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县、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皖政〔2012〕5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的保障系统。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必须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稳定持续的水利建设筹资机制,支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执行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刻领会《办法》精神,抓紧贯彻落实。要严格执行水利基金征收政策,自觉地维护水利基金政策的统一性,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不得多征、减征、免征、缓征,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凡发现擅自改变水利基金征收政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做好衔接工作
《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岗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征收水利基金。为做好衔接工作,对2011年和2012年已征收入库的职工个人水利基金,企业在申报2012年度应缴纳的单位水利基金中抵缴,退给职工个人。对企业退还情况,各级地税机关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统计并逐户落实。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
(二)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
(三)新征用(含划拨)的各项建设用地,每公顷征收7500元(每亩征收50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前缴纳,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四)地方各级政府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五)我省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阜阳市,每年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纳入当地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和划转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各级地方税务、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五五分成”,50%缴入省级国库,50%缴入同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局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在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划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提取划转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0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列213类“农林水事务”64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八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权限属于省人民政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业务费按实际征收缴入同级国库数的5%提取。提取的征收业务费用于征管中的业务支出、代征费用等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0]3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