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家电、买房送车位的增值税处理
问:我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销售时是否需要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如何开票?
答:1.不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因此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不动产及货物,不属于混合销售。
2.不属于兼营
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可以分开核算,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属捆绑销售,不属于兼营。
你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是一项销售行为,不属于兼营也不属于混合销售,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9%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销,举办了买房送车位活动,请问送的车位要视同销售吗,如何开票?
答:参考《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二十、关于免费赠送纳税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都规定免费赠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理解免费赠送这个规定,全国各省理解有所不同,我省以前对免费和有偿赠送都要按视同销售处理,鉴于营改增后免费和有偿赠送内容多样化和复杂化,税务机关难以区别对待的现实,我们建议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无任何关系的赠送认定为免费赠送要视同销售处理,如房地产企业、银行宣传资料的发放等;对销售货物、服务等行为有关的赠送认定为有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如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房地产企业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活动等。其他情况各地可比照处理。”
参考福建税务12366: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同时赠送地下人防车位,不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服务单独计提销项税额。您应按照收取的实际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不动产及车位的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因此你公司对客户买房送车位无需视同销售处理,可自行分配不动产及车位的销售额,并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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