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房地产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无偿划转、蜂蜜开票、用工平台增值税等五问
第一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某企业接受股东的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借方应计入什么科目核算?
苏强答:借:无形资产,贷: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例如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权从而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也是取得一项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符合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问: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20年已实际交付,建造房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支出也已实际发生,部分发票取得时间在2021年5月31日以后,请问:这部分发票能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第六条规定,作为2020年的计税成本,在2020年扣除?
严颖答:虽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公告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到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关计税成本的核算、确认等问题,应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因此,除按规定预提外,2021年5月31日之后取得的发票对应的建筑安装支出不能作为2020年度的计税成本,只能列入凭证取得年度的计税成本。
小鱼儿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根据该规定,自然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代开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普通发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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