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何为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等?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总局问答: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服务,设计师在境外工作,设计结果通过网络发送到境内使用,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内企业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福建国税:2016年12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017.2.16
23.香港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发生在香港的广告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该项广告服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福建国税】2017年4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7.5.31
27.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软件,我公司直接在境内通过网络下载使用,是否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在境内下载使用软件,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为境外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7年1月)2017.3.13
23.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由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支付的检测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出口企业将商品出口到境外,境外咨询检测机构对出口的商品进行检测,属于境外单位销售向境内单位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
我公司聘请美国顾问在美国提供顾问服务,支付顾问费给这位美国顾问时是否需要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该顾问费是否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所以不需扣缴增值税?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如您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则该业务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否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杭州国税:
主题:境外一家企业替我公司在境外做广告宣传服务,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回复内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同时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
四川省税务局: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
问:我公司为境内一般纳税人,委托境外单位在境外做实验,如美国、加拿大、印度等。试验成功后在境外进行登记,登记后我们的产品方可在境外销售。对于这种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试验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省税务局: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甲公司是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后,每年向香港联交所、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也向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上述服务无需香港的单位派人到境内提供服务,实际也没有派人到境内为甲公司提供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上述境外单位向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请问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问如何判断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具体有哪些文件规定?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黑龙江税务:
境外单位为境内企业提供一项发生在境外的咨询服务,境内企业是否需要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此项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陕西省税务局:
外籍专家以电话形式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支付咨询费时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境外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个人没有来境内,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则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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