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先行判决确定侵权 后续判赔7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首次依法运用先行判决方式,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020年5月15日
上海知产法院在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的基础上,对该起案件的损害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赔偿原告瓦莱奥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先行判决后仍未停止侵权,申请增加赔偿金额
该案原告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原告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对该起案件侵权事实部分先行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判决后,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上海知产法院继续审理该案侵权损害赔偿部分。
原告诉称,本案就侵权事实先行判决后,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仍在继续销售侵权产品,甚至在部分先行判决经二审维持生效后,原告仍购买到了侵权产品。此外,该两被告企图通过新设立的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两被告并未有停止侵权的意图,主观恶意大,且原告亦增加了合理开支的数额,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支付赔偿金25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500万元,惩罚性赔偿100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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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合理费用均缺乏法律依据。
上海知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系在法院继续审理过程中提出且存在本院先行判决作出之后新发生的事实,其变更诉讼请求仅仅属于增加了损害赔偿数额,并未改变专利侵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果要求原告另行起诉,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额上限,法院酌定判赔700万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依据被告侵权获利的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法院根据查明的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天猫网站自营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在京东网站销售侵权产品的评价数量,综合考虑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在产品中的贡献率以及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宣传的规模及产品的出口售价、出口利润情况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原告主张的惩罚性赔偿,经查,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在先行判决之后已经关闭其天猫网及alibaba网站的直营店铺,且关闭其两个官方网站。原告虽在京东商城购买到S851产品,但由于京东商城系第三方运营商,并非该两被告直营,故应当给予第三方运营商一定的合理期间停止侵权行为。该两被告提供了案外人公司的情况说明以及退货情况,可以证明其在先行判决之后已经开始处理侵权产品的退货事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两被告存在恶意侵权,故法院认为不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赔偿原告瓦莱奥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万元予以支持。
供稿:陆凤玉 杨馥宇
摄影:李未前 陈颖颖
上海知产法院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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