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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主管离职时删除电脑内会计账簿等被判刑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离职时隐匿电子会计资料
构成犯罪吗?

2019年9月,某公司财务主管徐某因对公司不满而提出辞职,并于10月底离职。在公司工作期间,徐某需要使用企业财务管理软件记账、制作财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款财务管理软件安装在徐某的办公电脑内,电脑开机密码也由徐某自己掌握。离职时,他将部分文件拷贝至个人U盘、点击删除办公电脑内包括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未与公司进行工作交接即离开,导致公司财务系统无法工作,造成该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2万余元。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会计资料作为企业财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引导企业经营决策、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乃至在影响国家经济政策制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资料更是应作为重点材料进行全面交接。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目的,其因故与公司负责人产生矛盾,进而寻求报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目的。客观上,被告人离职时隐匿公司会计资料,造成其他人员不能正常使用该财务软件,无法随时使用、查看财务账册,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亦超过《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被告人作为财务人员,明知离职时须与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却因泄愤报复而隐匿公司电子会计资料,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损失,被告人徐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转自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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