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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怎么认定?建成后怎么租?租金怎么定?操作细则来了!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去年以来,我市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助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

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


市住房局近日发布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


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

项目如何认定、管理、配租

和认定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操作细则里都给出了答案

快一起来看看


项目认定方面


哪些租赁住房可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可按程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一)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领取了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按照我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和《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等建设、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项目;

(五)未享受奖补的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六)其他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的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流程是怎么样的?

符合上述(一)(二)(三)(四)项的项目,直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符合上述(五)(六)项的存量项目,即操作细则实施前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主体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其中,市住房局核定户型、租金、运营单位等,市资源规划局核定土地性质和来源、用地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等,市建设局核定建设方式、是否满足建设安全等内容。

符合上述(五)(六)项的新增项目,即操作细则实施时尚未建成的租赁住房项目,由项目主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申请。经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项目主体应于领取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房源、项目备案,运营时应在显要位置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标识。



认定后的优惠政策方面


被认定后,项目主体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金融、电力、水务等部门依职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租金管理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怎么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应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执行,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

项目初次定价或调价时,项目主体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租金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机构由项目主体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租金评估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出具评估报告。租金评估业务完成后,项目主体应将评估结果报市住房局备案

项目租金明细由项目主体自行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均须报市住房局备案。实际执行的租金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申请续办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应在申请认定的同时办理租赁价格备案手续。



配租管理方面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的配租对象是谁?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满足企业无住房员工租住需求。


配租有哪些规则?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一)集中配租。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项目主体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应重点保障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

(二)常态化配租。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租赁期限有要求吗?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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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歆玥
责任编辑 刘东航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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