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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以房抵债未确认收入案例
一、违法事实
甲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18年6月签订《抵付工程款审批表》。双方协商,由甲公司将一期12套房子给乙公司用于抵顶部分剩余工程款,单价均为9500.00元,面积总计1143.21平方米,抵账房款总计10860495.00元,未作会计账务处理,少申报收入10343328.57元(10860495.00/1.05),少缴增值税517166.43元(10860495.00/1.05*5%=517166.43),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201.65元(517166.43×7%)。
二、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517166.4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201.65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433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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