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十不得”!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教育部日前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下称《准则》),针对个别导师存在的指导精力投入不足、质量把关不严、师德失范等问题,明确提出“十不得”,为导师指导行为划定基本底线。
《准则》明确,研究生导师
1.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2.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3.不得对研究生的学业进程及面临的学业问题疏于监督和指导;
4.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5.不得违规随意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6.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损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等行为;
7.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8.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或其他费用;
9.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
10.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准
则
强
调
对违反准则的导师,培养单位要依规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此外,对于学校层面,教育部将导师履行准则的情况纳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双一流”监测指标体系中,对导师违反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高校,将视情核减招生计划、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取消相关学科的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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