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乎想象!史上首次:台湾判22名被告无罪,理由居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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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乎想象!史上首次:台湾判22名被告无罪,理由居然是……
作者:天狐行空
台湾高等法院近日对“太阳花”学运时占领立法院的22名被告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审无罪判决。而一审的无罪判决理由竟然是被告4年前占领最高立法机关24天的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的7要件”!
(被告黄国昌等人到庭聆听宣判并召开记者会)
这种“破天荒”的判决开创了台湾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和不小的争议——赞成者说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是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反对者则说如果可以用这种理由判决,那还要法律规定干什么?国民党副主席郝龙斌的理由也很典型:如果判冲击、占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行为无罪,将来恐怕会发生更多类似的事件,如果有人动辄占领立法院、行政院,那将会“国无宁日”,造成“国家机关”的瘫痪!
那么,这种判决究竟是否合理和合法呢?“公民不服从”和它的“7要件”又是什么呢?
“公民不服从”是指,当发现某些法律、行政指令不合理时,公民有拒绝遵守甚至抵制的权利(即“抵抗权”),但不诉诸于暴力(即“非暴力不服从”)。它是世界“民权运动”中很著名的一种主张。“公民不服从”作为一种现代理念和理论,其概念源于1849年美国作家亨利·戴维·梭罗发表的《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并产生了广泛影响。受这种理论的影响,世界各地出现了许多“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和代表人物,最著名的有印度的圣雄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南非的曼德拉、泰国的昂山素季等著名的民权领袖。而台北地方法院把这种理论应用到一个刑事案件“是否有罪”的判决上,显然是基于非暴力不服从的正当性。
我们知道,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目前世界上大致有两种做法:一个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一个是基于人的基本常识——前者依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由法官来判断,后者则靠陪审团成员的常识来判断——前者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做法,后者属于“海洋法系”(以“判例法”为主)的做法。
台湾没有实行陪审团制度,过去一直都是用“成文法”判案,但在这个案件中,判案的法官显然是首次采用了“海洋法系”中的一些做法,即用常识来判断“太阳花”学运中的22个被告是否有罪。这个“常识”就体现在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审认定被告无罪时所引用的“公民不服从”的“7要件”。那么,这个“7要件”又是怎么来的呢?按主审法官的解释是:主要是22被告及律师们在就进入立法院是否正当的答辩中以“公民不服从”理念为其“非无故侵入”进行抗辩,而院方也认为“有无正当理由不应依现有法律条文为限,需依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般原理和视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正当性为判断”,因此院方参酌国内外学说和德国的“抵抗权”定义,认定22被告符合“公民不服从”的7项要件:
1、抗议对象系与政府或公众事务有关之重大违法或不义行为。
2、须基于关切公共利益或公众事务之目的为之。
3、抗议行为须与抗议对象间有可认识之关联性。
4、须为公开及非暴力行为。
5、适当性原则,即抗议手段须有助于诉求目的之达成。
6、必要性原则:无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资使用。
7、狭义比例原则:抗议行动所造成之危害须小于诉求目的所带来之利益,且局限于最小可能之限度。
(一审法院发言人解释为什么要依“公民不服从”7要件判被告无罪)
而据一审的判决说明,本案肇因于4年前国民党立委张庆忠在立法院会上挟国民党立委占多数的优势以30秒闪电般宣布完成具有广泛争议并被称为“黑箱”的《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审查,引爆院外抗议学生和民众的不满,最后于3月18日入侵并占领立法院达24日之久,所以一审认定22名被告的行为符合“公民不服从”的7要件,因此全数判决无罪。
从一审法院对引用“公民不服从”作出无罪判决的解释中可以看到,法官没有拘泥于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而是用常识作出了被告无罪的判断。我们知道,常识高于和优先于法律规定,这是“海洋法系”的理念和原则,也是陪审团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但台湾一直实行的是“成文法”,而按照“成文法”的法律规定和现有证据,黄国昌等22人的“妨碍公务”、“煽惑他人犯罪”等罪无疑是成立的,连被告们自己也无异议,但却坚称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有“公民不服从”的“抵抗权”,而且这种自辩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但因一审判决后引发了巨大争议,台北地检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时对一审的判决显然也没有提出反对的理由,否则就有违常识公理。但为了平息这场长达近一年的争议,二审合议庭作出了如下判决:因“公民不服从”学说在司法实务上仍有争议,所以二审不予采用;但因被告等人之行为未造成流血冲突结果,手段上也很节制,虽然外观上似有妨碍公务等犯行,但应自高位来综观全案,不能以单一员警受攻击、伤害等行为来对被告绳之以法;加之立委张庆忠行使职权具有重大程序瑕疵,公民有行使宪法保障之表达自由……所以仍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
二审审判长张惠立还在宣判后特别强调:“立委未能尽忠职守、诚实反映民意,本应接受公民最严厉之批评及反动,此乃理所当然……期盼有权利者能倾听民众之心声。”
(台湾二审法院发言人在宣判后作判决说明)
从中可以看出,虽然一、二审的判决理由看似不同,但都没有按照既有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而是从常识和“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出发作出了对22名被告的无罪判决。
也正是因为“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许多台湾法律人士和多数台媒都预言检方不会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三审的可能性不大。换言之,台湾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可能会成为该案的最终判决。
纵观一、二审对此案的审理和“史无前例”的判决,我们从中看到了什么?
虽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看法,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一些常识性的现代理念会越来越深入人心,也会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司法实践之中,因为“成文法”中的许多规定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化和进步,如果法官坚持用既有的硬性法律规定来判案,势必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法不合情”的判决,使许多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的案子得不到公正合法的判决,这都是违背公众的意愿的,也是违背法律的初衷的。这也是许多看似合法的判决常常引起巨大争议甚至酿成更大事件的根本原因。
但是,如果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既合情合理又合法的判决,光靠法官的常识和良知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没有制约的“自由裁量权”势必会产生更多的弊端和腐败,从而引发更多更大的争议或事端。而海洋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它是怎么解决这个难题的呢?
这要归功于它巧妙的制度设计。
那么,陪审团究竟是一种什么设计、又巧妙在哪里呢?
简单说,我们大陆和台湾的判案过程都是法官审理、法官判案,法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唱的都是独角戏,几乎没有什么制约,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法官的自律和良知。而在陪审团制度下,整个庭审就象一场辩论赛——控辩双方是“辩手”,主审法官就是一个“主持人”或规则秩序的“维护者”,陪审团(一群临时抽签召来的法盲)才是决定胜负的最终“裁判”(不是“评委”,因为他们不能发表任何评论),由他们来裁定被告“是否有罪”或“罪名是否成立”——有罪或罪名成立,就交由法官按法律规定量刑;无罪或罪名不成立,法官必须当庭宣布释放。由此可见,“陪审团”根本就没有“陪”的意思,而是法庭的最终裁判者,所以它根本不能叫“陪审团”,而应该叫“公民临时裁判团”。
由此可见,“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设计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分权”和“制衡”——“分权”就是把被告“是否有罪”或“罪名是否成立”与量刑分离开来,从而形成一种权力的制衡。这样一来,不仅打破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独家垄断,防止了腐败和舞弊,更重要的是在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或“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环节引入了民主和常识判断机制,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什么说“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呢?
原因至少有三:
一、法官是固定的,人数又少,容易被贿赂,而“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是在庭审前临时通过随机抽签产生的,根本就没有机会贿赂,更没有可能贿赂。为什么这么说呢?
二、“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的潜在成员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全体市民,只要还没有抽签,谁都可能成为本案的“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成员,想贿赂谁简直就象大海里捞针,而要贿赂其中的几个或全体成员更是比登天还难!
三、能成为“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潜在成员的法定条件是没有经过法律和其他专业训练的成年健康普通市民(比如法官、律师和教师等具有专业背景的人不能入选),而且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出庭,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为什么要规定“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的潜在成员必须是没有经过法律和其他专业训练的人呢?因为越有专业背景的人,越容易从专业出发而不是从常识出发来思考,从而容易作出违背常识和常理的判断。这也是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每当你讲一件常识性的事情的时候,越是文化程度低的人越容易接受,反而是越有文化的人越不容易接受,甚至与你死杠的原因。换言之,越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越容易从常识出发来思考。而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最起码要符合常识和常理,否则公众就会不服而引起争议,甚至酿成更大的事件。
让没有专业背景的人来做裁判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做到了专业(法官)和常识(“陪审团”或“公民临时裁判团”)的平衡,从而使整个案件的判决最接近“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的理想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在采用“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的地方,虽然某些案件也偶有争议,但我们很少听到或看到有“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当然,在实行“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的地方很少有“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他们在司法上的独立性——即,不但在人事、财务上是独立的,而且也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比如台湾的地方法院不隶属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不隶属于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不隶属于立法院或行政院,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只是职权和受理的业务不同而已),法官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独立办案,不受“上级”和行政部门的干扰。没有这个前提,其它都免谈,就是有了“陪审团”也是个摆设,比如我们的“人民陪审员”,那真是名副其实的“陪审”。而这个前提条件,台湾早已具备了。如果在此基础上引入“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也是水到渠成的事。
而从最近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史无前例”的判决来看,其实就是“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制度在台湾司法实践上的一次预演。从这个角度看,说它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一点都不为过。可以想象,如果让“陪审团”(“公民临时裁判团”)而不是让法官来裁定这22人是否有罪,结果可能相同,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肯定要小得多。
这,也许是对我们最大的启发。
【案件回顾】
本案发生于2014年3月,反服贸学生和市民在立法院外聚集,18日晚,学生和市民发动突袭,学生领袖林飞帆、陈为廷等人率众冲进立法院议场内,议长王金平拒绝警察干预,学生和市民在占领议场24天后于4月10日晚自动退出议场。期间,有学生和市民在3月23日晚间又突袭行政院,遭到警方强力驱离。于是,4月11日学生和市民又包围了警察中正一分局。之后,三次事件均由台北地检署分案侦办,检方针对三次事件全都提起公诉。
其中3.18占领立法院部分,22名被告一审被判无罪,二审维持原判。
3.23攻占行政院事件,因当时的行政院提告,检方以“告诉乃论”罪起诉93人,民进党执政后,行政院又撤回告诉,但其中被以“非告诉乃论”罪起诉(检方自动侦办起诉,不得撤诉)的21名被告中,一审判定11人有罪、10人无罪,被告不服,进入二审。
4.11包围中正一分局部分,一审4名被告均有罪,二审在2017年8月间改判处前台大学生洪崇晏等2人无罪,1人拘役50日定谳,另1人则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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