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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监委自我监督的“浙江方案”

2018-04-02 中政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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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东风,浙江省已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前全省行政监察对象为38.3万人,改革后监察对象为70.1万人。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浙江始终把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灯下黑”。


1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


为确保监察权力“不任性”“不妄为”,浙江探索实施部门分设——分设执纪监督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前者负责日常监督,运用“四种形态”,延伸监督触角,不负责具体案件查办;后者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而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同时,在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调整了4位副书记的分工。过去各有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了“红脸出汗”和立案查处的分离。



2动态更新、全程监控——对问题线索全过程监督


线索由专管员在案件管理系统录入,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廉情信息随即显示出来,进入待办状态;经层层审批,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室。处置中的每个环节和时间点,纪检监察室都会在系统中进行更新。案管室在收到问题线索时,即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分发”给相关科室承办。立案后,则流入审理室。


对于查否线索,台州实行集体审结制。由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召集案管室分管领导和室主任、承办线索室的分管领导和室主任集体会商,了解线索审查情况,逐一过堂、集体审议后,才可予以了结。


3精准把控、全程留痕——严格限制留置等审批程序


为从严把关留置审批,浙江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规定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需符合基本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必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另外,规定监察机关负责留置讯问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留置安全工作,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此外,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等情况的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行为,逐一记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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