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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直接支付一手房首付款


市住房局

今年“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之一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用于

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10月25日开始施行!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企业支付首付款,款项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具体有哪些办理条件?

办理程序如何?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快看过来!






办理条件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携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承诺书》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信息报备。


2.开发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程序


1.购房职工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证明,作为财力辅助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职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授权委托书》至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窗口申办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公积金中心对购房职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理,并将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需要注意的事项


开发企业须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及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职工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


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并入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


购房职工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购买本套房产名义申办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公积金中心转入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若购房职工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发企业违反该规定的,应返还相应款项的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据介绍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

新建商品房购房首付款新模式

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

办理程序更利民。实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购房职工无需先行自筹资金,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开发企业支付首付款,有效缓解职工购房资金压力。


2

支付方式更便捷。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免去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转账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中间环节,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


3

资金安全有保障。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受预售主管部门监管,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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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陈歆玥
责任编辑 刘东航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晚报社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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