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佈30周年|立會宣誓引風波 人大第五次釋法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列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宣誓就任期間,一些反對派人士涉辱國播「獨」、違反宣誓程序被取消議員資格。11月7日,人大釋法對宣誓形式及要求作出界定,指明「港獨」無出路。
梁頌恆、游蕙禎立會宣誓涉辱國播「獨」,被取消議員資格
反對派立會宣誓「玩嘢」 議員資格取消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立法會新一屆議員宣誓就任期間,一些反對派人士宣誓時「玩嘢」。
其中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並將「CHINA」讀成帶有辱華性質的「Chi-na(支那)」。劉小麗以極慢語速讀出誓詞,羅冠聰和姚松炎宣誓期間擅自添加字句,梁國雄在宣誓時手持道具、展示標語、又撕毀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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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監誓期間,拒絕為梁頌恆、游蕙禎及姚松炎監誓,三人不能參與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程序。
10月18日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梁游等5名議員宣誓無效,批准5人次日再誓。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會主席裁決,阻止梁游再誓。
10月19日的立法會上,建制派議員離場抗議再誓觸發流會,梁頌恆、游蕙禎及劉小麗無法再誓。
10月25日梁君彥宣佈押後為梁游監誓,並禁止二人進入議事廳。此後梁游二人多次強闖議事廳企圖自行宣誓,導致立法會混亂,期間造成6名立法會保安受傷送院。
2016年11月2日,立法會工作人員阻止強行闖入會議室的梁游二人(資料圖片)
11月3日司法覆核案開審,在各方代表律師陳述理據後,法官宣佈押後裁決。之後有消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要求」就基本法104條釋法。
11月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人大釋法指出,香港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宣誓,並謹守誓言。
11月15日,高院做出裁決,自2016年10月12日起梁頌恆、游蕙禎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判決書指出,無論人大有否釋法,判決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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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梁游提出上訴,30日上訴庭駁回申請,維持取消兩人議員資格的裁決,訴訟費全由梁游支付。隨後梁游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於2017年8月26日被終院駁回。
人大釋法對宣誓形式及要求作界定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規定作出如下解釋,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資料圖片)
對於「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人大釋法時指其包括以下含義: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時任全國人大副秘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而主權亦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包括議員如散佈「港獨」思想,「不可能擁護基本法」。他亦指出,在香港提出「香港獨立」、「香港建國」、「香港民族」、「民族自決」等主張,本質上都是「港獨」。
梁游案後續:再有4人被取消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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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大釋法及梁游案判詞,再有4名反對派人士議員資格被取消。
2016年12月2日,律政司與特首入稟高等法院,指劉小麗、姚松炎、梁國雄和羅冠聰的宣誓無效,要求取消他們的立法會議員資格。
2017年7月14日,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4名議員全部宣誓無效,自2016年10月12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這次判決法院引用了人大釋法作為重要的法律依據。
梁國雄不滿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駁回上訴時指,人大釋法有約束力,亦是香港制度的一部分。當人大釋法,香港就有責任跟隨。上訴庭亦表示,人大釋法是不容挑戰的,香港法庭亦沒有法律權力裁定釋法是否有法律效力。
五萬人集會撐釋法 「港獨」無出路
人大釋法後,高院判決前夕,由眾多香港社團組成的「反港獨 撐釋法」大聯盟,於2016年11月13日下午在香港立法會添馬公園舉行逾5萬人大型集會,表達香港市民反對「港獨」、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強烈心聲和正義訴求,不少市民攜一家大細參加集會,力撐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這次釋法主要理據是涉及國家統一,領土完整。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宣誓案涉及中央與地方關係,是有釋法的可能性,因此「遲釋法、早釋法」屬權衡輕重的問題,而不是破壞法治的問題。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認為,釋法不單止針對宣誓風波,同樣適用於因主張「港獨」而被禁參加立法會新界東直選的梁天琦及陳浩天等人的司法覆核案件,以表明影響領土完整的人都不能出任立法會議員。
2017年兩會期間,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發表政府工作報告時,在香港部分首次表明「港獨是沒有出路的」,要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實踐不動搖、不走樣、不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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