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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住房直通车”驶入小区,执法人员带你学法

市住房局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04-01


2020年12月4日是第七个


国家宪法日


全面普法,保障民生

今天上午“住房直通车”

驶进了集美区滨水保障房小区

开展“宪法进社区”普法宣传活动




今年国家宪法日的主题是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宪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思想深邃,立意高远,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提出了“十一个坚持”,其中就包括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宪法在全面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厦门的重要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我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当天的“住房直通车”普法宣传小队由我局普法骨干力量组成,围绕我局主要工作,以宪法、住房法治、疫情防控法规、保障房政策、房屋租赁政策、扫黑除恶等为宣传重点,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教育、送去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群众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及对住房工作的认知。



今年的宪法宣传周(11月30日至12月6日)期间,我局还通过召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进行专题学习、开展宪法宣誓活动以及组织干部职工阅读学习宪法相关内容等方式,强化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依法依规履职的意识;通过分发宣传资料以及在网络、公共区域大屏幕刊播普法视频,进一步扩大宣传普及面。


中心组学习

宪法宣誓

干部职工学法

发放宣传资料

公共区域大屏幕刊播普法视频


我局长期致力于提高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努力为我市创造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良好法治环境。


近年来,我局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广大群众合法权益,为住房事业建设保驾护航。



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

来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案例1 

违规情形: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


违规案例


A公司就某项目向我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并提交了相应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我局依法对该项目售楼现场进行检查,发现A公司公示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方案》落款时间均为2019年7月8日,且其内容与A公司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向我局提交备案的版本不同;为此,我局向A公司发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19年12月24日,我局对A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A公司现场公示的仍为2019年7月8日版《厦门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A公司未按规定向预购人公开经法定程序备案的预售方案,违反了《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


处罚结果


处以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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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第(三)项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预售人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向预购人公开规定事项的,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案例2

违规情形:违法转租保障性租赁房


违法案例


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底,李某将滨水一里某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转租给杨某,收取租金共计23100元(期间,李某向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支付了2017年5月至2020年4月间的保障性租赁房租金共计8255.90元)。



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没收违法所得14844.10元,并处罚款5000元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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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不得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经营、转让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损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处五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收回房屋。


 案例3 

违规情形: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

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违法案例


B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和C房屋居间代理服务部于2020年4月25日为柯某共同提供经纪服务——出售思明区某房屋给曾某,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按照规定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交易风险等事项。



处罚结果


共同处以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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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案例4

违规情形:房地产中介为

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违法案例


厦门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先后与厦门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六份《渠道服务协议》,为厦门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以租代售”方式出售某项目房产提供经纪服务。该项目为自用办公项目,属于禁止交易的房屋。厦门市某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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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切记!法律红线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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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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