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该会诊时不会诊?如何正确会诊?
引言:
会诊制度
(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
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
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愿意请会诊的原因
医学知识纷繁复杂,医生无法掌握所有疾病的诊疗方法及最新进展,且患者可能患有多种疾病,要同时对多种疾病进行诊治,二者之间确实会有认知上的矛盾。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医生不愿意请会诊,究其原因,
一是对自己的医术盲目自信,认为自己能搞定这个病;
二是怕请求会诊会被受邀医生及科室嘲笑;
三是觉得会诊麻烦。
但殊不知,这样很容易违反会诊制度。
律师指点
对会诊的意见是:该请会诊时就请会诊,千万别自己硬扛。而且,临床医生应掌握以下几点避免违反会诊制度。
需要会诊的具体情况
1.患者的疾病不属于收治医师及科室的执业范围,需要通过会诊转诊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或在不能或不适宜转科的情况下,根据会诊意见开展诊疗活动。
2.患者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伴随有本科室执业范围外的疾病需要同时诊疗,应在积极治疗本专业范围疾病的基础上,请求会诊协助诊疗。
违反会诊制度的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方面,主要会被认定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部门规章的过错,导致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会诊制度是属于卫健委发布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中十八项核心制度中的一项,违反会诊制度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形。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3.刑事责任方面,违反会诊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会诊的其他注意事项
1.一定要及时填写会诊记录并及时打印放入病历。笔者已代理多起因病历中没有会诊记录而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2.急会诊的会诊医师需10分钟内到达现场。
若遇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时,根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编写的《医疗质置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的规定,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3.请求会诊人员要陪同会诊。
4.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要参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该会诊时不会诊,罚款撤职暂停执业.黄茂库(广州聚才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文/图:啰嗦
类型:学习笔记
内容来源于以上参考文献,仅仅用于学习,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