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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权威解答10月发9月工资如何才能适用个税红利?多数公司个税申报都早了一个月

厦门税务 财税评论
2024-08-26

之前写过《不弄清楚这几个问题可能无法享受10月份的个税政策红利》,今天结合厦门税局的政策解读,用例子从实务上来讲讲10月发9月工资如何才能适用个税红利。

1、什么时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通知”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也就是说,是否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8年8月份在单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份的工钱,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钱也应该按照个税新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lawping注:正确做法应在11月申报期,选择税款所属期10月,按新个税标准,申报10月份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

背景知识: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2、有的单位把本来该在2018年9月底发的工资,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资一起发,那么10月份拿到的这两笔工资能不能分开作为两个月工资计算税款呢?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按月预扣税款”是指扣缴单位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全部工资性收入计算税款。因此,纳税人2018年10月计税工资为扣缴单位于10月1日-30日期间发放的全部工资。无论扣缴单位10月期间实际发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应发工资,亦或是10月内分次发放的国庆节节日补贴,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间实际发放的,都应合并作为10月份工薪所得,可以按照个税新法过渡期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按月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虽然能适用个税新法,但因为合并后只能扣除一个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因此,相比单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做法,将9月底应发工资推迟到10月份发放的方法,减少了9月份应发工资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不一定划算喔。

 

3、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后,什么时候申报纳税?

答:按规定,单位或纳税人应该在发放工资或者拿到钱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例如王某2018年9月5号拿到工资,那么单位就应该在10月申报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这笔工资对应的个人所得税。

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做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比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如果想在10月申报期内改回正确的申报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报期内,对税款所属期9月进行一次零申报,并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到了11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工资发放时间)为10月的个人所得税)。

(lawping注:据了解大多数公司都这按这种错误做法申报,比如在9月下旬确定一个考勤或工资结算日,如8月26-9月25日为一个工资核算期间,对每位员工的出勤、考核等确定一个工资发放数,做好工资发放清册,内部流程走完后通知银行在10月初打款到员工工资卡,然后在10月份申报期按计算表做个税扣缴申报。其实按个税法规定,由于实际发放时间在10月份,公司正确做法是在11月份申报期,对该笔实际发放的工资做个税扣缴申报,也就可以适用个税新标准。

然而,零申报操作,可能需要改变公司旧有习惯,特别是要对内部员工做好解释,对于北京上海等需要连续缴纳个税等记录的员工可能是不能接受的,而且税局可能也会有风险预警提示,比较麻烦。

其实,对公司而言,按税法正确姿势申报个税,还能节约一个月个税资金成本,综合考量还是有好处的。)

 

4、我们单位当月发的工资当月报税,10月份在扣缴客户端软件申报时,如果发现系统的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税务局的软件没有更新?

答:当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发放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因此2018年10月为扣缴单位9月实发工资的税款申报期。此时,扣缴客户端软件默认申报表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按照“通知”规定,该所得仍应按修改前的税法计算缴纳税款,基本减除费用为3500元。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lawping注:个税申报和增值税等税种申报有个很大区别,比如增值税9月15日申报期申报的税款所属期只能是8月,而个税不同公司工资发放政策不同,多数也是申报8月,可以有部分公司可申报9月。Lawping9月初也曾找了一家公司试了一下,除了可申报税款所属期8月的报表,也可以申报税款所属期9月的报表。。)

 

5、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资,如果工资单上扣掉的税款仍然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的税款,可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答:部分单位财务人员在发放当月工资薪金的同时申报上个月已发工资的个税,也就是说工资单上领到的是这个月的工资,交的是上个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该单位员工10月份工资单上所体现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对应的是上个月(9月份)收入所应纳的税款。根据“通知”规定,上个月(9月份)收入得按税法修改前的基本减除费用(3500元)及税率计算,因此问题中,在工资单上体现的税额有可能就是这样算出来的。

纳税人如果发现10月份工资单上还是按照旧税法计算税款,可以先向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经办人员咨询,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如果工资单上的税款确实对应的10月份收入,单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纳税人可以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调查核实情况后,给予纠正。

(lawping注:企业虽然积极提前申报个税,为国家做贡献,不过要是按以上问答,员工若有异议,还是有被调查和纠正风险的。)

 

6、单位如果已经做了错误申报,怎么办?

答:扣缴单位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已申报个税,但因填报错误,需要更正申报的,可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报表:

第一种方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更正申报

前次申报通过客户端提交申报表的扣缴单位,本次更正申报时,可以通过扣缴客户端的“申报更正”功能,更正申报表。不过扣缴客户端不能受理超过当前税款所属期六个月以上的申报表更正,扣缴单位如果属于此类情况,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办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更正申报

扣缴单位可以填报纸质申报表(加盖公章)或电子模板,以及更正申报原因的说明,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7、2018年9-10月份工薪所得个税计算样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通知”规定的“工薪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税法调整期间工薪所得税款计算和申报,举例如下: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节假日补贴3000元,共计15000元,10月份取得单位发放的正常工资12000元,加班补贴1000元,共计13000元。如果李某每月“三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为2000元,那么李某9月份和10月份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扣缴单位在什么时候办理上述税款的申报呢?

答: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能否按照新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钱的时间来划分,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按新规定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计算,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计算税款。

(1)李某2018年9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税法修改前的规定计算税款:

(12000+3000-2000-3500)×25%-1005=1370元

按规定,单位应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号前申报纳税,因此,扣缴单位应该在2018年10月申报期内办理李某2018年9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2)李某2018年10月份拿到的工资,按照新规定计算税款:

(12000+1000-2000-5000)×10%-210=390元

扣缴单位在2018年11月申报期(1-15号)内办理李某2018年10月份取得工资的税款扣缴申报手续,申报表填报要素具体如下

更详细解读请看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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