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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窨井变“陷阱”?业主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我本是小区绿化带一年久失修窨井盖
只等一位“意中人”一脚踏中我“下怀”
窨井变“陷阱”?
近日
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
小区物业和业主相关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案件详情
杨某系南昌县某小区业主,2022年4月,杨某在行走途中踩入小区绿化带内的窨井盖,窨井盖松动掉入窨井,导致腹部损伤。
杨某因受伤所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4400.43元。
4月20日,杨某出院与小区物业协商赔偿事宜,物业拒绝赔偿,双方最终协商未果,杨某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在日常工作中未尽必要的管理与安全保障义务,致小区内窨井盖松动,在原告路过该窨井盖时发生了受伤的损害结果,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小区内行走时,未走在小区内正常的道路上,而是走到绿化带里窨井盖上,其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并致使身体受损,对自身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
南昌县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原、被告双方具有同等过错责任,承担同等责任,酌定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自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综上,判处被告物业公司就原告损害承担50%的侵权责任,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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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蔡淑芬
编辑:李玉帆
校对:程 婷
核发:戴 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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