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愛國者治港」,大狀公會還應存在?
【4·1 維港專線】大公報記者 吳子硯 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不過,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中佔有席位的香港大律師公會,由「佔中」至修例風波,乃至香港國安法出台,卻屢屢為反中亂港分子張目。本港政界及法律界人士指出,大律師公會的有關言行並不符合「愛國者治港」的原則,亦不利於促進香港的良政善治,質疑其是否還有存在的價值。
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暴徒蒙面後在各區大肆破壞,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竟指大部分被捕者「品格良好」(大公報)
香港的所有法官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產生,而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當中必定包括一位大律師公會的會員,通常由公會主席出任代表。惟大律師公會長期在重大事件上為反中亂港分子張目,社會上一直有聲音對該公會可以影響特區政府委任法官感到擔心。
批評警方止暴 抹黑國安法
2014年非法「佔中」期間,暴徒長期佔領公路、嚴重影響市民生活,甚至圍堵政府總部、衝擊立法會,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大律師公會竟發表聲明批評警方「向手無寸鐵的市民使用過度或不相稱的武力」,更歪曲事實稱警方所為對暴徒情緒「火上澆油」,甚至妄言「警方及檢控官需時刻表現體諒及適度克制」。
在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陪審團裁定「港獨」分子梁天琦一項暴動罪成,時任大律師公會副主席的蔡維邦作為其辯護律師,替其求情時大讚梁的做法是「承擔市民責任、為民主及香港社會未來捨身打拚」,更胡言「香港在民主路上大倒退」。
而在修例風波中,2019年7月暴徒闖入立法會,大律師公會竟稱「無需提醒公眾守法及保持社會秩序的重要性」,更稱暴徒的行為是「珍視及熱誠地捍衛香港的法治」,若政府拒絕妥協即是「違背法治精神」。而在暴動持續數月後,大律師公會非但不譴責暴徒違法,反而譴責警方使用過分武力、以暴力對待示威者,「削弱公眾對警隊的信心」。
仿英國保留「大律師」無意義
及至去年國安法出台,黑暴終於日漸平息,大律師公會轉而抨擊國安法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其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削弱司法獨立」,更抹黑新增的四項罪名「缺乏對法律確定性和公平待遇的基本保障、侵害基本人權」,妄言國安法損害香港高度自治及「一國兩制」。而今年新任公會主席夏博義上任即口出狂言要修改「侵蝕法治、損害人權」的國安法,公然對暴徒表示同情,抹黑律政司的正常提控、上訴為「過分進取」,更胡言香港「完全沒有民主」,試圖美化暴亂為「群眾運動」。
夏博義被《大公報》踢爆從2018 年起曾代表英國自由民主黨擔任牛津市議員後,於今年一月才因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而辭去市議員職位(大公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夏博義作為英國政黨前議員,竟有份提名香港法官,其提名之人極有可能同樣「政治立場行先」,急需改革。她進一步指出,香港至今仿效英國保留「大律師」是毫無意義,既增加訴訟費用,又給予部分人過高權力,實屬巨大漏洞。她直言「大律師公會根本就不應該存在」。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亦表示,夏博義隱瞞英議員身份,而其言論「又鼓吹暴力又反對國安法」,大律師公會內部竟包庇至今,未有任何紀律處分,實需警惕,傅健慈同時表示,「不可看輕國家打擊反中亂港分子的決心」。
成立亂港組織 接受美國資助
夏博義在上世紀90年代與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成立「香港人權監察」,該組織曾長期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的財政資助,合共高達1500多萬港元,夏博義卻聲稱「從沒有收過政府捐款」。「香港人權監察」在黑暴亂港期間,頻頻藉「監察」之名抹黑警察、協助暴徒作惡。
夏博義與戴啟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在上世紀90年代成立「香港人權監察」,並成為首任主席。對於該組織曾長期接受NED的財政資助,夏博義聲稱對方從沒干預組織的活動,又指基金沒收受任何政府資助。事實上,近年有機密文件揭露,受美國政府資助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1994年起以旗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NDI)等名義,資助反對派組織和反中亂港活動多年。《大公報》還曾調查發現,NDI總裁米德偉(Derek Mitchell)及NDI亞洲區主管南安德(Manpreet Singh Anand)在去年區議會選舉後的敏感時期突然竄港,米德偉更公然表明支持暴徒,聲稱要繼續做抗爭背後強大的後台。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人權監察」曾被踢爆長期收受來自NED合共高達1500多萬港元撥款。「香港人權監察」在黑暴亂港期間,頻頻藉「監察」之名抹黑警察,甚至涉嫌在暴亂現場阻撓警方正常執法、協助暴徒作惡。
夏博義涉瞞政治背景 恐構成國安漏洞
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剛上任即狂言求改國安法,又質疑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大公報》早前踢爆夏博義從2018 年起曾代表英國自由民主黨擔任牛津市議員,今年一月才因出任公會主席而辭去市議員職位,且其提名參選時並未主動披露。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曾直言,大律師公會主席由英國市議員「兼任」是「滑天下之大稽」,促其辭職,而夏至今仍「賴死唔走」。各界則恐就此構成國安漏洞,促罷免其主席之位。
《大公報》報道早前踢爆,夏博義為英國自由民主黨資深成員,他於2018年獲選為牛津市聖瑪格麗特(St Margaret)選區議員,於一月才宣布即時辭任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一職。梁振英當時在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帖指出:「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位高權重,竟然是由英國的市議員兼任,香港到底是誰家天下?夏博義心向何方?這是滑天下之大稽,荒天下之大謬。」
馬恩國促廉署徹查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亦指出,夏博義獲提名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未有向會員和公眾披露所屬政治聯繫,有機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敦促廉政公署徹查。
本身是律師的全國政協委員簡松年指出,夏博義或因自知其兩重身份存在衝突,促公會應就事件召開特別會議,並向公眾交代如何處理夏博義的主席身份,包括是否要求他辭任主席。
而針對大律師公會早前想以一紙聲明與夏博義切割,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亮星表示「根本無可能」,他認為夏既由公會內部選出,其言論就代表了公會的立場,公會若要與之割席,須撤除其主席職務。
新聞評析|大律師公會包庇夏博義必將自食惡果
文/方靖之
香港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夏博義,不但在參選時故意隱瞞其英國市議員的身份,而且在當選後狂言挑戰人大權威,抹黑香港國安法,妄言修改國安法,替反中亂港分子撐腰,更利用大律師公會主席身份,企圖將公會變成縱暴反中的政治工具。夏博義的背景並不簡單,他在香港政治鬥爭由「熱戰」轉為「暗戰」的時間點,突然由英國祖家來港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明顯是帶着政治任務和目的而來。這樣一個言論越界、誠信有虧、背景複雜、挑戰中央的人成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當然不是公會之福。
有公權力就應該接受監管
可惜的是,公會至今仍然對外界質疑夏博義的聲音不聞不理,一味「拖字訣」、冷處理,以為將事件淡化,就可以風平浪靜。這是未能準確把握夏博義事件的本質,這次事件不只關係個別人士的不當言論,更涉及到反華勢力和人士滲透到香港重要法定組織的問題。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會容許與外國勢力關係密切,以至以對抗政府、反對憲制的人出任重要職位。
大律師公會不是某些人的俱樂部,其擁有不少法定權力,既有權力,就有義務,也要有監管,大律師公會如果繼續包庇夏博義,任由夏繼續利用大律師公會作為反中反政府的工具,這樣一個是非不分、政治掛帥的公會,當然不適宜再行使任何法定權力,甚至在香港將難再有一席之地,這是大律師公會必須深思的。
大律師公會的理事會應該認清一個事實,這次民意輿論對夏博義的批評並非是針對整個行業,而是針對夏博義,針對其反憲制、反國安法以至鼓吹「藏獨」的言論,這些言論就是出於一般市民之口尚且不能接受,更何況是一個法律專業團體的主席?而且,單就夏博義隱瞞其政治背景和英國市議員的身份,有瞞騙之嫌,已經足以罷免其主席一職。公會不是一直強調政治中立、專業為先,一個本身是英國政客的主席還談何政治中立?他服務的又是哪個國家的利益?
大律師公會不是一個聯誼組織、不是文康組織,也不只是一個法律人士的團體,而是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專業法律組織,由這樣一個居心叵測、思想偏激、反中上腦的人擔任主席,等如將公會推上一條不歸路。公會過去經常就香港的法律議題、政治議題發表聲明,近年不少立場已屢屢引起社會的質疑及批評,被指責是政治凌駕專業,更多次挑戰中央的憲制權力,如果由立場更偏激的夏博義上台,並利用大律師公會的平台宣揚其反中央以至「縱暴煽暴」、「藏獨」立場,公會將如何自處?
大律師公會擁有各種法定權力,任何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高等法院任命並成為大律師之後,都必須得到大律師公會所發出的執業證書才能合法執業,成為執業大律師。為了得到執業證書,所有大律師更必須是大律師公會的成員,更要接受公會《行為守則》的全面監管。
此外,大律師公會主席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上扮演重要角色,這個主宰司法人員聘任的委員會,由七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及三名非業界人士。在委任大律師及律師加入委員會前,行政長官有義務諮詢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意見,一直以來行政長官都會接受兩個律師會的提名。即是說,夏博義擁有影響香港司法人員聘任的權力。
對法律界而言,大律師公會儼然是一個壟斷機構,擁有發出大律師資格的絕對權力,這樣一個關係香港法律界的組織,當然不只是一個專業團體,更是一個具有公權力的機構。這樣一個重要組織很難想像會由一個「不愛國者」、一個與外國勢力關係千絲萬縷、一個外國的前議員出任,否則香港還是「愛國者治港」嗎?
當局有權勒令公會停止運作
夏博義不單不是「愛國者」,更是一名對抗憲制、挑戰中央權威的政客。過去一直擔任外國勢力干預港事的棋子。夏博義在1990年代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等共同成立「香港人權監察」,並出任首任主席。「香港人權監察」一直與煽動亂港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緊密,並曾在18年間接受高達1482萬港元撥款。夏博義曾以「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身份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更於2002年11月與時任民主黨主席李柱銘、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前往歐洲游說外國勢力反對立法。這樣勾連外國勢力的人,怎可能有心服務香港?
夏博義更是一名「藏獨」分子,抹黑西藏人民處於「異族奴役、統治和剝削」之下,「若『民族自決』這一權利還有任何意義的話,則必須適用於西藏。」與現在西方反華勢力抹黑新疆所謂「強迫勞動」的伎倆如出一轍。這樣一個「不愛國者」、反中反港分子、「藏獨」分子出任大律師公會,代表了什麼?是否代表公會認同其立場和所為?是否意味公會將成為「縱暴煽獨」的平台?公會繼續包庇夏博義,任由其從事損害國家的勾當,輕則將喪失所有法定權力,重則保安局有權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勒令公會停止運作。公會應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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