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浙江温州]周远清与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2民初13786号
原告:周远清,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被告: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元元。
原告周远清与被告温州乐易金融创新研究服务中心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周远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加盟费10万元;2、判令被告归还风险金1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商协议,原告于2015年6月9日通过农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作为原告加盟费,后原告遵守协议开展被告股指期货衍生品业务,但仅仅开展二个多月,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股指期货保证金与交易手续费调控,被告停止股指期货配资业务,转移协议业务方向,开展黄金、白银、铜、镍、聚丙烯、棕榈油,天然橡胶等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依照2011年7月5日《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再次重申无期货经纪资格和股指期货开展分仓配资业务为非法,原告才感觉被告经营业务非法,并多次请求归还加盟费与风险保证金无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元元等人在其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期货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便向外推出“乐易金融”期货经营项目,下设代理商,实行分级代理制度,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本案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而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远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锡林
人民陪审员 林 雅
人民陪审员 董新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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