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自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了2020年最热年货,市面上的口罩被抢购一空,各种口罩供不应求。部分不良商家乘虚而入,哄抬口罩价格,售卖假口罩、劣质口罩等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一时间,关于口罩价格、口罩质量优劣的相关问题引起社会大众广泛关注。接下来,和笔者一起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口罩背后的法律问题吧。
02 /
丨 上海首例哄抬口罩价格案
1月23日至1月29日期间,谢某及单位抬高口罩价格,将正常售价7元/盒的上述口罩,涨至21元/盒至198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售出190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3 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疫情防控时期,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0年1月底以来,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急需口罩,便商议经销口罩牟取利益,在明知销售口罩的两名商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且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先后购得32000余只、24000余只口罩,同时周某与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渠道对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招徕被告人余某作为销售下家。1月31日,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发现该批口罩系“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但四人仍将该批口罩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卢某、周某等4人犯罪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丨 安徽省立药房虚假宣传N95口罩
2020年1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朝美N95口罩”,但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该行为误导消费者,扰乱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工作及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供需关系导致的价格浮动和哄抬物价行为有交织,对于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我们如果发现或购买了“问题口罩”,可以通过拨打12315等方式进行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最后,经过2个多月的众志成城,我国抗击疫情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然而境外疫情大爆发,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要根据不同情况,科学佩戴口罩哦!
供稿:法学院法律顾问团
指导老师:王明成
制作丨卿颖
责任编辑丨何嘉怡 姜垚 伍锐 卿颖
主编丨尹婷