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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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

|第11期|利用商业秘密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护需要明确秘点——被告人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2010年至2016年3月,张某就职于S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等职,参与研发S公司的软件,并有机会接触相关软件源代码。S公司通过分级分权限保密管理、与员工签订保密条款、离职物资归还等措施对相关软件源代码进行保密。经鉴定,S公司软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在2019年5月16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张某离职后于2016年4月与赵某某、张某共同成立Q公司,违反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同类软件的研发。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某电脑中固定保全的软件源代码与S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相似程度达到90%以上;将公安机关调取的Q公司已销售的安装程序与S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行比对,亦高度相似,构成实质相同。经司法审计,Q公司自2016年7月起至案发,对外销售软件金额共计430余万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权利人S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离职后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侵权软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0月17日 下午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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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

|第10期|提出反向工程辩解需结合主客观证据证实反向工程的研发过程——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李某某于2012年入职H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16年11月,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K公司,并于2017年2月从H公司离职,进入K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经营。之后,李某某违反H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H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H公司的技术信息和图纸,生产机械设备对外销售,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100余万元。2020年1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K公司执法检查,现场扣押正在组装的机械设备4台。经鉴定,H公司相关技术中的技术秘密点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点被K公司申请的专利所公开。K公司的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与H公司的技术图纸所载的技术信息相同,与H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关联并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K公司于2019年9月销售给某家具公司的机械设备中相关技术信息与H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构成实质相同。2020年12月8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H公司有关K公司生产销售的机械设备可能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举报材料并查实后,对K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K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0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K公司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于2022年7月22日判决驳回K公司诉讼请求。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K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李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10月15日 下午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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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

|第9期|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可引入“虚拟许可+类比参照”标准——被告人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2016年9月至2019年1月,周某某入职Z公司担任设计服务部主任工程师,具有查阅Z公司持有的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数据包权限。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周某某违反与Z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将两个IP数据包在内的文件下载至工作电脑硬盘,再以拆除硬盘的方式将上述文件带离公司并存储于其个人电脑。经鉴定,周某某获取的上述两个IP数据包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Z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相同。经审计,Z公司因被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128万余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权利人Z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本案系一起类型新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被告人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涉案商业秘密,但尚未对外披露、使用即被抓获归案。权利人对于涉案商业秘密也尚未实际许可他人使用,也就是说没有实际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标准。因此,本案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单纯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刑民界限如何判断。二是没有实际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情节严重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是审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本案中,法院以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的非法目的,并判断涉案行为是否可能对权利人经营和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以此作为刑民界分标准;同时,以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结合类似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参考,以确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操作,破解了这类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审理此类犯罪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10月10日 下午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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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

|第8期|个人信赖抗辩的审查与认定——原告R公司与被告L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R公司自2015年开始先后与在本案中主张的6个客户发生交易,沟通及交易的电子邮件、买卖合同、报关单等载有客户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价格、联系人、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内容,并通过某外贸管理云平台登记总结了以上客户信息,进入该平台需输入账号及密码,在涉案档案信息的右上角标注有“TOP
9月24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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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

|第7期|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原告S公司与被告张某某、W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S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化学类产品经销,张某某曾系其销售人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张某某在履职期间设立W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又将股权转让给其岳母朱某某并由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12月底,张某某曾数次赴S公司的客户J公司等处出差,并参加有关展会。2016年4月,W公司向J公司销售了一批化学品,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与S公司和J公司间销售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S公司认为,张某某、W公司侵害其经营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W公司停止侵权,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78,2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案件审理中,张某某、W公司提交一份由J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公司经由业内朋友介绍,知悉W公司也在经营J公司需求的原料,故由J公司采购部与其联系了解相关供货状况,之后自愿与其开展业务。J公司负责人经法庭传唤未出庭就该证明材料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认为S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张某某、W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尽管J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并未证明J公司之前是基于对张某某的个人信赖才与S公司进行市场交易,且J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仅凭该情况说明即认定W公司对涉案客户信息具有合法来源。遂判决张某某、W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张某某、W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J公司虽然出具了主动交易的说明,但却无法明确该说明中“经由业内朋友介绍”中的“业内朋友”为何人,且其负责人未到庭作证,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说明并不足以证明张某某、W公司的主张,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侵害客户信息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以及当被告的主动交易抗辩不成立时,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被告存在引诱客户的行为。本案判决明确了在对被告提出的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基于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而不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对客户实施了引诱行为。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9月19日 下午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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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第6期|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客户时形成的客户信息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原告F公司与被告Y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F公司自2004年10月起代理销售G公司生产的某品牌产品并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合同约定,鉴于F公司对相关客户既往所做的贡献,G公司与该类客户进行直接交易须按销售额向F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双方合同持续至2010年3月31日。2010年4月1日,G公司向客户发函称其已终止与F公司的代理关系,将由新的代理商Y公司提供服务。2010年4月1日起,G公司与Y公司建立代理合作关系,所有区域内的客户资料双方共享。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曾系F公司副总经理,二者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孙某应对公司营业资料、客户信息等保密。孙某于2009年6月与F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于同年8月设立Y公司。孙某在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对其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自2002年3月起在F公司工作,主管公司的销售业务,客户均由其联系,其离职后主动找G公司洽谈并签订了代理协议;Y公司自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共向139家客户销售过G公司的产品,与F公司提供给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名单相比,有48家客户相同;自2010年4月开始,共计发生经营额900多万元。部分客户于2016年出具证明称公司需特定采购G公司的产品,其采购是基于对产品的需求和认可,而不是针对销售服务方的选择。F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48家客户享有的经营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F公司经济损失349万元及合理开支309,401.7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F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F公司在为G公司开拓中国市场过程中所积累的涉案48家客户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交易价格等经营信息均是需要与客户进行多轮接触、沟通并付出一定成本才能获得,其中的相关深度信息一般仅由F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所掌握,符合商业秘密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法定条件;F公司掌握的客户信息有助于其在与G公司销售代理关系存续期间维系现有客户,虽代理关系终止后,F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对其可能不再具有带来竞争优势的价值,但对新的代理商而言,若能获得该信息,则可减少与客户重建联系的时间和成本,这也是销售代理商合同中约定G公司就其与部分客户发生直销时需向F公司支付销售手续费的原因之一,故涉案客户信息在G公司重新确定代理商时尚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F公司对其主张的客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涉案48家客户信息可以认定为F公司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孙某能接触到F公司的经营秘密,离开F公司后1个多月便成立Y公司,此后不久即与涉案48家客户中的部分客户发生交易往来,可认定孙某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Y公司披露了F公司的经营秘密,Y公司明知孙某的行为涉嫌侵犯F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Y公司、孙某共同赔偿F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供货商固然有选择并更换代理商的权利,但在终止与原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关系后,其重新确定的代理商或者该代理商的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与原代理商存在关系并可能知悉由原代理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直接影响到是否涉嫌侵犯原代理商经营秘密的判断。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因交易产品为供货商生产的产品而当然地认为购买该产品的客户及其信息均属供货商所有,而应对客户名单的形成过程、供货商与销售代理商针对客户开发所作的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主体的确定、客户信息在代理商更换时的商业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给予销售代理商在为供货商开发客户过程中所形成的客户信息必要的保护。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9月12日 下午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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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第5期|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原告M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等侵害经营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M公司授权案外人Z公司参与某市地铁项目的投标。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为M公司的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李某某利用担任M公司销售经理的便利,在代表M公司参与某市地铁项目投标工作中,冒用M公司名义推荐A公司给Z公司,最终Z公司与A公司就某市地铁项目签约并采购了A公司的产品。期间,张某某、施某某以T公司员工的身份与Z公司就产品问题进行沟通。之后,Z公司与M公司就李某某冒用M公司名义提供A公司产品达成《谅解备忘录》。经查,A公司系李某某前妻朱某某担任唯一股东的公司。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从M公司辞职后到T公司工作,T公司协助A公司履行合同。T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的父亲潘某某。M公司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违法将M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朱某某及A公司并允许其使用,T公司、潘某某提供配合与协助,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M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3,626,148.81元及合理开支2,041.92元。一审法院认为M公司实际掌握的经营信息即Z公司在某市地铁项目中向M公司采购其产品的意向,属于M公司的商业秘密。李某某、张某某在M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涉案商业秘密,A公司提供的产品与M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内容实质相同且无合法来源,T公司明知所获知的涉案商业秘密归M公司所有却使用上述信息协助履行合同,李某某、张某某、A公司、T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商业秘密,遂判决李某某、张某某、A公司、T公司共同赔偿M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041.92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朱某某、潘某某分别对A公司、T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M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点,构成商业秘密。本案各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涉案商业秘密,且各被告共同侵害了M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应当向M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对于单一潜在客户的采购意向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了深入分析,准确把握了商业秘密构成的实质要件,认定此类信息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价值或者竞争优势,符合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特征,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本案各被告共同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本案判决厘清了各被告间具体实施的行为,清晰界定了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据此准确认定各被告的法律责任。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9月5日 下午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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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第4期|产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原告T公司与被告X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T公司主张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麻辣烫汤底配方,所打造的麻辣烫品牌在外卖平台的麻辣烫类目评价中位列前茅。T公司诉称其前员工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T公司的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并在离职后与X公司使用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配方经营麻辣烫,侵害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6,000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主张的涉案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能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T公司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被诉侵权配方使用了T公司涉案配方的配料及相应比例,T公司前员工张某某具有接触涉案配方的可能并帮助X公司经营麻辣烫产品,X公司亦未提供自行研制获得被诉侵权配方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其麻辣烫产品,侵害了T公司享有的技术秘密。鉴于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故对T公司的停止侵权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涉案技术秘密的类型、商业价值、X公司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X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系涉及麻辣烫汤底配方的商业秘密纠纷案。本案判决认定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经对T公司汤底配方与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取的被诉侵权汤底配方进行了细致比对,认定X公司使用了与T公司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汤底配方,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考虑到涉案汤底配方的商业价值、X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时间较短等因素,最终判令X公司赔偿T公司15万元。本案判决表明,“小配方”也可以得到“大保护”,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8月6日 下午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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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

|第3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赔偿数额认定——原告M公司、K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M公司、K公司共同投入资金研发了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王某某原系K公司员工,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罚款;如果员工行为对公司的损害超过了其违约金额,还需赔付公司损失的额外部分。王某某在K公司任职期间,多次将包括涉案195个技术文件在内的总计900多份公司机密文件擅自转移至若干个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王某某签署《确认函》承认上述事实并承诺配合删除前述机密文件,但后又以其不再是公司员工无协助返还义务为由,既未向M公司、K公司返还用于保存前述机密文件的USB存储设备,亦未提供前述机密文件已被删除的证据。M公司、K公司认为,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195个技术文件的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195个技术文件中的技术信息属于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某某擅自将涉案技术信息转存至未经M公司、K公司授权的USB存储设备中,在签署《确认函》后又拒绝配合,其行为侵害了M公司、K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令王某某停止侵权,赔偿M公司、K公司经济损失26万元及合理开支2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行为的情况下,本案从被诉侵权行为致使涉案商业秘密处于不可控的危险境地,增加了权利人防止涉案商业秘密被他人获取、披露、使用的压力与负担等因素来考量赔偿的必要性,并综合涉案商业秘密的类型、内容、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参考K公司《员工守则》中有关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罚则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往期回顾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7月18日 下午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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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丨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4月1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2023年商业秘密案件审判情况和典型案例。即日起,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将推出“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专刊”,帮助您利用碎片时间,用“耳”品读典型案例。|第1期|从多份不同文件总结提炼的技术信息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原告B公司与被告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点击上方音频收听全文B公司系某技术秘密权益人,相关技术信息体现于该公司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中,以上文件均标明了密级。程某某原系B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其负有保密义务,并由B公司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双方签订的《关于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无利益冲突协议》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程某某承担保密义务的方式作了明确约定。程某某从B公司离职后入职A公司,并向A公司披露前述技术秘密。A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生产、销售产品。B公司以程某某、A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6,8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0万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多份研发记录文件可以证明其长期从事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关的技术研发,且体现了涉案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证据显示,B公司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且商业秘密已被程某某、A公司侵犯。程某某、A公司虽然认为所有秘点均已被现有文献所披露,但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涉案信息构成B公司的技术秘密。程某某对涉案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向A公司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A公司与B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应当知道B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仍予以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遂判令程某某、A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某、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实验数据等形式体现,权利人从其多份技术资料等载体文件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的,只要这种总结、概括、提炼在载体文件中均有对应或者能够结合技术常识推断出来,就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多份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就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配图:来源于网络责任编辑:奚晓诗转载请标明出处我知道你在看哟
7月2日 下午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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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知案例洞察】第33期:装扮动漫形象进行表演以及使用他人动漫形象拍摄电影侵犯具体著作权权利的司法认定

。4.参见(2018)京0108民初64742号民事判决书。5.参见(2018)沪0115民初14920号民事判决书。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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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知案例洞察】第31期:未经许可实施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相同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

第31期未经许可实施国防专利解密公告日前相同技术方案构成专利侵权——船舶公司诉瑞沃公司、杭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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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对侵害“五芳斋”等商标权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苏蟹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蟹阁公司)、上海赢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礼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五芳斋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五芳斋”创始于1921年,其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2018年,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蟹阁公司销售印有“五芳斋”等文字和图形商标的礼盒进行查处。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自五芳斋授权代理商,但五芳斋公司从未生产或授权许可其他公司生产、销售该类礼盒。▲权利人产品▲侵权产品据查,赢礼公司提供了粽子及礼盒,苏蟹阁公司进行组合销售,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号“五芳”商标、第10379873号“美味五芳”商标、第331907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应共同承担责任。此外,赢礼公司销售粽子礼盒,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第3781249号“五芳斋”商标专用权。五芳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含上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及商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权利人商标1(第30类:粽子)▲权利人商标2▲权利人商标3▲权利人商标4(第16类:包装盒)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礼盒内的粽子来源于五芳斋授权销售商,系正品,五芳斋公司在审理中确认散装真空包装粽子上印有五芳斋老人圆形图案和生产日期,散装粽子包装、保质期、品质等与礼盒内所装粽子并无区别。可见,在涉案礼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标识的行为既未破坏商标指示来源的功能,又未破坏商标品质保证的功能,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苏蟹阁公司在销售的涉案礼盒上突出标注“五芳”“美味五芳”“五芳斋”标识,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五芳斋公司第3781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影响、五芳斋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等因素,并考虑到涉案礼盒内的粽子确实来源于五芳斋公司,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五芳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错误,且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依法改判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分装入来源不明但外观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再以五芳斋粽子礼盒的名义对外销售,涉案礼盒外包装上使用了“五芳斋”“美味五芳”“五芳”等与注册商标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字样,侵害了五芳斋公司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虽然散装粽子是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但被控侵权的粽子礼盒与五芳斋公司的正品粽子礼盒并不一样,外包装和销售价格均有区别;2.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来看,礼盒粽也属粽子类商品,故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将散装粽装入假冒礼盒中对外销售,会使相关公众对礼盒粽商品产生混淆误认,破坏礼盒上的注册商标与礼盒内商品的来源指示关系,侵占正品礼盒粽的市场份额,对于五芳斋公司的商业声誉产生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第9720610、10379873、33190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此外,根据现有证据,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的销售数量较少,获利不高,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和礼盒粽之间的平均差价不大,且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确实购买了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未对五芳斋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综上,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对“五芳斋”正品粽进行分装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案情后对于原审判赔金额予以维持,故作出如上判决。文字:胡宓
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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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知案例洞察第26期】以营利目的提供网络游戏账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

()第26期以营利目的提供网络游戏账号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司法认定——心动公司诉周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者范静波以营利目的提供网络游戏账号供他人免费下载游戏,该行为不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基本案情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是“喵斯快跑”游戏的著作权人,其在苹果APP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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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撷影】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司法认定

本文依据现有民事立法情况,对“实际损失”的内涵予以明确,指出知识产权领域中“实际损失”的特殊性。分析、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及案例,探究我国法院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的计算范围和方式,尝试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较低、权利人无法填平损失的困境提出解决思路。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权利人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公式也作了明确了规定,而美国联邦法典第35篇第284条规定:“法院应根据权利人所主张的事实,判给权利人足够弥补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但不得低于侵权者利用该发明所需的合理许可费,法院还需确定利息和诉讼费用”,可见相比较美国立法中没有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提供具体的计算规则而言,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哪些属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理解不一致,法律适用不一致,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往往出现判决数额比赔偿数额低、不同地区赔偿数额参差不齐的局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将侵权产品销售量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而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销量损失、价格侵蚀、非专利部分的附带损失、预期损失、商誉损失、商品价值的变化、费用增加、阻碍增长等方面,1远比我国的赔偿范围要宽泛。为此,厘清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实际损失的概念并科学合理的算出损害赔偿数额,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解决知识产权赔偿整体偏低的困境。1.黄武双、阮开欣、刘迪等:《美国专利损害赔偿: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页。二、实际损失的概念(一)传统民商法中“实际损失”的概念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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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我们身边的全国优秀法官——吴盈喆

“全国法院优秀法官”称号。对待案件:全身投入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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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先行判决确定侵权 后续判赔700万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首次依法运用先行判决方式,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20年5月15日上海知产法院在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的基础上,对该起案件的损害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赔偿原告瓦莱奥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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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知产法院探索运用证据出示令制度加大判赔力度

两款音乐舞蹈热门手游因为“恋舞”商标权纠纷“闹”到法院……11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畅梦移动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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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高段位”益智积木著作权案

一盒含有栅栏、转台、曲柄传动机构、马达等零件的高端益智积木,能通过组合搭建成滑轮组、梁世桥、起重机等30种机械构造,在众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中作为教具广泛流传,但是近日,它出现在了法庭上。2019年9月1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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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判决!上海知产法院就查明事实部分判决停止侵权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某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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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都市里的“枫桥经验”

上海法院创新拓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录银行、证券、期货、专利,这些令人头疼的“高精尖”纠纷如今也能在第一时间“春风化雨”;投资金融、知识产权、自贸区建设、航空建设,这些领域的调解专家联手架起定分止争的“四梁八柱”。上海,一座拥有2400余万人口的超大级城市,是如何将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与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有机结合?2018年秋天,记者探访了上海的各家法院,从中找到了答案。大城之需10月10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立仪式正在举行,上海金融法院与来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5家金融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共同签署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一个多月前,上海金融法院刚刚委托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18亿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是银行,被告是外省市企业,被告违约时间超过4个月,双方积怨很深。”吴缜杰是这起案件的调解员,性格开朗的他曾在银行工作十多年,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提升、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2016年,吴缜杰调至上海银保监局筹备组指导的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担任纠纷调解部负责人一职,他先后带领团队调解银行业普通纠纷2500余件,疑难纠纷300余件。在调解这起超亿元大案时,吴缜杰凭着多年的专业知识,很快找到了突破口。他一方面建议原告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该笔争议贷款进行适当展期,在展期期间根据行业惯例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另一方面,他也给被告分析,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其败诉可能性较大,若被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会很不利,建议被告缩短展期时间。很快,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上海金融法院经司法确认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矛盾迎刃而解。像吴缜杰这样资深的调解员,如今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上海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这既是“枫桥经验”在上海的升级版,也是新时代对专业调解的迫切需求。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2015年至2017年,上海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从84696起上升至178358起,整整翻了一倍多。今年刚成立的上海金融法院,揭牌仅一个月就受理了728起案件,标的额达103亿元。如何从源头上化解金融矛盾纠纷?近年来,上海法院不断推进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一个能够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基本覆盖金融全行业的系统性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在上海初步形成。记者看到,上海金融法院与金融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联合签署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合作协议》对调解的案件范围、调解员选任、合作调解方式、调解的效力确认以及调解的期限、启动、终止等具体操作流程都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密切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络,畅通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的合作渠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加专业、便捷、高效、公正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上海金融法院院长赵红说。当事人之盼2018年6月和8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收到两份感谢信,写信的是两家浙江公司,他们分别是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原告和被告。原告公司这样写:本案的诉讼结果在照明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仅7月份我们就接到了包括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在内的五家企业的许可请求。我们的客户和被许可方的客户们也深受鼓舞,特别是国外的大客户。被告公司则写:“对本案达成以调解结案的审判结果,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原告是一家拥有一种高效率LED灯泡及相关技术的公司,曾获授权中国专利79项,外国专利24项。3年前,原告发现由被告制造的LED灯丝灯和LED球泡灯的产品结构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致,由此引发诉讼。被告在诉讼中坚持称自己的产品完全按照现有技术制造,并未实施侵权行为。“这个案子不构成相同侵权,但可能构成等同侵权,被控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以及现有技术非常接近,但长时间的诉讼不仅使两家公司承受不必要的诉累,也会使整个产业蒙上阴影。”负责这起案件的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商建刚,他告诉记者,此案进入诉讼后,他与合议庭成员商量,是否可以委托专业调解机构,给原被告做一下调解,谋求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商建刚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利弊和风险,原被告经考虑后同意法院委托调解。钱永铭,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资深调解员、原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局长、原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成为了本案调解员。“我一共调解了两次。第一次主要是听,听他们各自的诉求,听他们谈侵权与否的依据,听他们在赔偿金额上的意见。”钱永铭说,他认真翻阅了所有证据材料,仔细研究并检索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情况。“第二次调解花了两小时,我不是就案论案,而是从中国光电产业发展情况入手,提醒他们不要把精力花费在官司中,应该快些着眼开发新技术。”钱永铭在知识产权界威望很高,他的话语一举击中了原被告的要害,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和律师回去一商量,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据统计,自2015年12月以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与13家调解组织及行业协会先后签订《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通过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化解了159起案件。时代之梦专业的社会组织、调解机构就像人体内的免疫细胞,社会矛盾上升,说明免疫细胞不够,所以老百姓只能来法院动手术,一动手术就会伤到元气。我们要尽快健全社会的免疫系统,让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力量,让整个社会更有韧性和弹性。上海高院负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近年来,在上海高院的指导下,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不断引入专业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交易习惯化解矛盾;上海二中院与上海市律协签署合作协议,以全市30家律所为试点全面加强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上海海事法院则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建立了海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除引入调解机构外,上海高院还靠前一步,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进行自治。上海长宁区是上海虹桥国际机场所在区,也是众多国内外知名航空公司及其延伸产业公司的聚集区。2015年,上海高院指定长宁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市涉飞行员案件,当年受理案件192起,呈井喷式爆发状态。“飞行员既是特殊的劳动者,更是航空资源的核心要素和关键组成部分,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涉及飞行员的择业自由,更关乎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长宁法院院长米振荣今年9月参加了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并在会上受邀作了发言。通过走访民航行业协会、民航飞行员协会,米振荣发现,行业协会存在对监管过度依赖、自治能力不足的问题。由于各行业主体之间对话交流和纠纷化解渠道不畅,导致在企业经营及飞行资源争夺等问题中产生不良竞争,纠纷产生之后无法进行有效对话而只能诉诸司法。“我们建议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签订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用行业的力量来平衡各方利益、消除矛盾。”米振荣说。据悉,自2015年起,中国航协与飞行员协会共同推出并实施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此后,飞行员协商流动人数迅速增加,从2015年的40%上升到2017年的94%,而进入法院诉讼的纠纷数量却急剧下降,从2015年的192起下降到2017年的34起,今年1月至8月仅有18起。与国家决策部署同频共振,积极服务上海国际经济中心、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法院的“枫桥经验”在国际大都市里正焕发出勃勃生机。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请标明出处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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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全流程调解 互联网助力 上海知产法院深化繁简分流让专业案件审得更快

上海正在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作为全国首批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多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致力于缩短知识产权案件办案周期,让正义实现进一步提速。契合案件特点打造专业调解平台“着眼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特性,对于相对较为简单的案件,诉前调解和在线调解能在确保案件效果的情况下,有效提升审判效率,为当事人节省长途往返法院的经济和时间消耗,可谓一举两得。”立案庭副庭长陈巍表示。上海知产法院致力于引入第三方调解力量,打造专业化调解平台。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与软件、生物医药等13家社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吸收社会资源扩充调解员队伍,提升调解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水平。自建立诉前调解机制以来,进入诉前调解案件共计291件,调解成功85件,成功率为29.2%。去年7月起,根据市高院关于《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部署,上海知产法院在已签约的13家调解组织的160多名在册调解员中,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12名特邀调解员担任在线调解员,并将调解员信息及时输入在线调解系统,建立在线调解员名册制度,形成信息数据库,供当事人自主选择。试运行以来,进入在线调解的知识产权案件共20件。及时了解意向庭前调解化解纠纷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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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两把椅子之争,竟然打得如此不可开交!

上海知产法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度、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及可能的利润、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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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擅自毁损封条拆解查封设备被罚1万元

该案是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是“一种微型金属化电容器焊接编排机的素子搬运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将该项专利技术用于后续产品研发、产品定型与量产投入市场销售。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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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上海知产法院探索远程审理常态化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采用远程审理方式召开一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庭前会议,承办法官、书记员、原告方律师在本院法庭,被告方律师在出差地北京,被告方员工在被告公司,三地通过远程视频连线进行庭前会议,整个过程在45分钟内顺利结束。庭前会议排期确定日期前一天晚上,承办法官商建刚接到电话得知被告代理人在北京出差无法到庭,商法官当即建议被告方利用远程方式进行庭前会议,避免能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更改行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上海知产法院紧急安装调试相关设备,确保画面、音质稳定清晰,确保了庭前会议如期举行。商建刚法官表示,遇到当事人确实有情况无法到庭,如果直接缺席审理,不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应当在法院能力范围内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寻找查明事实、定分止争的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审判方式方法,为当事人创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和庭审环境是上海知产法院一直以来的工作目标。上海知产法院不断探索完善信息化技术手段,多次尝试采用远程审理方式进行开庭、调解、技术听证等,切实保障远程审理常态化。上海知产法院原创作品转载请标明出处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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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电影票上使用“SFC”侵权了? 法院:上影公司在先善意使用

经常看电影的人应该对“SFC”这个标识或多或少有点印象,“SFC”是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中使用的英文企业名称的简称,大家可能会在电影影片结尾发行方、电影票、电影院名称上看见它的身影。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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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上海知产法院审结首起确认恶意放弃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件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专利权纠纷案。该案的意义在于,对恶意放弃行为中的“恶意”进行了认定,并且对因恶意放弃导致专利权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是否侵犯相关合法权益做出了司法判断。是不是觉得蛮少见的?一起来看一下!这是一起由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而引发的后续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不过是一起常见的专利权权属纠纷。2012年11月,被告申请了名称为“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并于2013年5月获得授权。2014年10月,原告以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胡某在原告任职期间有机会接触到原告的研发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被告申请的上述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员工王某设计的内部技术图纸完全一致,王某应为相关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应归属于鑫百勤公司。2015年7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为上述专利的发明人,该专利为其在鑫百勤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鑫百勤公司所有,支持了鑫百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该判决生效。本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原告已经通过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专利。但是当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时候却遇到了障碍。原来,在上述专利权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上述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同意了该申请,因此涉案专利已因“权利人主动放弃”而丧失了权利。而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该专利权属于被专利权的非真正拥有人恶意放弃的情况,而上述专利权属纠纷生效判决书中仅对专利权权属作出确认,未对被告是否为恶意放弃专利权给予认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关于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请求。于是,原告在撤销被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请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再一次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系恶意放弃名称为“电动绞龙输送散装饲料设备用相序保护继电器电路”实用新型专利,并且赔偿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本案专利权所支付的手续费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费用以及本案诉讼代理费共计12000元的损失。被告则辩称:其放弃专利权的行为是在该专利权所涉的权属纠纷案件判决之前,当时其仍是该专利权的权利人,因对该专利进行检索后发现该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而予以放弃,其在权属纠纷案件判决前放弃自己的专利权具有正当理由。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在确认被告放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存在恶意的基础上赔偿其因此行为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放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应否赔偿原告所主张的相关费用。本案中,虽然涉案专利已不复存在,原告无法以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为权利基础向被告主张损害赔偿,但依据已生效的在先专利权属纠纷判决,原告对本案专利技术享有合法权益,侵犯该种合法权益的行为虽然不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同样是侵权行为。而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此项合法权益,应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对本案事实进行综合评判。法院认为,原告在其与被告之间就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审理期间实施了主动放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在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无法实际获得本案专利权,并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恢复已撤销的专利权时遇到障碍,进而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为申请恢复本案专利权已额外支出了相应的手续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恢复专利权的费用以及本案诉讼代理费。因此,本案侵权行为判断的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均已具备,关键在于被告主动放弃专利权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对此,法院主要从锦农公司放弃本案专利权的时间、理由,以及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三个方面对被告的主观过错进行了评述,认定被告在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审理过程中放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缺乏正当的理由,主观上有恶意,显属具有过错;其放弃本案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相关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为恢复专利权所支出的手续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恢复专利权的费用以及本案诉讼代理费均是因被告的放弃本案专利权行为而导致的费用支出;上述费用已实际支付,数额亦未超出合理范围。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上海知产法院干警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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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胡某诉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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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撷影】浅谈法院采信单方鉴定结论的条件 ——评山特维克公司诉美安普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该案主要涉及两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一是对于单方鉴定(尤其是无实物鉴材),法院应当在何种条件下予以采信;二是在影像资料中无法显示的技术特征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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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大量全文使用他人点评信息 百度公司被判不正当竞争 须赔偿大众点评32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性的替代了原告网站,具有不正当性。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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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胡某诉摩拜单车“开锁”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开庭

8月16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产法院组成了由院长王秋良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268509.X,至今有效。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当用户用微型摄像头拍摄了图像后,二维码比对器将对存储器储存的二维码数据和图形解码器解码的微型摄像头拍摄的图像数据进行比对,并发给控制器。比对信号一致时,控制器控制电动车启动;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原告认为,被告制造、出租使用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享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被告认为,摩拜单车二维码中含有车辆身份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经用户注册之后内含注册用户信息,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使用过程中,安装了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的注册用户,通过其手机上安装的摩拜单车应用程序对准摩拜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识别车辆身份信息,之后用户手机会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用户的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如果云端服务器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发送开锁指令到摩拜单车上的锁控制器;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不发送开锁指令到锁控制器。锁控制器在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开锁指令后,还会进行自身状态判断是否符合开锁条件,如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成功开锁;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向云端服务器反馈开锁失败的应答结果,但不发出报警声。围绕双方诉辩意见,合议庭明确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关技术特征比对等发表了各自意见,并在法庭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解锁过程进行了演示。尽管本案所涉技术争议事实较为复杂,但庭审采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的形式进行,针对性强,效率高,一个半小时便结束了庭审。摩拜单车是如今在城市街头公众普遍使用的共享单车,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且所涉专利技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以及被诉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具有一定复杂性。因此,上海知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院长王秋良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委员会委员黎淑兰和陈惠珍、法官商建刚以及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4+1”五人大合议庭,技术调查官周涛参与庭审,这是上海知产法院首次采用5人大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其中,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胡波系复旦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技术调查官周涛系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教授级总工程师。两位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技术专家的参审,有助于引导当事人陈述技术方案、有助于合议庭准确查明技术事实,为公正裁判打好基础,这是上海知产法院“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专利案件审理中有效运用的体现。中国庭审公开网和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对此案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多名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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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新鲜事】咨询公司员工擅自披露咨询结果,耶里夏丽惨遭“克隆”,于是……

耶里夏丽公司认为,咨询公司提供了涉案合同的模板,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具有充分预期,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应被调整,请求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改判某咨询公司向耶里夏丽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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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首次通过远程视频召开庭前会议

6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就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召开庭前会议,进行技术事实调查和听证。这种方式好像很少见,啥样的?咱来个图说——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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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谁的“快乐大本营”?电竞游戏赛事网络直播行为的不正当竞争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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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