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潍坊那个有证的标本制作中心,我们还有一串问题!
昨天说到山东潍坊潍城区一家名叫鸢艺的标本制作中心有证(看似合法)的问题,我们对此也提出了一些疑问。
详情点击:山东潍坊丨标本工作室有证!我们却还有许多大大的疑问!
今天,接着说我们的疑虑以及追问到底的决心!
1,鸢艺标本制作中心可以经营物种(普通鵟、鸳鸯、喜鹊、白鹭等16种)的来源,包括畜禽养殖场、公园(哪些公园)、动物园(哪家动物园),请问这些场所的野生动物来源是否合法?
2,鸢艺标本制作中心是否建立了台账备查,主管部门有无相关检查记录?
3,法律要求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制品要进行专用标识管理,“保证可追溯”,是不是每一只的来源和去向都可以随时查得到,有登记?
4,允许其每年制作销售392件野生动物标本指的是多少只普通鵟,多少只鸳鸯,多少只白鹭?这个数据非常不严谨,每种野生动物保护等级不同,每个种类是多少只有没有注明?
5,392这个准确数字是怎么得出的?是有什么特别的计算方法么?
6,从其QQ空间可以看到2012年就在制售多个种类的猛禽、蓝翡翠等鸟类标本,不知道当时允许其经营的物种都有哪些?这种明显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应当视情况吊销执照,而不是换新证!
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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