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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二审被宣告无罪,如何计算逃税比例很重要

Lawping 财税评论
2024-08-26

前言:

本案例为首届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代某逃税案(2017)赣04刑终289号

基本案情简介:代某系赛龙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因赛龙公司涉嫌逃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以逃税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赛龙公司未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逃避应纳2011年度至2013年度印花税、房产税及2012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3391319.97元,且2013年度逃避缴纳税额占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追缴后,在期限内未补缴应纳税款,构成逃税罪。代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二审法院将赛龙公司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视同企业应当缴纳且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纳入计算基数,认定2011-2013各年度逃税比例均不足10%,遂改判赛龙公司和代某不构成逃税罪。

评委推选理由:该案例涉及创业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引发了全国的关注。如何处理好刑事法律与创业政策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该案具有示范效应。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认定,涉及到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之一——逃税比例的计算,本案将出口的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基数,明示了税法与刑法的一个模糊地带。

    欢迎探讨。

2018年2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共青城赛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共青赛龙”)、创始人代小权逃税案。

该院当庭宣判:撤销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2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单位共青赛龙、上诉人代小权无罪。

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官网发布的消息称,原公诉机关指控赛龙公司2011年至2013年逃避纳税税款分别为1052626.7元、1405603.27元、933090元。九江中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专业人员出庭的解答意见,认为赛龙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税款占同期应纳税额的比例未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10%以上,不构成逃税罪,代小权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不构成逃税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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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该罪名,检察院对共青城赛龙公司的起诉依据是,共青城赛龙在2010到2013年期间,未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共计339万元,构成犯罪。

▲以上是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犯罪的部分表述(来自网络)

2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共青城赛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共青赛龙”)创始人代小权一案。该院当庭宣判: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代小权偷税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该案二审还宣布共青赛龙公司的偷税罪名不成立。导致改判的根本原因是,二审法院邀请了“专门知识的人”到庭,就上诉方与公诉方争议的焦点,应税总额中是否包含出口退税额,做出了专业解释。

该江西省国税局的专业人士称,出口退税额应该计入应税总额,这就意味着,此前代小权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偷税占总应税总额,一下由12%左右剧降至1.14%、1、59%和3.56%,远远达不到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偷税总额超过应税总额的10%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赛龙死因争议

2017年10月30日,一家自媒体以《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死之谜》一文,称因共青城政府抽贷,共青城赛龙通信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代小权因逃税339万被逮捕。

代小权案的二审开庭原定于2017年11月2日在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因故延期。在代小权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后,江西省有关部门曾派员进驻共青城调查赛龙事件。

不过,到2月11日止,江西省有关部门并未公布此调查结果。

2月8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代小权的代理律师当晚将办理代小权的取保候审手续。

代小权一案此前曾引起国内舆论广泛关注。2017年10月31日,共青城市政府发表声明称,由于谷歌收购摩托罗拉公司,赛龙失去市场;赛龙2013年初,其生产经营急转直下,财务状况极度恶化,陷入经营困境,并于2013年10月全面停产。

一些媒体则援引代小权代理律师谢民的观点称,共青城政府声明并不符合实际,赛龙危机系由当地银行抽贷引发。

免税措施“无效”

《中国经营报》记者此前获得的一份共青城开发开放区管委会与赛龙深圳公司签署的《投资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填写协议签署时间)显示,赛龙在共青城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两高政策外,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提留成部分,由甲方从专项资金中给予80%的奖励扶持,之后5年减半扶持,高管人员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来自其他媒体的报道称,此条款在代小权案的一审中,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事由应由法定,‘非因法定事由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均是无效条款’。

有关共青赛龙事件的另一大争议焦点,是共青城赛龙公司的1.2亿元人民币出口退税款,本应由国家税务总局退给共青城赛龙公司,中间经由共青城地方财政局转交,但是这笔钱并未拨付给共青城赛龙公司。当地财税部门为何要扣押这笔钱?扣押理由是否合法?此前,本报记者曾向共青城市财政局及国税局就上述问题进行询问,当时这两个部门表示,应向该市新闻发言人问询。

当时,共青城市新闻发言人对此询问的回复是:“赛龙公司是不是真的有那么多出口,有没有这笔退税都还说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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