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處理不好此事,中央勢必出手!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國安法,獲法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並就此多次上訴。22日,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昨日在終審法院進行聆訊,聽畢雙方意見後,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宣布,將延至11月28日下午4時裁決。
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評指,如果香港不能妥善處理好此事,中央勢必出手,而且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手段、能力,更有堅強的決心和意志,確保國家安全和港人利益不受損害。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表示,Tim Owen不具有香港國安法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無法為案件作出重大貢獻,希望終審法院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具權威的指導。有立法會議員稱讚袁國強庭上表現,強調最重要的課題就是香港法庭會否過分偏重西方的人權,把中國的國家安全拋諸腦後。
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高等法院原訟庭同意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黎智英來港出庭。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高等法院上訴庭,惟被判敗訴。律政司其後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不果,最終決定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昨日上午處理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當事人Tim Owen亦有到終審法院旁聽。
代表律師必須了解中國法治傳統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認同,上訴庭並沒有考慮應該在怎樣的例外條件下允許海外大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但指出律政司並沒有就怎樣的例外情況應獲允許提出建議。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認為,根據普通法傳統,應該以案件來樹立先例,因此認為窮舉式地列出允許的例外情況並不理想。
袁國強強調,對於一國來說非常重要的國家安全問題,但對於另一國來說卻未必如此。海外大律師如申請來港接案,申請人應該能夠理解中國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國家價值。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提出,對國家安全的考慮是否可以以個案考慮的形式作出,而不是律政司建議的默認拒絕海外大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法案件。袁國強認為,香港國安法同時涉及中國的法治傳統和普通法法治傳統,如果申請人無法同時理解二者,將無助於這兩部分的融合,其建言可能危險而不具有建設性。
案件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昨日吸引大批記者到終院採訪。大公報記者攝
香港國安法毫無疑問是中國法律
在回應張舉能的提問時,代表Tim Owen一方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表示,「並不知道香港國安法是否基於中國法律擬定。」袁國強隨後回應,香港國安法毫無疑問是中國法律。
上訴申請 終院下周一裁決
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一案預期將於12月1日開審。法官宣布延後宣判後,袁國強向法庭提出建議,如法庭最終頒下上訴許可,可進取地在12月1日前完成本案上訴,或者由相關刑事案的法庭同意,將相關刑事案延後一星期。
聽畢雙方意見後,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宣布,將延至11月28日下午4時裁決。
終院應為未來案件作權威指導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下月審理,法庭早前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社會各方極度關注,律政司堅決反對,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法庭上為國家安全據理力爭的表現,廣獲各界人士點讚,昨日終院聆訊結束後,更有旁聽市民第一時間上前與袁國強握手,向他表示支持與讚賞。
海外大狀離港後難受約束
就之前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許可時,袁國強陳詞指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而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袁國強又指,香港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所作的貢獻有限。
袁國強當時指出,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是背道而馳;而海外大狀一離開香港,實際上就難以受到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
昨日在庭上,袁國強明確指出,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而且今次案件是第一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可以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並重申Tim Owen沒有香港國安法以至本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業知識以至抗辯經驗,根本無法對案件作出重大的貢獻。
有政界人士及市民公開在社交平台上為袁國強點讚。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感謝袁國強為捍衛國家安全挺身而出,就黎智英聘Tim Owen一事在終院陳詞,據理力爭,直言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今天黎智英聘海外律師處理如此嚴重的國家安全案件,究竟我們法庭會否過分偏重西方的人權主義,被公眾認定為殖民文化,把中國的國家安全立法背景,國安法的重要概念拋諸腦後,這就是今天最重要的課題。
市民期望裁決能維護國家安全
有前線記者及即時評論指出,黎智英一案是涉及特區穩定、國家安全的頭等大案。袁國強在法庭上的言行,大智大勇,表現出捍衛香港國安法權威、香港法律尊嚴的決心、意志和勇氣。廣大市民都期望,終審法院有一個能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法治的裁決。
文/屠海鳴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其辯護,昨日上訴至終審法院。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法庭的陳詞中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由於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故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袁國強還從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國安法維護香港整體利益等角度,詳盡闡述了外國律師代理國安案件的荒謬性。
袁國強的慷慨陳詞,深刻闡明了國安法的深刻內涵,捍衛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威,維護了香港法律界尊嚴,加深了人們對國安法的認知,有利於澄清謬誤,促使終審法院作出符合國安法立法精神的裁決。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核心利益,無論是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還是實行大陸法的國家,概莫能外!國安案件不允許外國律師代理早已是國際通則,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一案,是香港迄今最重大、最敏感的國安案件,豈能由英國律師代理。
維護國家安全體現權威性
如果香港本地司法不能維護國安法尊嚴,勢必觸發中央響應機制,不能容忍不忠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這樣一個明顯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高等法院到底意欲何為?對國安法是何態度?拿普通法思維處理涉國安法的案件,明顯是錯了頻道。是無知還是有意為之?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特殊性不容質疑!
高院原訟庭於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路上訴至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庭當初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提到需「顧及公眾認知」,稱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此案,是要公眾覺得審訊是公平進行。袁國強反駁指出,法庭要考慮的應是公眾利益而非公眾認知,上訴庭的考慮是本末倒置。
袁國強所言一語中的、直指要害。試問:國安案件審理的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眾利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不是所謂「顧及公眾認知」。國安法頒布實施僅兩年多,如果公眾對國安法的認知模糊、或有人認知錯誤,難道不顧公眾利益而要遷就這樣的「公眾認知」嗎?
眾所周知,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反中亂港勢力把香港這樣一個美麗的城市搞得烏煙瘴氣、遍體鱗傷,蒙面暴徒當街縱火、火燒活人、私刑路人、打砸交通燈和港鐵設施,肆無忌憚地「裝修」商舖,許多議員的辦事處也被破壞到「無可破壞」的程度,學生沒法上學,打工仔無法返工,店主無法開門營業。香港遭受的損失不可估量!反中亂港勢力這樣做,就是挑戰「一中」原則,實施「港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香港才恢復了正常秩序,國安法起到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香港最大的公眾利益。
把「顧及公眾認知」置於「維護公眾利益」之上,這說明高等法院上訴庭對國安法的理解不夠精準到位,完全有「補課」的必要!
高於本地法律體現凌駕性
香港國安法具有什麼地位?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關鍵。
迄今為止,涉及香港的法律,僅有兩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的。一部是香港基本法,另一部是香港國安法。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地位僅次於香港基本法,高於香港現行的其他所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允許回歸前的大部分法律保持不變,保留了香港作為普通法管轄區的特色,這體現了「一國兩制」政治制度的巨大包容性。但不能因此而產生錯覺,用普通法的程序和習慣去約束國安法的執行。說得再明白一些,在香港,基本法最大,國安法次之,其他法律都必須遵循這兩部法律規定的原則。
再看看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駕性地位,各國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有嚴格規定,案件當事人保釋條件也非常嚴格。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也都不允許外國大律師插手相關案件。道理很簡單:國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外國律師參與審理,存在巨大風險。
自律政司就「黎案」聘用外國律師之事上訴以來,有外國反華勢力不斷抹黑、攻擊律政司,認為不尊重黎智英選擇律師的權利,是侵犯黎智英的辯護權,云云。然而,他們卻閉口不談自己的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代理?外國反華勢力把「雙標」玩得這樣熟練,是在把世人當傻子一樣欺騙,再次暴露了其邪惡本性!
國安案件涉及外部勢力體現特殊性
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什麼?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香港國安法的總則闡明瞭立法目的:「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益……制定本法」。
香港國安法訂明瞭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其中之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均屬犯罪」。
眾所周知,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的主要對象是英國和美國,而黎智英聘請的律師Tim Owen是英國人,顯然存在利益和角色衝突。作為英國公民的Tim Owen必然效忠英國,誰能保證他在代理「黎案」時不把維護英國的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呢?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卻讓一個完全有可能把維護英國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師參與案件審理,而英國又屬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當事方。這豈不荒唐!
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基於香港本地獨特背景制定的,其凌駕性不容置疑;國安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其權威性不容置疑;國安法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特殊性不容置疑!因此,「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必須從國安法的角度判別,而不能從普通法的角度判別。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能準確理解國安法,中央不會坐視不理,一定會履行國安法賦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黎智英申請聘用英國大狀一案,終審法院昨日開庭處理。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庭上據理力爭,表現出了專業的法律素養和法治精神,展現了維護國安法權威和法律界尊嚴的堅強決心。事實上,整宗案件最核心之處在於,如何準確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正如袁國強所指出,國安法實施就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眾利益,國家安全就是最大公眾利益。因此,從這一大原則角度而言,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都不應由外國大狀介入,這才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
本案經過原審、上訴以及此次終審,歷經波折,引起各界關注。昨日庭上雙方攻防辯論,代表黎智英一方的大律師糾纏於「程序」問題,認為律政司不應提出未曾在下級法院提出過的觀點,又指不能只顧內地法律而忽視香港普通法制。代表律政司的袁國強則從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進行深入辯析。從庭上表現而言,律政司代表顯然技高一籌,理據更有說服力,也更符合國安法要求。
國安法並非普通的香港法律,不論是其立法背景還是立法的機構,都具有特殊性。的確,回歸後香港適用普通法制度,也一直運行良好,但2019年出現黑色暴亂,不僅國家安全受損,法治遭踐踏,港人利益也受到嚴重破壞。中央為香港制定國安法並加以落實後,香港才實現由亂到治的根本轉變。事實說明,國安法的實施正正是保護了香港的公眾利益,如果沒有國家安全,香港的任何公眾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因此,絕不能簡單地運用普通法的程序習慣、思維習慣去理解或執行國安法,而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準確貫徹法律精神。其實,不論是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還是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的「總則」,都已經闡明了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也強調了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肩負的憲制責任,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理解到這一背景和要求,才能準確理解國安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誠然,相較於其他法律,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但在新法律、新責任之下,必須要有相適應的新思維。
昨日律政司代表指出,此次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是要邀請法庭重新考慮因國安法立法而衍生的新角度:國安法關係到公眾利益,以及國安法的立法背景是要防止社會動亂。這點出了本案的關鍵所在。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利益及價值,其他國家的人是否能維護本國的利益,顯然存在巨大的疑問。正如英國人不會允許中國律師參與重大國安案件的審訊一樣。從這個原則出發,但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理所當然需由本地律師處理。允許外國大狀介入既不符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更有洩密的風險,不可不察。
香港國安法具有凌駕性地位,關乎國家安全和七百多萬香港市民的利益。香港司法機構肩負重大憲制責任,應考慮公眾利益,而不是所謂的「公眾觀感」。各界期待終院能作出符合憲制責任的判決。必須指出的是,如果香港不能妥善處理好此事,中央勢必出手,而且有充足的法理依據和手段、能力,更有堅強的決心和意志,確保國家安全和港人利益不受損害。中央也支持行政長官行使憲制權力,堅定維護國家安全。
編輯:蘇萊
審校: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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