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送給市民最好的跨年禮物
【1·1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胡家俊 报道:反中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起訴欺詐及觸犯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本來在兩案均被拒絕保釋,但他其後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
終院就黎智英保釋案進行裁決,黎智英應訊(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攝)
終審法院昨日指李官或錯誤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2條,故就這議題受理律政司的上訴,排期至2月1日審理,其間下令將黎智英再度收押。黎智英即時重返監獄等候聆訊。
73歲的黎智英在涉欺詐及違反香港國安法兩案中,皆被總裁判官蘇惠德駁回保釋申請。然而,黎智英只被收押20天,便於上月23日獲李運騰法官批准保釋,律政司決定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昨日開庭先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由即將退休的首席法官馬道立及兩名常任法官張舉能、李義處理。
嚴重罪行一般不准保釋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按香港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指條例在字眼上並沒有假設准予被告人保釋,與處理一般案件保釋申請的着重點不能相提並論。
律政司強調,違反國安法是嚴重罪行,一旦違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刑期與謀殺或叛國相當,而謀殺案被告一般不獲准保釋,故認為黎智英同樣理應收押候審。對於李運騰卻批准了黎保釋外出,律政司質疑李在考慮保釋決定時,錯誤理解國安法第42條,亦沒有充分考慮國安法的立法原意、目的和原則,若然終院不受理律政司的上訴,將嚴重損害公眾利益。
黎鎖手鏈腳鏈 囚車押走
馬道立等三位法官昨日早上聽畢陳詞後,押後至昨日下午四時即日裁定受理律政司的上訴。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出經考慮控方提出的憂慮,包括李運騰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可能錯誤地解讀國安法第42條。鑒於第42條連同其他相關國安法條例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因此決定就第42條應如何正確地解讀而批出上訴許可。
終院並指出,倘若等候上訴正審期間繼續批准黎保釋,等同假定了李運騰的決定正確,原則上並不恰當。最後終院應控方申請,下令黎智英須暫時再次羈押,直至上訴有結果。黎智英聞判愕然,呆滯三數分鐘始把部分個人物品交與親友保管。
懲教人員在終審法院外掛起帳幕,黎智英被戴上手鏈和腳鏈,昨日下午約5時半在懲教人員押送下,經這條帳幕隧道上囚車,押送往荔枝角收押所。
昨日有媒體報道稱,控方於庭上曾指香港國安法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律政司其後澄清,指控方所指是香港國安法有關批准保釋的條文涉及是否有「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議題,而非「無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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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屠海鳴
昨日是2020年的最後一天,終審法院批准律政司上訴許可,黎智英須即時還押至2月再訊。消息傳來,港人振奮!這表明,國安法有望得到全面準確落實,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得到維護,市民的呼聲得到回應,香港由亂向治的趨勢得以延續,這是終審法院送給市民的最好跨年禮物。在新一年裏再出發,港人對未來的信心更加堅定!
民意得到積極回應
被控危害國家安全及欺詐罪的黎智英獲高院批准保釋後,引起市民強烈不滿;民調顯示七成市民反對其保釋,更有不少市民透過各種途徑表達意願,要求將黎智英拘押,防止「港獨」分子再次棄保潛逃的事情發生。
市民之所以對黎智英獲得保釋強烈不滿,是因為此人作惡多端;他不僅是「賣港四人幫」的首要分子,而且是反中亂港勢力的幕後金主,是美國等反華勢力培植多年的政治代理人,這些年來所做的「賣港」之事盡人皆知,他毫不掩飾地稱「在敵方的陣營裏,為美國而戰」,其漢奸本性暴露無遺,以至於黎氏族人都看不下去了,去年已將黎智英踢出族譜,以免羞辱祖上。今年7月1日,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後,昔日的「賣港」大佬紛紛隱退,而黎智英並沒有收手,依然通過各種手段煽動危害國家安全,其狂妄程度,令人難以容忍!
難道披着「民主」的外衣就可為所欲為?難道是傳媒大亨就可享受特殊待遇?難道有美英等國支持就可以網開一面?一審法官准其保釋的裁決,令人對全面準確落實國安法產生了擔憂,令人對香港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的決心產生了動搖,令人對香港的法治核心價值產生了質疑!
毫無疑問,如果黎智英保釋的裁決得不到糾正,香港回歸法治的路會更加艱難;如果黎智英在此期間潛逃,更是對香港司法機關的極大羞辱,是對香港法治基礎的極大打擊,也是對國安法的極大挑戰。
黎智英一日不還押,則風險一日不解除。總算終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官的裁決,既回應了民意,又維護了法律尊嚴,這是香港司法機關的一大進步。
再出發的信心更加堅定
終審法院糾正一審法官的裁決,這是值得慶幸的事情。此舉說明香港的法治精神還在,香港的司法獨立還在。
黎智英曾兩次請求保釋,都被法官拒絕。這一次,審理黎案的高院法官李運騰,以普通法「疑罪從無」原則為由,批准黎智英保釋,看似有幾分道理,實則是對法律原則理解偏頗。「疑罪從無」不僅是普通法的原則,大陸法也遵循這一原則。恪守「疑罪從無」原則,並不是必須批准保釋,而國安法第42條寫得清清楚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法官並沒有拿出「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充足理由」,就草率地批准其保釋,顯然是有違法律原則的。終審法院糾正一審法官的裁決,說明個別法官並不能「獨斷專行」,維護香港的法治精神的力量仍然是非常強大的。
基本法賦予香港司法獨立的地位,這是對香港司法機關的信任,是對香港法官的信任。一審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釋時,至少有三個誤區:一是對黎智英的犯罪事實認識不清。黎智英多次請求美國制裁香港、制裁中國,這是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有力證據,法官卻將其視為「評論」而非「請求」;二是沒有考慮到黎智英潛逃風險。雖然保釋條件堪稱「苛刻」,但黎智英非一般人物,他被檢控後,美國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曾隔空喊話,要求香港特區「放人」,美國中情局與黎智英早有密切聯繫,黎智英潛逃非常容易;三是沒有考慮到「惡的示範效應」。同樣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黎智英都可以保釋,那麼其他幾人是否也可以獲得保釋呢?國安法剛剛在港實施,黎智英保釋先例一開,國安法實施效果將大打折扣。終審法院糾正一審法官的裁決,說明香港司法機關糾錯能力是值得信任的。
「一國兩制」要在香港行穩致遠,必須堅守法治精神。如果「司法獨立」帶來的結果是摧毀法治精神,那是香港的悲哀!所幸的是,司法機關糾錯機制發揮了作用,這增強了人們對香港司法機構的信心,也使港人新年再出發的信心更加堅定。
司法改革仍需向前走
終審法院糾正一審法官的裁決,是一個好的開端,但從整體情況來看,香港司法改革仍需向前走。
時至今日,在司法機構內部,仍有相當多的人高高在上,聽不進市民的呼聲,認為香港的司法機構完美無缺,沒有改革的必要。試問:如果香港的司法機構完美無缺,為什麼法官的判案沒有對暴力犯罪起到阻嚇作用,反而起到了激勵作用?試問:如果香港的司法機構完美無缺,為什麼獲准保釋的被告,屢屢出現棄保潛逃的現象?試問:那些當庭讚美被告為「優秀青年」「未來社會棟樑」的法官,是在維護法律權威,還是在褻瀆法律?
香港的司法機構是否完美?要用事實來印證,要由效果來檢驗。「修例」風波以來的諸多案例說明,香港司法機構的積弊很多,司法改革勢在必行。基本法賦予香港「司法獨立」的權力,是有明確定義的,不能將司法機構變成無法監督的「獨立王國」。
香港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香港司法機關的弊端。比如,司法機關的判決不是對準真正重點,而是着眼於律師的論點,被律師牽着鼻子轉;律師濫用基本法而法庭又容忍,等等。這些方面都應該是司法改革的着力點。
黎智英新年前重新還押,這是香港之幸,是法治之幸!新的一年,香港走向美好未來的步履更加堅定!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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