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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名词的看法

危险品不危险 危险品航空运输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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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领域有一些词语,看上去很相似,但实际上又有差别。尤其在这些词语所涵盖的范围还有交叉的时候,很容易被人们误解。这给企业合规管理以及政府不同部门执法带来了一些困扰,甚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

 

小编在这里尝试着从国内法律规章的定义出发,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词语做一些解释,纯属个人见解,欢迎指正。


一、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这个词在《安全生产法》中出现并有定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这里的“危险物品”的定义有点类似“地三鲜”,定义里还有三个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名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可是又没有“感染性物质”,好在用后半段的“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给兜了回来,这一兜,差不多所有危险的物品就全囊括进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中没有体现出环境危害”,是否适用对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个人觉得还是可以适用的,毕竟环境是全民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物品


“易燃易爆物品”是公安机关比较常用的词语,也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叫法。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消防法》中多次出现,但是没有定义。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这类物品的危险性主要体现在“燃烧”和“爆炸”上,那显然危险性不属于燃烧和爆炸的,也就不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比如放射性物质;但是能够燃烧和爆炸的物品,也不见得就是易燃易爆危险品,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实施监督和处罚,切忌越权或将不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特性的物品纳入监督管理和实施处罚的范围。


01

如何界定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6类15 项,且在国家强制标准GB 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明的物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文解释,易燃易爆危险品主要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关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归县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消防法》里多次提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对照国家强制标准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能够产生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划分标准,能够产生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都应该算作易燃易爆危险品。


02

什么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公安部1994年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强制标准GB 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化学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该定义明确规定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范围,但是公安部18号令目前已经废止。


03

爆炸物品是否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范围?

公安部已有明确的批复,爆炸物品属于《消防法》管辖的范畴。


《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表述的是易燃易爆危险品,而不是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把“化学”两字去掉后其范围更广。从立法的本意来看,显然包含了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但分属消防部门和治安部门管辖。


三、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安监部门(现在为应急管理部)常用的词语,也是特别容易和其他一些词语混为一谈的。


01

官方定义

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采用目录制管理,2015年发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特别指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02

历史演变

老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条也对“危险化学品”下了定义。我们来看一看老版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大家仔细比对下两者的定义,就会发现老版的危险化学品是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为核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与《危险货物品名表》几乎一致。这就意味着2015年以前危险化学品差不多等同危险货物。


03

分类标准

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分类采纳2013年我国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0)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技术内容来自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第4修订版。GHS规定的化学品危害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GHS分类是在危险货物危险性分类基础上建立,并更加全面地考虑化学品对人类和自然环境产生的危害,除了物理危害、急性毒性危害以及腐蚀性外,还包含大部分慢性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1]。


GHS标准与UN-TDG(危险货物一节细说)标准在物理危害、急性毒性危害等方面有交叉。由于分类标准不一致,2015年以后的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就比较复杂了,只能说相互之间有交叉。


03

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化学品更清晰地指向物质,而不会去涉及物品。GHS体系下只有“化学品(chemicals)”,并没有“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我国监管部门为了便于监管,制造出来的词,以区别“化学品”。对于化学品是否危险,则需要专业的分类鉴定。这一个词对于化学工作者来说,也蛮有争议的。


四、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是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的对象,说全了就是“危险的货物”,作为“货物”,就有货物的一些特殊要求,比如包装要求。


01

定义与分类标准

我国的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的规定等同转化自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UN-TDG)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细分成20项,侧重于危险货物的物理危害、急性毒性危害以及皮肤腐蚀等。

02

运输方式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无论铁路、道路、水路的危险货物总体上都是一致的,虽然在各自运输方式上可能有一些细微品名的差异,但根源都是来自UN-TDG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

 

五、危险品


上面提到铁路、道路、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唯独没有航空运输,难道航空不运输“危险货物”?显然航空也运输危险货物,只是在法规中使用的是“危险品”一词。


01

官方定义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指出“危险品是指列在《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危险物品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则,各缔约国均应遵守。经过国际组织之间的不懈努力,航空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基本规则也是来自于UN-TDG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只是国际民航组织会根据航空运输的特点制定差异化条款。


02

危险品、危险物品与危险货物

至此,有人是不是已经觉得有点崩溃了!同在运输体系下,这使用的“专有名词”就有好些个。



如非特殊的情况,一般可以认为这三者是相同的。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的规定“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dangerous goods)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在国际规则里,使用的英文还都是“dangerous goods”。


那为什么同为“dangerous goods”,而不统一为“危险货物”呢?


主要原因在于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与“行李”是两种不同的形式,《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不仅制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航空运输的规定,还制定了旅客携带含有危险物品的行李规定,这与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规定有明显的差异,所以采用“危险物品”以便于区别。即使在我国航空运输法规体系下,也仅在国际民航组织的文件《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书名中使用“危险物品”一词,这本书由国际民航组织组织翻译成中文,一直就延用了这个翻译名称。



注意:《安全生产法》中也有“危险物品”一词,从定义本身来看,差别不大;具体到物品上,至少绝大部分都是相同的;但是从监管职责上,对于运输里的“危险物品”,比如便携式电子设备,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里的“危险物品”,是有争议的。


回到国内的《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这里使用的是“危险品”,与“危险物品”一字之差,你可以理解为是“危险物品”的简称,可能也是有意与《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所做的区别。上面也解释了,这里的危险品与危险货物是有一定差异的,至少还包括含有危险物品的行李、邮件。


六、危险品、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解释这三者的关系,我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这三个词语就像三家独立的公司,原本后台老板都是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分委员会(UN-TDG)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这个国际大老板在中国有三个代理商,在不同区域代理产品,虽然每家公司产品有点小不同,但主流产品都是差不多的。



突然有一天,又来了个实力强劲的外国公司——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危险化学品这个代理商的经营理念和GHS差不多,就和她好上了。代理了GHS大部分产品,又结合区域特点,加了一些土特产。由于GHS公司和UN-TDG公司也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后台技术有一半都是一样的,生产的产品也有很多重合的。所以原来的三家代理在不同区域卖差不多产品的,突然就变成了有一家卖的东西与另外两家,既有不一样的,又有类似的,这就给顾客的选择带来了困惑。



在现在大公司合并的浪潮下, GHS公司和UN-TDG公司也展开了合作,避免同质化竞争,都在努力使相同的技术标准一致,这样可以减少类似产品,生产相同产品。


七、其他术语


就上面那些术语已经足够让大家凌乱,可现实是还有一堆术语呢。


01

剧毒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只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才是剧毒化学品。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剧毒化学品隶属于危险化学品,也一定属于《安全生产法》的“危险物品”。但考虑到剧毒化学品可能完全禁止流通,禁止正常的运输,并不一定能够归属为危险货物。

注:剧毒化学品从定义到种类上,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02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并未给出“易制毒化学品”的定义。大家注意这里的“毒”是“毒品”的意思,知道这个就比较好理解,能够比较容易利用来制造毒品的化学品都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也是通过目录直接给出的。



这份名单里有大家比较熟悉的醋酸酐、乙醚、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等。


0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是指化学品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性质。易制爆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3条规定,公安部编制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从上面的公告解释可以看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隶属于危险化学品


04

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感觉未完,有空再续吧!


参考文献:

1.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的比较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21):2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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