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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高买低卖稽查案例

财税脑图
2024-08-27

新车购置不久,企业为何“贱卖”?


一条企业购买处置车辆的疑点线索,让Y公司进入了税务人员视线。购买价值不菲的小轿车后,企业为何不久即以极低的价格转手“贱卖”?反常的行为背后,有何玄机?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近期以一条企业车辆疑点信息为线索,对湖北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其通过虚假购销车辆的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41.35万元。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企业风险核查工作结束后,风控部门认为,Y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较有代表性,因此扩大核查范围,在辖区内开展了企业购买处置车辆税收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经核查,当地有66户企业不同程度存在通过购买处置车辆,虚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少计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襄阳市税务局依法对66户企业及相关人员作出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369.15万元,加收滞纳金33.36万元,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4.31万元,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89.16万元的处理决定。


购车不久,为何“贱卖”

今年2月,襄阳市税务局风控部门接到一条上级机关推送的风险应对任务。任务信息显示:Y公司于2019年—2020年期间购买了6台小轿车,价税合计金额433.50万元。但在随后不满1年的时间内,该公司分别将6台小轿车以极低的价格转售给了自然人。相关信息显示,6台小轿车作为二手车销售时,所开发票价格合计竟然只有2.1万元!上级机关认为该企业行为异常,存在涉税违法嫌疑。

得到线索后,税务人员迅速对该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Y公司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普通机械配件、高温耐磨材料和电力电子元器件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小微企业。

税务人员对企业2019年—2021年的销售收入、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核查后发现,该企业近3年每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242.78万元、623.38万元、566.21万元,呈现递减状态。2019年利润31.13万元,2020年利润5.17万元,2021年时企业经营呈现亏损状态。3年中,该企业分别缴纳增值税27.68万元、13.57万元、7.28万元。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虽经营规模不大,利润也并不高,但历史资产购置等信息却显示,企业仅2020年就购入了4辆小轿车,总价值达301.44万元,其中某品牌高档SUV轿车的购入价达99.3万元,但随后在不足一年时间内,该企业仅以总价1.7万元的极低价格,将其分别出售给了4个不同的自然人。

企业为何购买小轿车后不久就“贱卖”?


“张冠李戴”,内藏玄机

综合分析企业各项涉税数据,以及购车不久即贱卖的异常状况,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存在虚列经营成本、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少缴税款重大嫌疑。

为了查清事实,税务人员决定首先与企业负责人联系,赴企业获取财务核算资料,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用车情况。

税务人员拨通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林某的电话,在电话中,林某表示愿意配合税务人员工作,但同时表示,其正在十堰市出差,一时半会无法回来。如果着急,可以直接联系企业财务人员张某。但税务人员与张某联系时,张某却声称其在外地,因当地疫情防控等原因,短期无法返回襄阳。

核查初始,就遇到了企业人员接连“不现身”的状况。但税务人员并未气馁,随后多次与企业负责人林某联络,询问其动态和位置。一周后,林某向税务人员表示出差结束,并在企业厂房所在地与税务人员见了面。但林某仍表示,企业财务资料全部由会计张某保管,由于其目前仍然在外地未归,因此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税务人员注意到,该企业的厂房里,工人们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机械配件的加工等工作,并无异样,而在厂房外侧空地上,则停放了3辆小轿车。

税务人员简单询问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随后话锋一转,询问林某企业的车辆购置和使用情况。林某闻言微怔了一下,随后吞吞吐吐地向税务人员表示,企业只有厂区外停放的这3台业务用车。

见此情景,税务人员更加坚定了该企业在车辆使用方面存在问题的判断。为了给企业一次自查纠错的机会,税务人员向林某表示,不久前,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涉税信息和申报情况分析,在此过程中,发现Y公司之前曾有过6辆小轿车的购销记录,并且在涉税业务处理方面存在疑点。因此,按照管理要求,Y公司须对此仔细进行一次税收自查,并按期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报告。

听闻此言,林某脸上露出了一些不自然的表情,皱紧了眉头,但随即向税务人员表示,一定按照要求仔细进行自查。

一周后,Y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一份名为《小汽车涉税风险自查报告》的资料,但在这份报告中,该企业仅提供了目前企业正在使用的3辆小汽车购车合同、机动车发票及支付凭证和车购税缴纳等情况,对于此前企业转售和处置小汽车等事项只字未提。

在此情况下,税务人员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林某提供的这份《自查报告》,无法解释企业此前低价出售车辆的行为。随后,税务人员约谈了林某,向其出示了经调查掌握的企业购车后,在不满1年时间内低价出售的详细情况。同时,税务人员对林某作了税法宣传,向其表示,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涉税违法情节严重,不仅个人会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也会信用受损,并会影响今后的发展。

面对各项交易证据,权衡利弊后,最终林某道出了低价售车的玄机:6辆车均是朋友出资购买,只是挂名在了Y公司名下,这些车辆在作了税前扣除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后,按照双方约定,林某最终以低价出售的方式将其又转回了朋友名下。

经核实,林某通过这种“张冠李戴”、虚增成本的方式,共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41.35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襄阳市税务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举一反三,扩大战果

Y公司核查工作结束后,风控部门认为,本案中Y公司展现出的涉税违法情况比较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襄阳辖区内的其他企业,是否也有类似违法情况呢?于是,襄阳市税务局决定拓展核查范围,开展一次企业车辆购买处置行为税收风险专项核查活动。

该局组织辖区内12个市、区(县)税收风险管理、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企业购买处置车辆税收风险应对专题作风会议,详细介绍了Y公司风险核查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涉案企业以车辆购买处置为名,虚增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此少缴税款的违法手段。同时,对此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风险专项核查活动的目的、政策依据等进行了说明和部署。

随后,襄阳市税务局从税收风险管理、货劳、所得税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企业购买处置小轿车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专班,并制定了《企业车辆购买处置税收风险应对工作方案》。工作专班和风控人员利用征管系统、发票开具系统等软件,对符合下述条件的襄阳市企业进行疑点筛查:企业2019年—2021年期间曾购买50万元以上轿车、越野车、多功能乘用车等车辆(不含工程车等车辆);购车后不久,即将所购车辆作为二手车进行了过户销售;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开票金额,少于企业车辆购入价30%。

经过核查,风控团队发现襄阳市共有66户企业涉税疑点突出,这些企业共购进了价值7376.98万元的轿车84台,并均在3年内以极低价格处理给了自然人。

于是,风险管理专项核查团队,对66户疑点企业进行了针对性税收核查,经核查,66户企业中大部分存在与Y公司类似情况:个人出资购买车辆时,先“挂名”在公司名下,取得机动车销售发票作增值税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不久即以低价销售的方式,将车辆还回相关个人。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存在购买车辆作进项抵扣和一次性税前扣除后,以无偿转让的方式过户给其股东、员工的情况。而这种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这些取得车辆的自然人股东或员工,应依法就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66户企业的违法行为,襄阳市税务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和滞纳金,并对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进行了调整。

风险专项核查活动结束后,襄阳市税务局风险管理部门制作了《小汽车涉税风险管理建议书》,总结了此次核查发现的企业在车辆购买处置行为方面存在的涉税风险,就今后征管部门如何加强税收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下发给各管理分局强化税收管理,以起到查处一户问题企业,规范一批企业涉税行为、提高征管水平的目的。


关注企业用车的购销“异动”
2022年12月13日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局长 雷浩

■税案评析

这是一起特点鲜明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假采购和处置车辆的方式,虚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其违法手段非常具有典型性,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重视。

本案的核查,起始于上级机关移交的一条指向明确的企业疑点线索。风控人员依托金税三期中机动车发票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等强大的信息功能,利用大数据技术,条分缕析,循迹追查,很快便掌握了涉案企业购买高价值新车后不久,即以畸低价格“贱卖”车辆给相关个人的翔实数据和情况,使企业的逃税“猫腻”无所遁形。

尤为可贵的是,案件核查结束后,风控人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举一反三,针对企业表现出的违法形式和手段,扩展核查范围,对辖区全部企业进行了拓展调查,并因此发现了更多具有同类违法行为的“隐匿”企业,不仅避免了税款流失,也为风控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何扩大战果、查深查实,提供了范例。

本案的查处为一些企业购置转售车辆的不规范业务行为敲了警钟,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日常购售车辆行为监管提供了启示。

为防范企业通过虚假采购和处置车辆的方式,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进一步强化企业大额车辆购买和处置行为的监管。应有效利用征管系统中留存的车辆信息数据资源,定期采集辖区企业所属车辆的车购税信息、发票号码、新车销售价格,以及车辆转让价格和二手车受让人情况等数据,实施定向综合分析,如发现企业购买售价较高的新车后不久,即以畸低价格将其转售给个人或无偿过户给个人等异常情况,应采取征管措施予以核查,以及时识别企业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

来源:2022年12月13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6,作者:郭良东 本报记者 徐卫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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