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了解各类股权(份额)转让是否征收所得税
之前曾做过一个总结,一图了解各类股权(份额)转让是否按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到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主体转让新三板公司股权,很多网友反映当地口径一般还是要征收的,比如上海、江西、福建等地,其中,江西在营改增问答中明确如下,
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答:《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因此,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先更正一下之前股权(份额)转让是否征增值税图表。
本期,我将继续分析不同持股主体和四类股权主体共16种情况的所得税问题(限于居民纳税人),本以为很简单的事情,却越写觉得越复杂,对各种情况的法律、工商、税务规定觉得还是不完全熟悉,包括实操上可能也有不同情况,加之适用法规的复杂性,此处分类和增值税图表有很大差别,仅供参考,欢迎发表不同意见,共同学习!
1、自然人股权转让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上市公司例外)。
此处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承担民事无限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所以本图不再列示个体工商户),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称,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3、新三板原始股解禁后转让(无论协议、做市)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所得是否交个税,近期争议不断,最新消息是总局明确可暂时不用交个人所得税(比照)。
4、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查账征收时,本身并不交所得税(非纳税义务人),而是由投资人交所得税。按照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要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出资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投资者”或“合伙人”名义申报并缴纳税款,而不再采取以往以“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名义申报缴纳的方式。(例如:金税三期上线前,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金税三期上线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为投资者或合伙人。)根据操作细则可以理解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投资者或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不负有个税代扣代缴义务。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税适用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不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包括财产转让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股转所得适用20%税率)
根据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不属于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不能作免税收入处理。
6、资管产品在所得税上类似于半税收透明体(和合伙企业相似),资产计划自身虽独立核算,但非法人实体,不是所得税上的纳税义务人,计划取得股转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资管产品对个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实际业务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不交个税。(高金平认为个人取得的分配无明确适用税目,导致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投资者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投资者取得的税后分配因不属于直接投资,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会重复缴纳企业所提税。
7、资管产品无法作为非上市公司持股主体,实操一般由管理人代持,转让股权时,管理人可能会产生纳税争议,但一般以代持协议作为证据风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