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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实录 | 黄春高: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封建主义

请关注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2022-04-16

本期“向往的课堂”推出的是黄春高老师讲授的《中世纪欧洲史》的课堂实录第三篇。更多“向往的课堂”有关内容,请进入公众号专栏查看。


“封建主义”是西欧中世纪时期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构成了欧洲中世纪史的基本框架,其历史影响力不容忽视。


(三)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封建主义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黄春高



1.封建: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覆盖



以上是我们对“封建”做的概括性描述,是一个比较清晰的、历史性的、结构性的表述,当然这样的表述从历史材料的角度来看,有一种恣意的裁剪。

那么这个时代,欧洲中世纪盛期是封建时代,就是因为封建关系的建立,如下图——从国王,到领主,到骑士,再到农民。


中世纪的基本社会关系


最基础的封建关系,属于一个自由人与另一个自由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一对应”。当整个社会的自由人都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的时候,封建就成为覆盖整个社会的关系网络。这样的社会也才被称为封建社会。


这样的社会状况也发展出了自上而下的封建——次分封/再分封(subinfeudation)。什么是再分封呢?比如,我是一个封臣,我的土地来自于国王的封土,是这样的对吧?但是呢,我的手下有伯爵,又要从我这里封给他们土地;伯爵又把土地分给他手下的子爵、男爵,就这样一直分到实在无法可分的状态,这就是次分封。用英国学者梅特兰的话,“次分封”就是Z自Y处领有;Y自X处领有;X自……B自A处领有;A自国王处领有。在英格兰的表达当中,A是直接封臣。我们所说的“一一对应”关系是一种抽象的关系。


这个社会之所以形成等级意义上的金字塔,正是土地分封的基础形成的,似乎是只有在土地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够形成一种关系的网络,纯粹的人身关系网络难以抽象地存在。换言之,带有社会等级特征的贵族体系不是金字塔结构形成的关键。


当然这其中也会有变化。我们描述的是自上而下的关系,但是会不会有水平的关系呢?封建网络除了经线,还有纬线。在自由人内部,并非只有垂直的依附关系,还有水平的依附关系。伯爵和伯爵之间、公爵和公爵之间都是水平关系,还有可能是逆向的。比如一个公爵的身份也可能比伯爵要高,但他也可能从一个男爵那里获得土地。这个时候就不再是因为“他成为他的人”而获得这块土地,而是因为他就要求获得这块土地。更复杂的是,我为了获得土地,我从A处获得一块,叫A1,从B处获得一块,叫B2……这样,我手头有十块封土,但是来自于不同的领主。因此就出现一种情况:一个封臣可能有多个封君。脑补一下,封臣打仗的时候该怎么办?A和B都是我的封君,结果他们俩打起来了,战场的状况就会非常有意思。总之,这里最值得注意的是封建关系的复杂性的呈现。

【Multiple Homage, Early 13th Century】

John of Toul, make it known that I am the liege man of Lady Beatrice, countess of Troyes and of her son, my dearest lord count Thibaud of Champagne,against all persons, living or dead,except for the liege homage I have done to lord Enguerran of Coucy, lord John of Arcis, and the count of Grandpre. If it should happen that the count of Gr. should be at war with the countess and count of Cham. for his own personal grievances, I will personally go to the assistance of the count of Gr. and will send to the countess and count of Cham., if they summon me, the knights I owe for the fief which I hold of them. But if the count of Gr. shall make war on the countess and count of Cham. on behalf of his friends and not for his own personal grievances, I shall serve in person with countess and count of Cham. and I will send one knight to the count of Gr. to give the service owed from the fief which I hold of him. But I will not myself invade the territory of the count of Gr......


【多边封建关系】

我,都尔的约翰,确认我是特鲁瓦女伯爵布朗什夫人和她的儿子香槟伯爵提奥伯德的封臣(liege vassal),但本人也效忠于库西的恩儒兰领主、阿西司的约翰领主和格兰培伯爵。若格兰培伯爵与香槟的男女伯爵因私人争执而动干戈,我会以亲自效力格兰培,而差遣骑士帮助香槟的男女伯爵,因为我拥有他们的封土,对他们有服务之责。但是,如果格兰培伯爵不是因为自己的怨恨而是代表朋友与香槟男女伯爵发生战争,则我将亲自为后者作战,而派遣骑士为前者服役,但是我不会进攻格兰培伯爵的土地。——1217年11月28日法国都尔地区文献


这是13世纪的历史材料。可以看到,战场上还是熟悉的人碰面了。这时候的战争极少是以杀死对方为最终目的。赎金盛行的原因也就很明显了,都是自己家的人。再复杂的情势都能够找到解决的办法,终究就是为了土地。


所以,经过垂直的封建连结以及水平的覆盖,封建关系成为了整个自由人社会的连结纽带。或者说,自由人以封建纽带而在社会中存在。



2.在封建关系作用下的国家与社会



在这样的封建社会中,“我”作为社会成员是怎样的存在?国家关系丧失了对人的支配吗?封建取代了国家关系吗?封建关系与国家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呢?封建是无“政府”的,但是在英格兰,国王是最高的封君,所有的封地都是从国王那来的,那“我”要向最高封君宣誓效忠吗?那么我们要向名义上的国家宣誓效忠吗?所以,封建和国家有什么样的关系,是需要去讨论的。


霍布斯《利维坦》


封建主义从本质上来看是非国家的,它行使私人权力以代替国家公共权力。因为其基础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之上,而不是制度之上。因此,封建往往被人们理解为无政府。它也确实表现出很大程度的无政府特征。但是,在各个层面的统治上,封建又事实上在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因此封建又被理解为一种政府组织,或者说是一种国家管理之制度。(美国学者斯特雷耶就认为,“封建即政府”)。


【1220年香槟伯爵蒂博之宣誓】

“我,蒂博,告知大家,我已在神圣的祭坛上向法兰西人的著名国王、我最亲爱的陛下菲力普宣誓说,我要对着所有活着的和死了的男人和女人,把他作为我的君主好好地忠心地服侍;只要他在其朝廷里,根据那些可能而且应该审判我的人作出的判决,公平地对待我,我决不背弃我的诺言。如果我未能好好地忠心地服侍我的国王(这是上帝不容许的),只要他愿意在他的朝廷里,根据那些能够并且应该审判我的人作出的判决,公平地对待我,他就可以无需施加暴力而没收我从他那里取得的一切东西把它保留在他自己手中,直到它被他的朝廷和那些能够而且应该审判我的人作出的判决所改正。”——转引自《法国文明史》


家庭关系我们一般表达为亲缘关系,封建从某种意义上看是不是也是一种伪血缘关系呢?所以实际上这里都有可以讨论的地方。那么,家庭和封建是什么关系呢?我刚才讲到布洛赫《封建社会》,他就认为,封建关系强的地方,家庭关系就弱。家庭关系弱的地方,封建关系就强。血缘性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但封建以伪血缘的方式而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庭的存在。似乎,凡封建关系发达的地方,家庭关系就弱势。封建主义是超血缘的,或者是伪血缘的关系(当然在一些情形下也包括血缘)。从而将社会基础建立在家庭血缘之外。如布洛赫所说,“亲属关系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之一,它的相对弱小很能说明封建主义存在的原因。”换言之,家族关系或者家庭职能削弱之下才有封建关系。


但是学者们又发现,家庭似乎与封建共生。中世纪早期,亲属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许不够大,但后来在王室统治继承方面,在教会主教、修道院院长等职务的任命上,我们也可以读出清楚的家族印记。



3.封建的精神



封建制度的存在,也需要其他的力量支撑,这就是伦理或者精神。很多学者都有一种“唯制度论”,但一切制度最终都落到人性,落到执行的人。一个活生生的人会怎么对待制度呢?如果对他有利的制度肯定坚决执行,对他不利的制度肯定不执行、或者反对执行,那么这就是对制度缺乏敬畏和信仰。或者可以这样提问:封建制度为何能够维系?


【富尔伯特主教(Fulbert, bishop of Chartres, c.960-1028) 论封建关系】


“凡向其封君宣誓效忠的封臣都应该将这六件事情铭记在心:即无害、安全、尊敬正直、有用、轻松、可行。无害,即封臣不应该伤害其封君的身体;安全,即封臣不应该以背弃封君的信任或背弃封君安全所需要的防卫而伤害封君;正直,即封臣不应该在司法审判或其他与封君名誉有关的事件中伤害封君;有用,即封臣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即能够使封君做起来很轻松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感到困难;可行,即能够使封君可能完成的事情,封臣决不要使他成为不可能。” ——封臣之义务


“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象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封君之义务


这是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不断地被西方学者认为带有现代的契约精神。他们要给封建加以“现代性”的推崇。


平等契约:亲吻与权利。“由于臣服礼,封臣对封君负有多少效忠和忠诚,封君对封臣就承担多少义务。”——13世纪博韦的博马努阿


生命契约:“任何人如从其封君手中接受一索里达即不能背弃其封君,除非封君想要杀死他,用棍子打他或者强奸他的妻子和女儿,或者剥夺了他的的世袭财产”。-查理曼802-803年的敕令;“任何封臣如想背弃他的封君,他必须证明其封君犯有下列罪行之一才可:第一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第二,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第三,封君和封臣的妻子通奸;第四,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第五封臣将自己的手交付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尽的保护”。——801-813年的敕令


忠诚与背叛是封建主义中的一对悖论:


“如果我亲爱的领主遭杀害,他的命运我将分当。如果他被处绞刑,把我也绞死在他身旁;如果他走上火刑架,让烈焰把我也烧光。如果他因溺水死,让我随他共赴死亡。”——Doon de Mayence


你将杀死你的封君吗?僧侣、圣徒、主教、教皇,他们都永远不会同意给你以教会的宽恕的。神学和圣经宣布:对于乱臣贼子应如何处理。他将被四马分尸,躯壳用火焚毁,他的尸灰将被风吹散,他的行刑地点将是邪恶的地点,寸草不生。——某修士之诅咒


“在这里,所有人都庄严宣誓。一些人持之不渝,一些人弃之如敝履。”


从忠诚到背叛——大凡制度如果缺乏精神的支撑,最终都会丧失其社会功效。这就是本讲想和大家说的内容。中世纪的封建对后来的政治、经济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像中国说“封建”这个词,不是来自西周,而是从西方来的。中国所谓“封建主义”“封建社会”,都是西方的舶来品,但它们并不是中世纪西欧狭义的“封建”,而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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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简介




 黄春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欧经济、社会史、西欧封建社会、近代早期欧洲农民发展问题等。著有《西欧封建社会》、《分化与突破:14-16世纪英国农民经济》等,在《历史研究》、《世界历史》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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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林祎晨、袁之杨

编辑 | 林祎晨

排版 | 崔恺昕

审核 | 柯子蕴 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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