖娼,这种官方设定里都隐含着对上层人物的“以权谋性”和“以性谋利(益)”的宽容,而这是不合法理的。我甚至一直认为,这是19世纪以来,世界资本主义体制故意这样设定的,以便网开一面,使得上层人物的那些作为生活实体的性交易得以合法化。[4]
3.研究谁?是双方,还是单方?
任何一次性交易,就象任何一次人际性行为一样,肯定是至少两个人同时参与的。在这两个人之间,肯定存在着某种互动作用、某种权势关系、某些无法仅仅归结到一个人身上的、双方共同发挥作用的要素。这些人际的东西,肯定会影响性交易的过程与结果。也就是说,人的性行为可以是单独个体的独自表现(例如自慰);但是商业化性交易及其结果,却肯定是存在于两个人之间的,存在于人际关系之中的。[5]
注释:
[4] 详见笔者的《存在与荒谬》第193到194页。可惜,那段论述被编辑不得不删减了。
[5] 这样一个貌似常识的知识,在西方,是直到1966年以后,才在性行为治疗学里面发展起来的。不过,到1995年,由于劳曼教授的研究成果,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性实际上是存在于社会网络之中的。
请读者注意,这里说的“双方”,有两层意思:
首先,任何一次商业化性交易,肯定有性服务小姐与嫖客两个方面;有时甚至是多于两个人,例如一个嫖客同时找两个性服务小姐,或者两个男人同时嫖一个性服务小姐,就是双方三人了。[6]因此,凡是研究“嫖娼卖淫”现象的人,如果不讲嫖客,那就实在是莫名其妙了。拿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有些研究者花了很大力气,调查统计出了被抓获的性服务小姐的卖淫收入。这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可是,性服务小姐的卖淫收入,难道是她自己能够独立决定的吗?她某次卖淫的收入高,很可能是因为她遇到了一个不知行情的男人,或者仅此一嫖的男人;她的某次卖淫没有收入,则很可能是因为对方是“烂仔”。如果研究者不去设法了解嫖客的情况,单单去统计性服务小姐自己的收入,就好比研究市场行情时,只问卖价,不问买价一样不合情理。
其次,更重要的是,商业化性交易中的“双方”,还指的是性服务小姐本人与她的“男朋友”、“鸡头”或者真正的丈夫。
这很可能是一个新鲜的知识。大多数性服务小姐虽然卖身,但是她们也同样有真正意义上的心上人。不管以什么样的名义和形式出现,他都存在于小姐的生活之中。因此,大多数“嫖娼卖淫”活动,实质上都是三方共同参与的。小姐的“男朋友”,就是那看不见的第三者。尤其是,这个第三者对小姐所发挥的作用之大,外人恐怕难以想象。例如,本书个案里的芳芳(二奶03),总是特别卖力气地“做生意”,比别人都厉害。她“下边”有病了还要做;一天做了几个“快餐”,还要出去“包夜”。别的小姐都没有见过这样拼命做的。那么她是为什么呢?其实是为了给她的“鸡头”赚钱以便赎身,而她以前却真心实意地把他当作自己的男朋友。如果不了解“鸡头”,甚至不知道“鸡头”的存在,那么就会把芳芳的“拼命做”误解为是她自己的原因。
有多少中国人到现在还不知道小姐也有心上人呢?我猜,恐怕比不知道爱因斯坦公式的人还要多。即使知道,恐怕大多数人也是按照李香君或者杜十娘的模式来想象的。可是实际上,她们的心上人并不是嫖客,也不是大款,而往往是本阶层的、本年龄段的、本乡本土的小伙子。这,在我开始研究“性产业”之前,也是不知道的,而且即使听说了也不会相信的。
我在98年对于S区的研究中,最大的收获就是了解到一些小姐的“男朋友”的情况。[7]当然,这也是最难的,是我做得最欠缺的。可是我开始明白:如果不了解“男朋友”,那么许许多多小姐的行为、想法和前途就无法理解和描述。
注释:
[6]在英语中,三个人在一起过性生活,被叫做“三明治”,是两片面包夹一片肉的意思。在我国南方的性产业中,把这叫做“双飞”;在东北则叫做“一个王两个2”(打扑克用语)。
[7] 最早在感性上启发我的,一个是严月莲女士,她非常了解香港的小姐与男朋友;另一个是赵铁林先生,他拍了许多小姐与男朋友生活在一起的照片。
当然,应该研究双方,这话说来容易做来难。我在目前这本书里也没能做多少。我希望提倡的只是一种意识:一个硬币有两面。如果不告诉人家另一面是什么样,人家就无法相信这是真钱。
4.拿什么作为性交易的计量单位?是一次,还是一贯?
从官方设定的角度来看,这是废话。卖一次就是性服务小姐,嫖一次就是嫖客;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是也。可是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仅仅卖一次或者仅仅嫖一次的人,与一贯卖淫或者一贯嫖娼的人,无论如何也是不一样的;有其他职业但是兼营卖淫的人,与以卖淫为主要职业的人,也肯定是不一样的;曾经嫖娼卖淫的人,与目前仍然在嫖娼卖淫的人,更不会是一样的。
因此我们恐怕不可能知道,全中国目前一共有多少个“小姐”。不是因为我们无法统计她们的人数,而是因为我们还不知道,究竟应该把什么样的人统计进来。
如果非要追问到底,那么,我们充其量也只能从“由于与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活而获得钱财”这样一个定义出发,推算出至少有过一次这种活动的人是多少。
但是,“二奶”、“有偿情人”等等,虽然也符合上述定义,却显然与人们通常所说的“小姐”不一样。结果,我们不得不把“小姐”的定义再加上“非持续同居的或者双方不存在爱情关系的”。可是这样一来,“小姐”的定义恐怕不仅仅过分复杂,而且也失去了可操作性,因为“非持续同居”和“没有爱情关系”这样的事情,恐怕很难找出合适的定义与精确的测定方法。
即使我们解决了定义和测定的问题,也仍然会绕回到起点:仅仅有一次卖淫就算“小姐”吗?这恐怕违反人们通常的看法。那么,多到多少次就应该算呢?况且,“多次”是指与同一个人还是与不同的人?
当然,如果我们非要统计出“职业卖淫者”有多少,那么也许会稍微容易一些。我们可以定义为:该人在确定时段之内所有收入的50%以上是来自卖淫。
可是,嫖客呢?恐怕不会有“职业嫖娼者”,因为恐怕不会有人把自己所有收入的一半以上用来嫖娼。结果,所谓“嫖客”充其量也就只有“一次客”与“多次客”之分。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搞清楚性交易的计量单位,至少有这样两种意义:
首先,我们不应该仅仅盯着性服务小姐第一次卖淫的原因。
性交易很少有仅此一次的,绝大多数性交易是一个间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那第一次卖淫(买淫)的原因可能早就改变了,买卖双方也早就改变了,甚至性交易的形式也早就改变了。如果仅仅去研究第一次,那么就不仅应了老百姓的牢骚话:“一次就一百次”,而且忘记了古训:“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
这其实就是一个应该进行追踪调查的问题。笔者尝试了一些,但是所遇到的困难是,无论小姐还是妈咪,流动性都很强。读者看后面的个案就会发现,虽然红灯区是不会跑掉的,但是我在98年的三次调查中,在同一个红灯区里能够连续三次都见到的人,真是寥若晨星。
其次,我们不应该根据一次嫖娼卖淫的情况去推断一贯的性交易。
现在,人们所能知道的嫖娼卖淫的具体情况,已经越来越多了,因为不断地有光怪陆离的“案例”见诸于传媒。可是,那一次并不等于这一次,更不等于永远。例如,我所观察到的“小姐”,在每一次拉客的时候,经常有不同的表现,带着不同的情绪,达到不同的效果。如果不是次数看多了,怎么能够总结出某个小姐的特色或者习惯呢?如果不是人数看多了,又凭什么总结“小姐”这一群体的规律呢?
当然,我自己也仍然没有达到自己所提出的理想。我只是在努力。
如何研究?
首先,用谁的视角看问题?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性交易的活动与人际关系当中,还有一个社会性别的问题,或者最通俗地说,还有一个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这是国际女权主义的基本视角。[8]我虽然不很懂,但是也尽力去注意了。
注释:
[8]据我所知,在国际女权主义者里,对于卖淫问题,至少有两大派观点。一派可以叫做“解救论”。他们认为卖淫是男权压迫和剥削女性的集中表现,因此主张禁娼,以便把妓女从男权的铁蹄下解救出来。另一派可以叫做“职业论”。他们认为,女性具有自由支配自己肉体的权利,妓女同样是自主择业的劳动者,因此他们反对禁娼,主张把卖淫“非罪化”。他们一般都把妓女叫做“性工作者”(sex worker)或者“商业化的性工作者”。目前在国际上,“非罪化”的势头很猛。1999年底,“非罪化”在荷兰已经实现;据说在整个欧盟范围里也快了。
其次,何谓真实?
对于一切社会学调查,都有一个致命的指摘——“假数真算”或者“假事真论”。一般的调查者都是指天发誓,或者声称有现场录音为证。这其实是在赌自己的人格。唬外行还可以,可凡是做过调查的人,一看就穿。我在这方面有“洁癖”,可是仍然有朋友私下里推心置腹地问:告诉我,哪些是你自己编的?
我曾经专门写文章说明过:要了解事物的真相,其实只有3种方法:一是“监测”(自然科学方法);二是使用证据来“证明”(司法方法);三是“询问”(一切社会调查其实都不过是询问而已)。
在“询问”中,我们充其量也只能获得“对方主诉的真实”;即使反复测谎,也只能筛除掉其中不真实的,却仍然无法知道真实的东西究竟是什么。[9]
注释:
[9] 详见《性,你真懂了吗?》一书第487到499页,《性的社会调查,何谓真实》一文。
我在1997年的考察中,运用了“定时定点监测”的方法。在1998年的调查中,我又刻意地回避使用正规的问卷询问法,而是尽可能地听和看。这些都是为了弥补询问式社会调查的先天不足。至于我做得怎麽样,只有等待读者的评判了。
最后,我要说说本研究的局限。
我在1998年里,研究的是最基层的性产业情况,地理范围仅限于珠江三角洲的B镇与它下属的S区。我所收集的个案,也都是社会最底层的小姐、妈咪、二奶、发廊老板、鸡头、嫖客和红灯区里的“旁人”。因此,这个研究并不想代表全中国的情况。
众所周知,在性产业里,还有一些“高档小姐”和“体面嫖客”,主要分布在大城市的各种高级娱乐场所里。我之所以没有去研究他们,主要的考虑是:
首先,无论他们的人数有多少,都没有形成标准的红灯区。因此,研究他们,充其量只能反映某个人群的状况,却无法发现红灯区的规律化的东西,尤其是无法揭示社会深层的东西。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其研究价值多少会打折扣的。
其次,古今中外,“高档”现象在整个性产业中的比例都是相当小的。在目前中国,人们仍然缺乏对于性产业的一般了解;所以,社会学还是首先研究大概率现象为好。
第三,无论“高档”的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它的性质与性产业的底层是一致的,它的根基也存在于性产业的底层里。所以,首先研究底层更好一些。
第四,我个人觉得,中国普通人对那些处在性产业底层的人的真实状况,更缺乏了解。那些人也更加不可能在社会文化中表现他们的存在。我觉得,这不仅是我的兴趣所在,也是责任所在。
不过,会说的不如会听的。1998年,我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的学生讲了红灯区的专题课,也讲了我之所以研究性产业底层的上述理由。课后,一位女学生对我说:“其实,你不去调查那些高档小姐,是因为你斗(斗智)不过她们。”
我想了想,信然。我以往的所有研究,都是首先迎接到学生的批评,这就是当老师的最大乐趣。
研究中的道义
我刚开始考察红灯区的时候,首初遇到的道德问题是自己的操守。但是后来考察多了才明白,最大的问题不是这个,而是一个根本道义上的问题:我究竟应该如何面对那些小姐和妈咪呢?
这里面又有3个层次:
第一,我究竟应该不应该去研究她们,这本身就是一个道义问题。
在西方激进女权主义者中,有些人认为,任何对妓女的研究,只能是利用她们为自己牟利,因此只能给她们带来损害。如果真的是关心她们,就请收起怜悯和托辞,去帮她们建立一个工会。
我不能否认,像我这样大谈性产业和红灯区的情况,有可能使得小姐们的日子更不好过。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所需要和所期盼的,其实只是像小草那样不显山不露水地生存下去。在不能“非罪化”的时候,过度的关注就可能像过度的镇压一样,危害到她们的现实生活的质量。
可是,我是凡人。虽然我并不认为研究小姐就一定会损害她们,但是我也不想天花乱坠地打扮自己,因为这个红灯区里的老板“左总”(见第3章),已经一语道破:“你是教授,总要找些事情做嘛。”(因此,他并不害怕我摸他的底。)
不过,我仍然承担着道义上的责任。因此我只能遵守中国人的两条古训:在精神上坚持“将心比心”;在行动上实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为我跟小姐是生而平等的。
首先,我匿掉任何具体的地名和人名,而且像在性咨询当中一样,努力去真地忘记所有人的真名实姓,因为这才是最可靠的保密。我希望,这样可以减少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小姐可能造成的伤害。
其次,我努力“学术化”,寄希望于大多数各级决策者都不会看我的书,看了也会无动于衷,惹恼了也只来处罚我一个人。这样,也许可以在整体上避免危害小姐们。
当然,这是远远不够的。这仍然会使我居高临下。还是严月莲女士说得更加透彻:怎样才能真正平等地对待小姐呢?只有4个字,就是“自甘堕落”,就是让自己的一切大大小小里里外外的“光环”彻底休克。否则,请离小姐远一点,让她们过自己的生活吧。
研究道义的第二个层次是:我能不能为了研究的需要,就去挖掘对方所不愿意暴露的隐私呢?
例如:萍姐(妈咪02)已经回家乡结婚了。这是研究小姐“转业”和“退役”的罕见好机会。可是,我还能再追去找她聊天吗?甚至,如果我再遇到她,还能表示我们曾相识吗?显然是不能,哪怕我的记录极不完整也罢。
再如,我曾经偶然遇到过一位现在已经被包做二奶的前小姐。这是研究小姐的“业内上升”的绝好个案。可是,既然她并没有主动跟我打招呼,那么我就只能视而不见,擦肩而过。
我坚信,任何社会调查都不能搞“逼供、诱供”,哪怕是使用最最温柔的手段,也不行。尊重对方的“隐私屏障”,就是尊重对方的整个人格,也就是尊重调查者自己。[10]
注释:
[10] 在《社会学概论新修》的第九章里,我专门论述过调查中的“隐私屏障”的问题。作为本科生使用的国家级重点教材,这本书已经发行了14万册。我欣喜地发现,在历年的研究生考试中,大多数考生都能够充分地强调我在该书中所提倡的原则:“如果不能化解被调查者的隐私屏障,就应该无条件地尊重它。”
第三个层次是:我应该从什么角度上去帮助她们呢?
在西方,从19世纪起,就一直有许多善良的人们试图“拯救”妓女,哪怕仅仅拯救她们的灵魂也好(劝她们入教)。现在,中国的许多机构也在大张旗鼓地拯救“失足妇女”,甚至关押她们的地方的名字,也与关押嫖客的地方不一样,不叫“劳教所”,更不叫“监狱”,而是叫做“妇女收容教育所”。
但是,人们的这一切良苦用心,其实都是建立在同一个前提之上:“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如若不然,那就必须“抗拒从严”。马玉珍,一个北京的妈咪,不就在春天即将来到1999年的时候被枪毙了吗?也许我应该虔诚地相信:她的罪恶已经等于真的杀人了,已经大于那些贪污受贿上千万元和鲸吞公款近两亿元的人了。
可惜,我所见到过的所有小姐和妈咪,虽然都表示自己愿意变出性产业(转业或者退役),但是却没有一个人认为自己有什么前非可以去痛改,也没有一个认为自己现在做小姐就不是人,非得重新做起不可。因此,她们没有一个人相信什么拯救或者“收容教育”。她们认为那仅仅是“被抓”,是“劳改”,是自己从事这个职业所不得不面临的诸多灾难之一。结果,按照通行的说法,她们也就自绝于所有那些准备教育她们的机构,自绝于主流文化。
可是,她们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底层、最弱者、最无望的人。她们确实需要帮助,需要一些对她们自己有用的具体帮助。
这样一来,我就很难办了。虽然我可以不去拯救(抓)她们,因为我没有领那份工资,也没有人给我授权。但是我是一个人,又领受了抗洪精神,理应奉献爱心。可是我仍然没有做多少。因为我的活思想刚刚冒头,“左总”就借着议论一个嫖客的机会,洞若观火般地说:“你给多少钱都没有用,都给(她们的)鸡头拿去了。”
当然,原因也不是这样简单。我从小就知道,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无产阶级自己。我还看过不下六次电影《大浪淘沙》。在那里面,主人公想给一个乞丐一些钱。一位地下党员教导他说:天下的乞丐那么多,你一个人能管得过来吗?只有推翻万恶的旧社会,所有人才能都幸福。(大意)于是主人公就从此走上了革命的道路。
也就是说,中国的早期共产主义者们,成功地使用了“为了整体的长远利益”这样一个信仰,使得他们最初发源于深切人道同情的个人义举,成为伟大的事业,并且最终成功。笔者属于“老三届”,就这个问题而言,在我的人文精神储备中,这是唯一可供选择的、唯一拿得出手的理论。所以,35年之后,我在S区面对乞丐般穷困的小姐时,这就成了我不施舍的理由。
不过,最近15年来,我又总是被教导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所以我也总是在怀疑:我的上述理由是不是怯懦和逃避?是不是“先当救世主,再做人上人”?这搞得我着实困惑了好多天。
最终,我所能找到的存身夹缝是:尽可能多地给她们讲一些预防性病的知识、给几个人一些不要吸毒的忠告、帮几个人办一些与她们的业务无关的事情、资助一个人回家。
此外,我也许是老糊涂了,所以还尽可能多地陪她们呆坐、打扑克、逛街、吃饭,哪怕这些对我的研究毫无意义也罢。因为我亲眼看到、亲身体验到她们的生活中那深不可测的枯燥、乏味与寂寞;还因为她们中的好几个人都说过,还从来没有一个男人和“外人”这样对待过她们呢。结果,有一次下雨时我要出门,在场的4位小姐一齐帮我到处找伞,令我十分感动,因为她们自己没有伞,也从来不用伞。
当然,我知道,这一切肯定会被一些人斥骂为“物以类聚”。可是,如果我们这个社会,连将心比心的同情都要被指责,那我们还活个什么味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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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刘丹 祝璞璞
图文编辑:黄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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